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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的过程只能产生非法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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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5 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非法的过程只能产生非法的结果
一、现在的筹备组,根本就没有合法的地位
首先,按照《议事规则》,本届业主大会由业委会筹备的,不应该有另外的筹备组;其次,这个筹备组是在董某个人操纵下产生的,并不是业委会集体决定,而且是叫来几个80多岁的自称不懂法不知规则老人来充当工具;第三,业委会已经消失,按照有关规定,应该由社区按照有关的规定来重新组织筹备组,才是合法的。
二、业主大会的程序和依据荒唐至极
暂时撇开筹备组的合法性问题,来看看其操作程序何其荒唐。
筹备组首先是按照没有通过的《议事规则》规定了业委会成员的数目。遭到我和广大业主的揭露后,眼看这一招无法蒙蔽业主,就来个先表决《议事规则》。如果《议事规则》通过了,就按照新《议事规则》确定业委会委员人数,其中最主要的还是废除原《议事规则》中主任不能连任的规定让董XX达到继续当主任并且尽可能减少委员数量的目的。这个程序就是为了这个设置的目标得以实现,可谓费尽心机。
这个做法已经违背了常规,恐怕在全中国都找不到先例。
这样做在逻辑上说是十分荒唐的。《议事规则》必须是生效才能执行。筹备组成立之时生效的是以前的《议事规则》,这就是说,筹备组必须按照以前的《议事规则》工作,最后得出应该是按照以前《议事规则》的结果。
这就是说,《筹备组》必须在已有的规则下产生,绝不可以按照新规则召开业主大会,而筹备组却在新规则生效之前产生。通行的做法是这次大会通过的《议事规则》用在下次业主大会上。如果需要马上生效使用,则原来筹备组的使命已经完成,必须重新开始,从头做起,再组筹备组。怎么可以在之前组建的筹备组来执行新《规则》呢?这不是很荒唐吗?
三、貌似引用了很多法律法规,却对关键问题避而不谈
贴出的公告上,好像有许多法律法规。然而,筹备组的做法是,有利的就引用,引用不上也要曲解强行引用,而没有依据就至之不理。请问,最关键的问题:这个筹备组的出笼,在所有的法律法规中哪里可以找到依据?
还有,最新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业主发现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提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临时会议审议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职务:
     大家看清楚,是由业主提请终止不为业主工作的委员职务,而不是由业委会提请终止为业主工作的委员,这条规则遵守了吗?
       四、藐视宪法、法律,公然顶风违法
在党中央致力宣扬以宪治国,依法治国的今天,在小区里拉着的宣传宪法的大红条幅还在高高挂着的时候,所谓的筹备组,在公告中妄图继续他们所谓的审查结果,继续无视宪法的尊严,无视公民的圣神权利。肆意剥脱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宣传宪法的那段时间里,中央新闻台明确表明:红头文件不是法律任何部门发的文件,都首先要用宪法的尺子度量一下,决不允许违背宪法。而并无合法地位的所谓“筹备组”,胆大到用杭州市住建部门发布的范文作为依据,肆意侵犯人权,在业主们严正指出其错误的时候,依然死不悔改,公然和党中央唱对台戏,让港湾家园继续上演践踏宪法和法律,践踏人权的恶劣事件。终有一天会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刻意选择非常时机
众所周知,寒假马上就开始了,相当部分业主将会走亲访友或出外度假。从现在的安排来看,选举业委会委员的工作,势必在寒假之间进行,到时候究竟有多少人会关注此事?这难道就是操作者梦寐以求的状况吗?为什么前几个月那么多的时间不开业主大会,偏偏要选择很多数业主不在的时候召开呢?还不是为了大会结果可以更加容易操纵,给强奸民意提供方便之门?为了不让选举结果成为真正民意的体现,为了不让业主希望的人当选,可谓不择手段,费尽心机啊。
港湾家园所发生的事件,构成了法治建设历史上的毒瘤。本来已经是够恶劣了,始作俑者不仅不知尽早让它停止生长,反而继续增加毒素,让它更加恶劣,让它更加壮大。总有一天它会成为法治教育的反面教材。
望广大业主擦亮眼睛,坚决维护自己的权益。
郑重声明:绝不承认非法的行为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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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5 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杭州市有规定的,业委会成员必须要尽业主义务,缴纳物管费就是义务之一。而且社区还未收到开发商代补的物业费,小区的日常运转全靠部分业主缴纳的物业费来运转,如果吸纳未缴物管费的业主进入到业委会,对已缴费的业主来说也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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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7 12:17 | 显示全部楼层
经济适用782729 发表于 2015-1-15 09:01
杭州市有规定的,业委会成员必须要尽业主义务,缴纳物管费就是义务之一。而且社区还未收到开发商代补的物业 ...

      学学法律再来发言,杭州市的规定在哪里?别说没有规定,就是有规定也是违背宪法的,业委会是业主选的,业主不喜欢的人自然选不上,业主会有自己的判断。不是由物业的喜好来决定的,不是物业在选业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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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7 13:27 | 显示全部楼层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业主发现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提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临时会议审议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职务:(一)不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情节严重的;(二)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的;(三)向物业服务企业销售商品、承揽业务的;(四)牟取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的;(五)其他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业主大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时,应当允许该委员提出申辩,并记录归档。
业委会成员必须要尽业主义务,缴纳物管费就是义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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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7 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经济适用782729 发表于 2015-1-17 13:27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业主发现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 ...

     你引用的条文不正是说明没有这条规定吗?下面的解释说你自己说的,你犯了根本性的错误,交物业费不是义务,是履行合同。即使管理条例上写上了,也是违背宪法,完全应该不理睬。现在正在宣传宪法,你不知道吗?宪法才是最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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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7 13:47 | 显示全部楼层
经济适用782729 发表于 2015-1-17 13:27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业主发现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 ...

以后不可能还会对《宪法》不当回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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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4 23:50 | 显示全部楼层
缴纳物管费是业主的义务,是对的。问题是交给谁?这也是有明确规定的,就要要交给合法进入的物业公司,必须要有合法的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必须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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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2-5 07:52 | 显示全部楼层
zd2015 发表于 2015-2-4 23:50
缴纳物管费是业主的义务,是对的。问题是交给谁?这也是有明确规定的,就要要交给合法进入的物业公司,必须 ...

   你后面的话说对的,但第一句显然错了,是对概念的错误认识。
     什么是义务,辞海上的解释是:
      1、按法律规定应尽的责任。如依法纳税,服兵役等等。特点是没有任何条件可讲,权利和义务是非常崇高的概念,任何个人或团体无权加以篡改。
      2、道德上应尽的责任。如父母抚养子女,子女赡养父母等等。特点也是没有条件可讲。
     3、不要报酬的。如义务演出;如你帮人做了事情,不要人家报酬,说我给你尽义务吧!这里显著的特点是没有谁强制要你这样做。
   
      而物业费是怎么回事情?
     1、绝对不是法律规定应尽的责任,是有前提的。这个前提就是如你所说,物业合法地进入小区。所谓合法,不仅仅是有合同,而且必须满足规定的要求,比如招投标。因此交物业费是履行合同,而不是尽义务。众所周知,物业服务的现状以及相关的许多错误概念,都是在社会极度腐败下产生的,是应该到了拨乱反正的时候了。如果对这样的事实不肯承认、百般辩解,只能说明该人只是腐败的受益者,因此十分留恋。
     2、物业显然不是业主的父母或子女,业主没有责任在道德上应该来供养基本上对业主没有什么作用、或者作用极小物业人员,特别是获取绝大部分收益的管理层人员。
    3、什么叫不受酬?从物业的立场看,物业为业主服务而不要钱,那叫物业为业主尽义务,这显然是天方夜谭。倒过来,从业主立场看,如果业主交物业费是义务,那等于说,业主交了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不服务,这叫不受酬。这显然是错误的。
    因此交物业费绝对不是义务,而是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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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5 22:44 | 显示全部楼层
是我措辞不当,但是意思是一样的,谢谢王老师的指正!
我说的意思也是指履行合同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甲方乙方都有义务和权利的意思。所以前提条件是要有服务合同,才能谈得上后面的义务!
而用不缴纳物业费而剥夺被选举权简直就是滑天下之大稽!人民代表人民选,只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都有资格!而这种政治权利只有法院才能剥夺!
现在对你实在是太不公平了,也很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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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2-6 07:15 | 显示全部楼层
zd2015 发表于 2015-2-5 22:44
是我措辞不当,但是意思是一样的,谢谢王老师的指正!
我说的意思也是指履行合同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甲方 ...

     你说的也有道理,是履行合同的义务,那我们的真实意思是一样的。在不严格的地方,或口头语的时候,这样说法也未尝不可,但从严格意义上,履行合同是应当做的,和义务的严格定义是有差别的。特别是,这些人引用的时候,却不是指履行合同的业务,而是指一般意义上的义务。他们的所作所为,对我不公平还是小事情,对广大业主不公平才是真正的大事情,对人权和法律的践踏才是大事情。他们千方百计排挤打击我,并不是为了我个人的得失,而是为了整个港湾家园业主的得失,是为了物业以及背后利益集团的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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