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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新规 鼓励租房不鼓励买豪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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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15 23: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杭州市出台《关于规范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公积金的管理和提取出台了一些新规定,其中,租赁住房自住可提取公积金、超140平方米住宅不能再申请二次公积金贷款等规定具有一定的政策导向作用。
<P>  新规首次提出,职工租赁住房自住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实际房租支出的70%。也就是说,职工租赁租房自住的,除须自付30%租金外,其余70%可在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中部分或全部解决。这将在很大程度上缓解职工的租金支付压力,为尚不具备住房购买能力的职工解决住房困难提供大力支持。</P>
<P>  《通知》结合杭州市普通住房的面积界定标准,对公积金二次贷款作出进一步规定:职工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或其他规定标准以下,在贷款还清后因改善住房条件重新购、建房,且信用状况良好的,可申请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可贷额度由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购建房的状况和价格、还款能力、个人信用、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等确定。这意味着首次公积金贷款购房面积超过140平方米的职工,不论其贷款额度是否达到最高额度,因其住房条件已较优越,公积金贷款将不再支持其再次购房。</P>
<P>  新规对困难职工也放宽了提取条件。按原规定,仅允许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的本市职工可提取公积金。按新规定: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以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本市职工均可提取公积金。新规同时规定,对住房公积金还贷期间的提取,不再将额度限制为个人账户余额的一半,而与商业贷款一样,可以在不超过实际支出的前提下全额提取。</P>[em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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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16 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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