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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应按季度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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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8 23: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物业合同上明确规定物业费是按季度交的,交房通知上为什么写着要预交一年,明摆着违反合同的事,物业已这种方式出场,真让人“刮目相看”,反正我是会按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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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9 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是一丘之貉,事情不想干好,就想着要钱.物业合同上明确规定物业费是按季度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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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9 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反正我打算只按季度交, 而且前期配套未完善前要求打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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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9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的的观点,按合同办事。[em01][e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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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9 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按季度交费并且七折,合同上有的.[em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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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9 13:25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davidone</I>在2005-6-19 10:41:23的发言:</B>
反正我打算只按季度交, 而且前期配套未完善前要求打折</DIV>
<P>顶</P>[em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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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9 13:3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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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9 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可能交一年,本来就可以交一季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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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0 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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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0 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e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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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0 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hihihaha</I>在2005-6-18 23:04:32的发言:</B>
物业合同上明确规定物业费是按季度交的,交房通知上为什么写着要预交一年,明摆着违反合同的事,物业已这种方式出场,真让人“刮目相看”,反正我是会按合同的。</DIV>
<P>你说得对,我们都该维护我们自己的权力</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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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0 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一点肯定要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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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0 17:35 | 显示全部楼层
而且物业费从6.28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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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0 22:06 | 显示全部楼层
<P>当然是按合同办事</P>[e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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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0 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P>"债务转移"应签协议 物业费抵违约金合法吗?   </P><P>--------------------------------------------------------------------------------

<a href="http://www.soufun.com/" target="_blank" >http://www.soufun.com</A> 房地产门户-搜房  2003-3-27 9:11:00
  
 近来,本刊经常接到读者的来信和电话,反映一些开发商在延期交房、应付业主违约金的情况下,提出以免收业主一段时间的物业管理费来抵消。业主认为“背着抱着一边儿沉”,往往就答应了。但是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往往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甚至引发新的纠纷。究竟用物业管理费来折抵违约金的做法是否合法?买房人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本报记者特采访了北京市英岛律师事务所邓泽敏、刘晓琳律师。
  物业费与违约金不能相抵 </P><P>  邓泽敏、刘晓琳二位律师首先明确指出,物业管理与开发商卖房是两个法律关系,是不同的合同主体。开发商向买受人支付“延期交房的违约金”,与业主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也是两个法律关系,是截然不同的两件事。因此,从法律关系上来说,“延期交房的违约金”与“物业管理费”是不能相互抵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合同法》虽然规定了抵消,但是,是基于相同的合同主体。虽然用物业费抵违约金符合“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这一点,但是,由于物业管理与开发商卖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法律主体不同,因此,不能适用《合同法》规定的抵消。 </P><P>  “债务转移”应签协议 </P><P>  在本市商品房买卖中,这种用“延期交房的违约金”与业主应交的“物业管理费”相抵的情况很多。这种情况怎样解释呢?邓泽敏、刘晓琳二位律师认为,这种情况可以通过“债务转移”的方式进行处理。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转让中的“债务转移”行为,即“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也就是说,开发商对买受人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的债务,如果转移给物业公司承担———折抵一年或二年的“物业管理费”,要经债权人———买受人同意。而且,司法实践中,一般也要经债务的受让人———第三人(物业管理公司)同意。因此,为防患于未然,最好由三方签订一个“债务转移协议”,以防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反悔。 </P><P>  折抵一年以上物业费违法 </P><P>  二位律师特别指出,债务转移后,如果折抵一年或二年以上的“物业管理费”,这种做法是违法的。现行有关法规规定:禁止物业公司一次性收取一年以上物业费。而开发商以“延期交房的违约金”抵消一年或二年以上“物业管理费”的行为,事实上是变相收取一年以上的“物业管理费”。这种做法是违法的。</P><P>
  提醒买房人注意三点 </P><P>  由于大多数买房人对相关的知识、规定及法律都知之不多,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利益受损,所以两位律师特别提醒买房人,在开发商提出以物业费抵违约金时,要注意三点: </P><P>  第一、鉴于物业管理与开发商卖房是两个法律关系,买受人有权拒绝这种用“延期交房的违约金”与“物业管理费”相抵的行为;第二、鉴于有关法规规定,禁止物业公司一次性收取一年以上物业费,所以即使业主与开发商及物业公司达成“债务转移协议”,最多也只要折抵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即可,其余仍应要求支付违约金;第三、鉴于开发商可能否认逾期交房的违约行为,业主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应留存相关的开发商逾期交房的书面违约证据。</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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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0 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明明违反合同的事他们都明目张胆地做,太过份了,这样的物业怎么能叫人放心.简直把我们当愚民.欺人太甚.第一天收房的业主就坚决按合同办,否则决不收房,看看他们改不改.不然,我们以后怎么和物业打交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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