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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四方会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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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4 18: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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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4 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P>都说了点什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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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4 20:38 | 显示全部楼层
结果着么样?[em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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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4 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结果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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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4 20:42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着急啊[em06][em06][em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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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4 21:13 | 显示全部楼层
[em01][em01][e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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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4 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近日之内,会议备忘会作好公布给大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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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4 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维权小组好象录音了,能整理后贴出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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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4 22:39 | 显示全部楼层
辛苦了,强,几张照片拍的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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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4 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P>从座位的布置看,政府和开发商坐一边?</P><P>给维权代表一个心理压力。甲鱼老啊,裙边拖地又翻起!</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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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4 23:02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老房东</I>在2005-7-24 23:00:40的发言:</B>

<P>从座位的布置看,政府和开发商坐一边?</P>
<P>给维权代表一个心理压力。甲鱼老啊,裙边拖地又翻起!</P></DIV>

有同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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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4 23:08 | 显示全部楼层
<P><a href="http://bbs.zjol.com.cn/UploadFile/2005724185117605.jpg" target="_blank" ><img src="http://bbs.zjol.com.cn/UploadFile/2005724185117605.jpg"></A></P><P>靠他?</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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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5 04:19 | 显示全部楼层
<TABLE cellSpacing=5 cellPadding=0 width=468 border=0><TR><TD class=title align=middle>小区车位等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开发商不得牟利</TD></TR><TR><TD class=td align=middle></TD></TR><TR><TD class=td align=middle>新华社[2005-7-25]</TD></TR><TR><TD class=fontMain> </TD></TR><TR><TD class=fontMain><P><P left; mso-layout-grid-align: none" align=left>  根据正在征求意见的物权法草案,车库、绿地等小区内共有空间的归属有了“说法”。这意味着,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对这些属于小区业主共有的空间进行占有或牟利,否则,有关部门可对这种行为给予处理。<p></p></P><P left; mso-layout-grid-align: none" align=left><b>案例</b></P><P left; mso-layout-grid-align: none" align=left>    随着私家车的激增,一些城市居民小区的车库由于供不应求,其价格也“水涨船高”,“巴掌大的地方,竟然也要十来万元钱!”<p></p></P><P left; mso-layout-grid-align: none" align=left>  很多业主据此提出疑问,作为商品房公共基础配套设施的一部分,当初物价部门在核定商品房售价的时候,车位的建设成本已纳入其中并打入房价,全体业主购房时掏了车位的钱,开发商是否有权再把车位拿出来卖给少数业主进行牟利?近年来,因小区车位的所有权人归属不明,业主和开发商之间产生的此类纠纷并非鲜见。<p></p></P><P left; mso-layout-grid-align: none" align=left><b>草案</b></P><P left; mso-layout-grid-align: none" align=left>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建设规划、环境卫生、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建筑区划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处理。<p></p></P><P left; mso-layout-grid-align: none" align=left><b>点评</b></P><P left; mso-layout-grid-align: none" align=left>    确定道路、车库、绿地等建筑区划内公共空间的归属,是物权法草案中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章中的重要内容。这一规定因与很多城市居民的生活和经济利益密切相关,吸引了众多关注的目光。<p></p></P><P left; mso-layout-grid-align: none" align=left>  专家认为,物权法草案强调了业主对归个人专有部分所应享有的权利外,这一针对公共使用物品的归属进行的相关规定,更能体现建筑物的财产关系、产权关系的归属,有利于对业主产权的保护。<p></p></P><P left; mso-layout-grid-align: none" align=left>  目前,由于对小区公共物品所有权的归属并不明确,致使许多开发商利用这一法律空白,在小区的房屋出售之后,又将本应属于业主的公共物品如车位等再度出售,以进行牟利。根据物权法草案的规定,车位等公共物品在没有因约定属于他人所有的,应归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可以根据情况通过业主会议和业主委员会对此进行处理和分配。这意味着,今后开发商将不能再在这方面“做文章”,小区业主作为所有人的权利也将得到进一步的保护。<p></p></P><P left; mso-layout-grid-align: none" align=left>  草案的相关规定,还有利于防止人们因受“占便宜”心理的驱使,在小区内私搭乱建、对公共物品强制占用和使用等问题的发生,减少邻里纠纷。<p></p></P></TD></TR></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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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5 06:29 | 显示全部楼层
急切等待会议内容![em09][em09][em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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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5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维权小组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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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5 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辛苦维权小组了[em23]等待具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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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5 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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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5 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P>已阅!</P>[em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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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5 13:26 | 显示全部楼层
<P>从图片上看,建设局代表政府与KFS坐在一起,与业主对立而坐;意味着什么?从入座时的潜意识中可以表明他们想紧紧依靠在一起,为了某个共同的目的与业主对抗。</P><P>试想:<FONT color=#e6421a size=7><b>业主配合一点</b></FONT><FONT size=2>什么意思?是想叫业主配合一点别闹了,赶快去收房吧?真不知道要我们配合什么?</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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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5 13:30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到了一个狼一个狈。太黑看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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