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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inyin

违约金发放应按华庭办理入户手续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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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0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违约金算到28号明显不合理的,KFS商干脆说为了提高交房服务质量,每天交10套,前后交个200天好了,反正第200天拿到房子的业主也只要给他87天的违约金!在这个问题上想通过文字游戏来瞒天过海,有关领导是不是过于聪明了点![em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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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0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P>楼上的,你这样说,有点站不住脚,</P>
<P>要是KFS真是大奸商,他可以这样说,"我们定于6月28日起办理入住手续"......."因考虑本次交房户数较多,我们只能以先来后到的原则为前八十名入户手续,每天以此类推,直到全部办理完"</P>
<P>它这样说,不是更没有漏洞?或者它连这个也不说,一个个的办,办到下午,说下班,明天再办,你能说它不对?</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6-20 10:58:34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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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0 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已收到通知书,7月11日收房,我也和你们一样有同感,收房的违约金算到6月28日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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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0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坚决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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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0 12:26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房客甲</I>在2005-6-20 10:33:55的发言:</B>

<P>楼上的,你这样说,有点站不住脚,</P>
<P>要是KFS真是大奸商,他可以这样说,"我们定于6月28日起办理入住手续"......."因考虑本次交房户数较多,我们只能以先来后到的原则为前八十名入户手续,每天以此类推,直到全部办理完"</P>
<P>它这样说,不是更没有漏洞?或者它连这个也不说,一个个的办,办到下午,说下班,明天再办,你能说它不对?</P>
</DIV>

真正站不脚的是你的说法!要知道,交房是KFS和业主共同完成的,包括KFS交房,到业主验房,最后确认没有问题收房,按你的观点交房就是KFS单方面的行为,试问这怎么能说服人呢,“一天之内完不成所有房子的交付”这个问题早就客观存在,KFS 由于自己的原因没有给自己预留足够的交付时间,当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你买了个冰箱,商场答应你6月28号送到,但最后关头说由于送货人手不够,要7月11才会送到你家,而且不会承担相应责任,因为要卖给你冰箱已经在仓库准备好了,你会觉得商场很有道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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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0 13:29 | 显示全部楼层
<P>跟某些人已经用不着再争论了,大家都是明眼人,那是什么人早就清楚了,不需要白白生气。</P><P>赔偿金按交付之日算,是合同中规定的,交房通知玩的文字游戏不起作用。无论从哪个角度讲,开发商这样计算赔偿金都是错误的,请先收房的邻居们管好自己的钱袋!</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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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0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P>我怀疑以上说法的可行性, 如果真的以实际交房的日期来作赔,一个新的问题又出现了,先验收的人一定不高兴,凭什么有的人可以这么迟验收,可以多拿那么多钱?这样大家又要起内哄了.</P>
<P>算了,我只是就事论事的说些自己的看法,如果你们真的做成了,我有什么好不高兴的,我也可以多拿钱啊,而且我要到十号,还可以多拿呢.</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6-20 16:37:25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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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0 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但你不出力,坐享其成,就太自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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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0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P>不是我不出力,我不是也在与大家讨论这个问题吗?只是角度与你不同</P><P>我如果可以"坐享其成",那只能证明我做人太善良了点,,以后就一定会向你那样去行事的.</P><P>能不能向你学习,就要看结果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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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0 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房客甲近来的言论,不难看出他是何等人,大家更本就不用多理会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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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0 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P><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align=center border=0><TR align=middle bgColor=#cccccc><TD colSpan=2 height=22><FONT color=#32058d><B>何应对逾期交房? </B></FONT></TD></TR><TR><TD colSpan=2><TABLE borderColorDark=#ffffff width="100%" borderColorLight=#000000 border=0><TR><TD>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而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应以房产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因此,如果合同中对交房的履行标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就应以房屋所有权证取得的时间为交房时间。因此虽然已经将房屋建造完毕并通过竣工验收,但没有在约定期限之内办好房产权证,构成交房逾期,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违约金。

    房屋作为典型的不动产,其交付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房屋买卖双方应该就交房事宜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以减少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一旦发生交房逾期,买房人可以催促房产商尽快履行交房义务,同时还可按照合同约定追究房产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TD></TR></TABLE></TD></TR></TABL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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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0 22:56 | 显示全部楼层
<P>是啊,合同第九条上明明白白写着"....至实际交付之日止..",难道还有什么其他理解的吗?有些人要么别有用心,要么小学语文没学好.</P><P>另外,我也仔细看了合同,超过90天的,是全部按照万分之二计算的,以前我还以为是超过90天的部分照万分之二.</P><P>还有,为什么他们的入伙通知不写成"于6月28日开始交房,考虑到业主比较集中,我们将安排工作人员24小时服务,但也不一定能够保证您当天能够办好,请业主根据各自的情况前来办理手续.这样,在法律层面上要想赔万分之二就不一定站得住脚了.他们都是专业人员,还有法律顾问,为什么没有这样写?只有一种解释,它的收尾工作肯定来不及,因为从交房的时间顺序来看进度来看也确实是和房子和绿化的建设进度是一致的.</P><P>房客甲如果能够给与指点,我是不会生气的,哈哈,因为我早就认识你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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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0 22:58 | 显示全部楼层
  房屋交付以何为据

  该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条款实际是确认“交钥匙”即为交房,即不以房屋所有权的移转作为交房的成立条件。由于此条款在强调对“房屋的转移占有”的同时,并未强调交房的合法性。

  在大量入住民事纠纷中,很多是出卖人尚未通过竣工验收,便强行向买受人发出入住通知,使得后来许多工程质量纠纷、产权办理纠纷,其实均与此有关,因此,本条款在强调“交钥匙”即为交房时,并未强调必须是“经验收合格”的交付,有可能对买受人更加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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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0 23:5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不是现在问题的大方向所在,现在问题是KFS能否保证他们产品的质量,多几天少几天没几个钱,对要住几十年的房来说实在是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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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1 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房客甲</I>在2005-6-19 22:51:36的发言:</B>

<P>在等聚会回来邻居传达最新消息的空余时间,仔细研究了今天刚收到的华庭云顶交房通知书,</P>
<P>发觉,在交房日期上,KFS用词是极化了点功夫的,它说"已于2005年6月通过富阳市政府有关部门的验收,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我们定于6月28日起办理入住手续"......."因考虑本次交房户数较多,为使工作有序进行,敬请您在XX月XX日上午/下午来办理入户手续"</P>
<P>所以从字面上看,说的是极有道理的,反而有的邻居说的,哪天来办理入户手续,就应该赔到哪天,有点站不住脚. </P>
<P>我要到十号才去办理,看来从二十八号到十号的赔款,是拿不到了.</P>

</DIV>

那是你不想要拿赔款,从文字上说是不对的,你不信28去收房,如果你收得到,那KFS就不用赔你了,而且你在小区还配套不完善的情况下怎么入住?[em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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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1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游戏是目前开发商的通用玩法, 在法律上也有一定的立足点, 如果我们要推翻它, 可能必须通过法庭来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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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1 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注意了!!!收到入伙通知书15日内无异义(从投递时间开始算),视同同意收房。各位业主注意了!!!![em01][em01][e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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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1 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注意了!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ydswj</I>在2005-6-21 14:32:13的发言:</B>
大家注意了!!!收到入伙通知书15日内无异义(从投递时间开始算),视同同意收房。各位业主注意了!!!![em01][em01][em01]</DIV>
<P><FONT size=3>我建议大家这个礼拜六或天(6月25日或6月26日)就去云顶,把我们的问题和建议和开发商提出来,否则真会中圈套!</FONT><FONT size=5><b>应打个提前量!</b></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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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2 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sap512</I>在2005-6-21 15:06:00的发言:</B>


<P><FONT size=3>我建议大家这个礼拜六或天(6月25日或6月26日)就去云顶,把我们的问题和建议和开发商提出来,否则真会中圈套!</FONT><FONT size=5><B>应打个提前量!</B></FONT></P></DIV>
<P>严重支持!!!!我先报名</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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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2 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P>我想很多人都关心开发商所说的:"已于2005年6月通过富阳市政府有关部门的验收,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我们定于6月28日起办理入住手续"......."因考虑本次交房户数较多,为使工作有序进行,敬请您在XX月XX日上午/下午来办理入户手续"</P><P>我个人认为:开发商在3月的延期通知上说6月20日交房,现在说XX月XX日已是违约,这点我们就不跟他计较。</P><P>我们也咨询过律师,开发商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是站不住脚的,如果你公司没有能力在28日一天交房完全可以提前,所谓."因考虑本次交房户数较多,为使工作有序进行...."的借口是不成立的。</P><P>所以有必要提醒所有的业主了解这个情况,要求开放商的违约金算到实际交房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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