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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后谁来接管你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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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13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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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align=middle><B><FONT color=#000000>70年后谁来接管你的房产</FON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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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7/12  <!--wmnewsfromename--><!--endwmnewsfromename--></TD></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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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g-->  70年后谁来接管你的房产

  当今中国社会可谓荒诞迭出,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尤其是贴近富人及贴近权力的领域,荒诞早已成了他们生活色彩的主调。商品房销售70年产权说,是这种无穷无尽的荒诞大生态环境中的一物而已。买卖关系交易中,买受方的核心权利即天然权利,即是在支付了约定的对价后取得买受物的所有权。物的所有权的取得,无论取得方式有什么不同,但完成取得后的所有权是永久性的。任何有涉不动产的非永久性权利,其只能是所有权这种永久性主权利的从权利。这种所有权权利的永久性的价值是全人类认同的普遍价值,自人类有交易现象以来,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中国在基本法律形式方面,关于买卖关系中所遵循的价值在理论上也完全与上述文明人类所共持的普遍价值相吻合。但荒诞地执行本来正确的法律,早已成为这个社会的主流价值,这正是文明社会最为痛心却最为无奈的局面。也有些人会惊诧地发问,既然从来都不正确地执行法律,那么干嘛还要兴师动众地去制订这些法律呢?生存在中国的这个环境中,提出这样的问题确是有些天真,这与喊问出:既然视人民如敝屣,从来都不打算真正地“为人民服务”,干嘛还要整天喊着这个口号的问题无异。

  那么,“70年产权”的说法到底是官商合体者的地产商的信口开河呢,还是确有其法律依据呢?这里可以肯定的是,“70年产权”说绝无基本法律依据。无论如何,现在在表面上已不再是那种“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时代,任何未经公开的“规定”是不具有法律的效力的。我们所能看到的法律中,宪法没有这样的精神,调整基本民事财产权益的《民法通则》没有这样的规定,城市房地产基本法律中没有这样的规定,城市房屋产权登记制度中没有这样的规定,那么,这样一个荒诞的“规定”到底在哪里呢?

  1990年5 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以第55号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第四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这个档中,关于70年后收回中国公民的房产的规定是非法的,令人纳闷的是,这个胡乱厘定违宪规则的始作俑者又是我们的国务院。凡有涉公民基本财产权利及基本民事权利的法律调整问题,全国人大以外的当然包括国务院在内的任何主体都无权制定。宪法第62条、立法法第8 条及行政处罚等诸多基本法律中都对此有明确规定,但正是这个完全违反宪法及基本法律的档,却让官商合体者铁了心肠要在70年以后大规模的回收他们在70年前已经卖出去的房屋。

  也许有人会说,开发商并不是法律专家, 他们哪里能弄清什么法律的效力及层次问题,“70年产权”说中开发商者并无恶意。我们以昨天,即2005年5 月17日《北京晚报》头版的广告为例,请看这个广告背后的阵势:“投资商:明威集团,发展商:北京华之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计:新加坡山鼎建筑师事务所,施工单位:北京城建集团,广告策动:北京九典机构”,再加上《北京晚报》,总共是六大强势团体,这些团体的背后,无不恃立着强有力的律师阵容,含律师阵容在内的七大团体,你说这七大团体中没有一个团体了解现行中国的法律制度,你即使请我吃10个汉堡我都不会信服。

  那么,70年这个数位,在房产交易中到底是个什么概念呢?大家知道,中国的土地所有权归国家,而在中国,土地所有权是不得买卖的。在制度文明社会里,不动产的完整所有权包括两个最基本的权属要素,即:土地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亦称地上建筑所有权),而在中国,由于所有权不得买卖,房屋买卖交易中, 买受人只能获得不完整的不动产所有权,这个所有权也由两个基本要素组成,即:一定期限的土地的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即房屋的所有权。由于土地的所有权不能买卖,那么,如前所述,任何非所有权权益都不可能是永久性的,既然不可能是永久性的,那么,立法者势必要确定一个他们认可的数字,即房屋所占土地这种使用权从权利的年限,即前面提到的那个国务院55号令,是为70年一说的法律标志性意义。

  出现类似不断的荒诞事件,这里核心的痛,是我们主流社会宪法及基本法律思想的虚无。由于我们一直拒绝或者叫回避建立确保宪法有了作用的违宪审查机制,行业和部门甚至是一些有力的团体,肢解及恶意曲解法律法规的恶行比比皆是,其中, 尤以国务院为甚,(除了55号令外,它制定的有涉劳教制度的档、有涉强制拆迁的档及收容审查、暂住证制度的档都是争议纷纷)。肢解或恶意曲解的表现方式可谓花样百出。肢解法律最露骨者如国土及房屋监管部门,这些本属土地及房屋的法定监管部门,近年来对国家法律的粗暴践踏已到了完全丧失理性的地步,最明显如:买房公民买受房屋后,按照基本法律规定,国家必须给买受人核发两个证书,即:《房屋产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保证买受人获得上述权属证书本来是这些部门的法定职责,这个部门近年来却完全变成了阻挠人们获得土地使用证的无赖。你现在在北京买房,谁能获得土地使用证?你去要,这些部门也似无赖般地就是不给你核发。著名维权人士、法籍华人华新民女士为改变这些土地监管部门赤裸裸违法的局面,业已进行了数年坚忍的斗争,房屋土管部门则公开耍流氓,就是不执行中国的法律。各地房土监管部门群起效尤,据我了解,除了一些极度贫困、边远地区外,发达地区的大城市现在基本上是清一色地耍赖拒绝给房屋买受人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他们实际上已经沦为利益势力团伙,这是何等的令人痛心及无奈的局面,更令人痛心的是,如此公开地、持久地、野蛮地戳害国家宪法及基本法律价值的行经,不但广大房产买受人无能为力,这个国家制止这种暴行的力量又在哪里呢?这种现象的实质是什么?正如我曾经在新华社《半月谈》主办的一次论谈演讲中提到的那样,即:“这里的本质是,官商合体者劫持了国家,然后以国家无穷的暴力资源来残害私产拥有者”。这是需要我们警惕的!

  所有权终于权利人的依法处分及所有权标的物的灭失。房产70年产权,70年后会是一种什么样的局面。70年后的政府,其所有雇员的所有工作就是从人民手中回收房屋?“70年产权”若真是一种法律的价值,那么,70年后的中国地产商个个都将挤身于“世界财富五百强”的前列。而另一面是,70年后的所有中国人,要么沦落街头,要么再掏钱购买自己或自己祖上已经买下的房产,竟然制定出违反自己国家的宪法、基本法律及人类普遍的道义文明的档,这是何等的荒诞!但这却是中国的国务院为人民谋划的远景。

  几年来,常常看到“70年产权”的售房广告,没有人去作计较,一则,感到这种危险毕竟离得很远,另则,则总是觉得一些邪恶、荒诞及反文明的势力去日不多,他们今日的恶行至70年时,早已成中国人记忆久远的笑谈。但几乎每天都能看到这样荒诞的广告,不吐不快,故而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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