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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风云淡

关于6月8日以来帖子的总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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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9 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pleasure606 于 2014-6-9 21:14 编辑

现在回复你第三个问题。这问题有点说来话长,慢慢说:

风云淡:请不要张冠李戴,东拉西扯。业主们需要了解的问题很简单:你为什么明知犯罪,到现在还知情不报?

不过,你说的这些,我倒也有兴趣回答你:

一、你告诉我,不管是你说的四份月也好还是六月份也罢,至今是不是已经上年份了?这一年从头到尾,从始至终至少也有三百六十天吧?当天到会的人数比平时开会的人多,你自己也证明“当时在场的有黄律师,太阳,业委会基本上所有成员”吧?怎么?还要问都是那些委员?难道你名字一个也叫不出来?难道这些人那天晚上都没有参与其中和知道这事?难道他们都在隔壁唱卡拉OK?你玩这种文字游戏能掩盖你用“滨盛国信”所讲的谎言吗?

国信.jpg


你这段话里的确好象是什么都不知道。大白天说瞎话,你敢说你真不知道吗?

二、我问你为什么拖一年多不报警不报案,你扯王森干什么?还什么“有良知的一些业主是一直没有放弃努力的”?有良知的人就喜欢干一些偷鸡摸狗往人家单位写匿名举报信的事呀?想必你一定是努力参与其中,还没有腾出空来收拾黄林森吧?人家如果真有犯罪事实,一个电话三分钟就解决问题了,有这么难吗?谁也没有挡着你报案,你现在就可以报。有写举报信的功夫,报十次案都够了。

不过,这儿我可以顺便说几句,想借黄林森所谓贪污案搞臭王森是痴心妄想的事儿。小区里熟知他的人谁不知道王森是个什么样的人?这样一个一心公益,与人为善的人靠面都不敢露的匿名举报信想搞倒人家?你知不知道有多少堂堂正正的业主愿意实名为王森作证?

三、你东拉西扯挺会扯又上黄律师了?
是的,老黄在会上说过:公款私存是一种犯罪行为,存期三月以上,数额巨大是要负法律后果的!他说的没错。我们没有不同意见。
我与老黄的激烈争论确有此事,但这一切都是彼此不知道事情真相造成的误会,对事不对人的争执。当时,我与老黄都仅仅只知道事情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而知道全部真相的人故意隐瞒不说,而造成了我与老黄的争执。事后,彼此都知道了全部的情况,一起坐下来吃过一餐饭,握手言和。特别向风云淡说明一下:吃饭的钱不是我花的,我没设过什么宴。

四、说明一下:刑事案件与政府部门的效率没有关系,报警和报案当然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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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9 21:24 | 显示全部楼层
pleasure606 发表于 2014-6-9 21:08
现在回复你第三个问题。这问题有点说来话长,慢慢说:

风云淡:请不要张冠李戴,东拉西扯。业主们需要了 ...

虽然我不支持风云谈,你你写这么长,就是要吓他“知情不报”,一点没有实质意义,也就口水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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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9 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九方皋 发表于 2014-6-9 21:24
虽然我不支持风云谈,你你写这么长,就是要吓他“知情不报”,一点没有实质意义,也就口水而已。

我不认识你,就是觉得你好无聊,你既不知道事情真相,又没有什么建设性意见,光在这里打酱油,人家太阳都不搭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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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9 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实质只有两条:
1、有无诽谤;
2、招标中是不是有猫腻。
其它均是废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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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9 21:35 | 显示全部楼层
greek 发表于 2014-6-9 21:31
我不认识你,就是觉得你好无聊,你既不知道事情真相,又没有什么建设性意见,光在这里打酱油,人家太阳都 ...

其它不敢多说,法律还是有点专业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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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9 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greek,我的本意是希望你别受伤害。反正是马甲,吹下没有关系。我看问题还是有深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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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9 23:0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这么多人的发言。我现在只关心一个问题:这个叫何书伟到底是不是幕后老板??可不可以给个明确的回答?是或者不是??
这个问题直接牵涉到事情的本质。感觉这个人不靠谱,把业委会账目直接拿来发到网上,做人不稳重。不通过司法途径而直接用论坛口水的方式,说明他不敢通过司法途径。虽然乱七八糟的事情他讲了很多,但却对“是或不是”的问题不敢直接回答。
感觉在看清宫戏。这个何就像为了掩盖自己的邪恶目的,拉一个垫背的出来。如果他不明确的回答"是或者不是"这个问题。我只能这么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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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9 23:0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风云淡 发表于 2014-6-9 15:04
你是让公检法来调查我是否违规,我肯定配合,你,凭什么让我回答你。如果要正面对话,请亮明你的真身吧。 ...

风云淡,业主向你询问谁是菜场真正的老板,你凭什么不回答?你有100%的义务回答!因为你是小区负责商铺的委员,而菜场是全体业主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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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9 23:09 | 显示全部楼层
久里袁 发表于 2014-6-9 23:01
看了这么多人的发言。我现在只关心一个问题:这个叫何书伟到底是不是幕后老板??可不可以给个明确的回答? ...

是或者不是幕后老板,这才是存在的实质问题,是幕后老板业委会怎么处置这才是各位业主关心的实质问题。幕后老板成立,菜场由业委会收回,不能让没了良知的个别人随意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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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9 23:12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不要被何委员拉入窗户关不关这个烂泥潭,分明是转移视线嘛,窗户关是必然的,没必要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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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9 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久里袁 于 2014-6-9 23:26 编辑
嘉园 发表于 2014-6-9 23:12
各位不要被何委员拉入窗户关不关这个烂泥潭,分明是转移视线嘛,窗户关是必然的,没必要争论。

我觉得你说的对。不可能因为某个人口头说了一句"可以不关"就成为决定证据。窗户肯定是要关的。看了前前后后的文章,发现那个黄秘书就住过菜场旁边,身知菜场飘出来的气味有多难闻。而且貌似他家还有个很小的小孩子。如果是我,绝对不可能说出“窗户不关,可以克服”类似的话,因为我关心我孩子的健康成长。所以我想黄也不可能说出类似的话。何要么是故意陷害,要么是断章取义。何作为业委会菜场的管理者,以上一个业委会成员的口头言语就作为理由,对此事不理不睬,甚至反对。他是什么角色。。。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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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9 23:37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本人就很不明白,一个以前甚至自己手上没做到位的拖了5年的事情,非要让一个继任者要立马给他们解决,要不然就怎样就怎样,道理何在,公平何在,目的何在。而且为何恰恰是在第二届业委会即将改选的时候来个总爆发,是在业委会主要领导变动之后来个集体行动?能给我本人及关心的业主一个解释吗。

“ 风云淡”:你的这句话我不太懂,你给大家解释解释,不是你在国信嘉园群里邀请我有什么问题到论坛上来说的吗???如果你又要问我这个图片有没有原件的话,我能不能请你去群消息里找,群里的人都可以作证。本人没有什么优点,缺点就是实诚了点。



何书伟3.jpg
何书伟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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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9 23:4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以上图3,我表示很好奇,你不是在群里公开说业委会召开会议吗??怎么去了找不到??到底几点,哪里召开,会议纪要给公布一下吧,不能老是说谎的。妈妈说了,老是骗人的孩子不是好孩子。
何书伟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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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0 00:04 | 显示全部楼层
greek 发表于 2014-6-9 23:41
关于以上图3,我表示很好奇,你不是在群里公开说业委会召开会议吗??怎么去了找不到??到底几点,哪里召开 ...

我还是更关心菜场的幕后老板是谁? 只要何书伟回答"是或不是",所有问题都清楚了。看那么多他的帖子,他一直都是闪烁其词,不正面回答别人的问题。我觉得这个人心理有鬼。
核心问题就是:他是不是菜场老板。请他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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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1 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看不惯我???你有什么资格,你以为你是谁???
你注册那么多,妖言惑众,百般狡辩,才有人提醒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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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1 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应该把造谣诬陷者的IP公布出来,让恶鬼现形。正常人是不怕这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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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1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风云淡本身就是马甲,是你真名不成?招你惹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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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1 16:27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看看清楚!!!串标围标罪
处罚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 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七条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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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1 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它以为别人和它自己一样串标围标惯了,所以当然认为别人也一样在围标,本性使然,没得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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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1 22:0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和风云淡住同个小区,同一幢,我还是知道点的,这人......版主,不准公开我IP,抬头不见低头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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