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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通报-----三次高院中层领导接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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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5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官司通报-----三次高院中层领导接待简介
   我于73日,85日和916日三次面见了领导。要求领导接待的人很多,而每天能够接待的人数极少,有时一个上午就接待了一个人。因此,经常是拿到号子当天还见不到。我也是每次都苦苦等待。
   三次接待的时间都比较长,前两次都是两个多小时,第三次是一个多小时。时间拖长的主要原因首先是案件确实复杂,牵涉的事情实在太多;其次是领导总要为错误解释几句,引起辩论。
   三次接待的情况大同小异。法官初步了解大致情况后,就试图解释错误。但和我对谈之后,他们总是难以自圆其说。由于没有可以解释的理由,法官只能强调物业在小区的存在,但对我提出的要不要遵守法律法规合法进入小区的问题无法回答。接着法官只好转移话题,认为存在了就应该承认。我要求拿出法律依据,法官却拿不出。我再提出:即使有法律依据,这个案件判决也是错误的。既然以文字合同为起诉依据,就应该按照该合同审理。如果是认为是事实存在就应该缴费,就不是文字合同的案件,应该另行起诉,至少不能按照文字合同判决,应该以事实合同存在判决。法官自然又无法回答。
    85日的接待法官以“事实夫妻、事实进户装修”为例来说明。我当即表明,这两者不存在可比性,有两个最大的不同点:首先,一个是双方自愿形成的,一个是单方面形成的;其次,装修是真正的服务,而物业不是真正的服务。法官无法对答。
    除了以上只能强词夺理的解释以外,其它问题就根本没有理由解释了。当我提出一系列相关问题,如:提前贴出判决书、铁证如山的伪造证据、拒收的证据、业主会馆、省长令等等,三位法官都是无言对答。因此,前两次法官都是说向领导汇报。73日,法官并且说可以打12368询问答复。但在84日打这个电话,却没有能得到答复。
   最后一次接待的法官据说是庭长,情况稍有不同。他对我解释法律时,一般不针对本案问题,实际作用相当于法律知识普及。然而,他说的基本上我早已熟悉,且和我提的问题对不上号。
   由于前两次接待的法官都是说要向领导汇报,所以我这次特意要问个清楚:汇报领导后究竟有没有结果?庭长说他这里没有看到汇报,其他领导不清楚。我问他,所谓向领导汇报,是不是忽悠当事人的一句空话如果是空话,为什么要说,为什么要浪费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我可是一直在等待结果。庭长表情略带歉意,没有回答。
   面对我提出的一系列严重问题,庭长同样无言以对。这次他比较干脆,叫我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我说申请书我早就写好了,我不就是想看看这里的答复才拖下来的吗?既然一切又回到了原点,那这个中层领导接待有什么作用?如果没有作用为什么要设立?这不是又在浪费当事人的精力吗?庭长回答,接待的作用主要是为了对当事人做些解释工作。我不禁要问果真如此吗?
    在立案大厅里,结识了不少冤案的受害者,了解了不少案情,许多是触目惊心。我收集的素材增添了不少内容。据多次到过北京的当事人说,最高法院立案大厅有牌子挂着,说明有“预约高院院长接待”的规定,但我到窗口问,却说不知道。
   这些就是大致情况。接着我准备向检察院递交《抗诉申请书》,请大家关注。虽然被领导接待耽误了不少时间,但不要紧,我有的是时间。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求索     我将信:尽管道路是曲折的,但前途一定是光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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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9-26 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三次中层领导接待时,我都提出了类似的书面要求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我已经是第三次来见法院领导了,前两次见面后都是跟我说向上级领导汇报,并且说会回复的,但直到今天仍然没有消息。作为高级法院,我希望是有信用的,对我多次提出的要求给我答复,以便我采取相应的举措。对于冤案的当事人,总不能不但不想纠正错误,而且谎言会答复而实质不理睬吧?那样是不是太过分了?
           希望高院回答和解决的问题要点
一、另组合议庭重新审查我的再审申请,理由如下:
1、完全符合再审申请书所提到各项再审条件;
2、承办法官玩忽职守,没有仔细看我的申请书,连最前面的内容都没有看清楚
3、两级下级法院欺下瞒上,裁定书建立在错误的基础上;
4、判后答疑中法官已经承认二审遗漏了上诉请求,按照规定,理应再审。。
二、向我提供以下证据:
   1、说我拒收的证据,拿不出证据,裁定书就是对我的诬陷,必须给我一个说法;
   2、西湖法院是谁告诉高院承办法官说“一审已经宣判过一次并且通知过我”?
   3、拿出杭州中级法院已经对我信访答复的证据;
三、需要澄清的问题
   1、一审中我的反诉材料有没有归档
   2、二审究竟宣判过没有?
3、再审条件第十项“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该如何理解?
4、省长令问题;
5、业主会馆问题。
四、确定法律问题
1、复印件加盖章可以作原件吗?
2、原告提供的是物业服务合同吗?
3、签字盖章的解释对吗?
4、法律没有规定,法院就可以做吗?
以上问题,希望法院给我明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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