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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宣传与合同约定的区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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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 0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合<FONT size=3>同成立前的广告宣传,与合同的履行的实际情况不符,所产生的争议。在广告宣传这个问题上,主要涉及了两方面法律的问题,一方面是广告管理法,一般情况下,与合同责任也就是与民事责任没有直接的关系。第二方面法律问题就是合同法的问题,如果广告宣传中,一些内容是直接体现在合同中的,那么这就会对合同的订立产生重大的影响,就会产生合同责任问题。签订合同在法律上要求有两个步骤,也就是要约和承诺。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或者建议。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这种意思表示,这是指一方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就正式的成立。一般来说,广告宣传在法律上,又叫做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引诱性要约,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签订合同的要约,卖方邀请买方之后自己就变成了要约方,卖方发出要约邀请之后,买方提出要约,卖方这时就成为了承诺方。要约邀请本身一般不产生合同责任,这是合同法对要约邀请这样确定了它的法律的性质。<p></p></FONT>
<P><FONT face=宋体><FONT size=3>  我们在购房前看到的广告宣传,包括宣传资料、实物的模型等等,基本上都属于要约邀请的这种方式,只要是不写到合同中,很难要求卖方对此承担合同的责任。基本上属于卖方商业道德的这种范畴,不能够作为法律的依据。如果广告宣传的内容不写入合同,一般来说对卖方是没有约束力的。比如小区的车位问题呀,绿化问题呀,商业生活服务的设施等等。那么如果这些个广告宣传的内容写入到合同中,就成为了合同的条款和合同的内容,那么卖方就必须兑现,如果不兑现就要承担违约的责任。 <p></p></FONT></FONT></P>
<P ><FONT face=宋体><FONT size=3>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允诺,具体明确,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视为要约这四个字很重要,就是把它推进,就是作为一种要约来处理,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FONT></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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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 00:2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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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7-2 00:37 | 显示全部楼层
<P 28.5pt"><FONT face=宋体><FONT size=6><B>《合同法》   </B>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p></p></FONT></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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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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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 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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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 15: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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