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购房时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车位使用协议,约定小区内第25号地上停车位由张某长期独占使用,张某交付2万元使用费。后来因为其他业主主张该停车位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使得张某的独占使用权常常受到影响。既然并不能独占使用停车位,张某就要求开发商解除车位使用协议。据悉,该车位是经规划审批建设的停车位,铺装为植草砖,占地面积按50%计入绿化面积。那么,该停车位到底属于谁? 住宅小区内一般有三种类型的车位,如下: 1.小区地下产权车位,指在小区的地下空间中,满足立项和规划条件,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可以办理所有权证书的车位。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这类车位属于车位的建造单位。小区的购房业主通过与开发商签订合同购买车位,并办理完毕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后,即成为车位的专有产权人。 2.小区地下人防车位。这类车位不可以办理产权证,所有权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这类车位的权属属于国家。 3.小区地上车位,指建造于小区地上空间,用于临时停放车辆的车位。小区的地上车位又分为两种,一种是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车位,一种是开发商在规划外新增的车位。小区建筑区内规划建设的车位显然是属于开发商所有。那么,规划外新增的车位呢?《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因此,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新增的车位,且占用了公共土地的,属于小区业主共有。 本案中,车位使用协议中约定的车位是经过规划审批建设的车位,是属于开发商所有。张某和开发商签订了车位使用协议,则应该享有该车位的独占使用权。其他业主不得侵犯张某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