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次中层领导接待时,我都提出了类似的书面要求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我已经是第三次来见法院领导了,前两次见面后都是跟我说向上级领导汇报,并且说会回复的,但直到今天仍然没有消息。作为高级法院,我希望是有信用的,对我多次提出的要求给我答复,以便我采取相应的举措。对于冤案的当事人,总不能不但不想纠正错误,而且谎言会答复而实质不理睬吧?那样是不是太过分了? 希望高院回答和解决的问题要点 一、另组合议庭重新审查我的再审申请,理由如下: 1、完全符合再审申请书所提到各项再审条件; 2、承办法官玩忽职守,没有仔细看我的申请书,连最前面的内容都没有看清楚 3、两级下级法院欺下瞒上,裁定书建立在错误的基础上; 4、判后答疑中法官已经承认二审遗漏了上诉请求,按照规定,理应再审。。 二、向我提供以下证据: 1、说我拒收的证据,拿不出证据,裁定书就是对我的诬陷,必须给我一个说法; 2、西湖法院是谁告诉高院承办法官说“一审已经宣判过一次并且通知过我”? 3、拿出杭州中级法院已经对我信访答复的证据; 三、需要澄清的问题 1、一审中我的反诉材料有没有归档 2、二审究竟宣判过没有? 3、再审条件第十项“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该如何理解? 4、省长令问题; 5、业主会馆问题。 四、确定法律问题 1、复印件加盖章可以作原件吗? 2、原告提供的是物业服务合同吗? 3、签字盖章的解释对吗? 4、法律没有规定,法院就可以做吗? 以上问题,希望法院给我明确的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