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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小区车位所有权归全体业主 开发商不得进行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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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7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新华网北京7月24日电(记者张宗堂)根据正在征求意见的物权法草案,车库、绿地等小区内共有空间的归属有了“说法”。这意味着,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对这些属于小区业主共有的空间进行占有或牟利,否则,有关部门可对这种行为给予处理。

<P>  [生活案例]随着私家车的激增,一些城市居民小区的车库由于供不应求,其价格也“水涨船高”,“巴掌大的地方,竟然也要十来万元钱!”

<P>  很多业主据此提出疑问,作为商品房公共基础配套设施的一部分,当初物价部门在核定商品房售价的时候,车位的建设成本已纳入其中并打入房价,全体业主购房时掏了车位的钱,开发商是否有权再把车位拿出来卖给少数业主进行牟利?近年来,因小区车位的所有权人归属不明,业主和开发商之间产生的此类纠纷并非鲜见。

<P>  [草案摘录]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建设规划、环境卫生、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建筑区划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处理。

<P>  [记者点评]确定道路、车库、绿地等建筑区划内公共空间的归属,是物权法草案中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章中的重要内容。这一规定因与很多城市居民的生活和经济利益密切相关,吸引了众多关注的目光。

<P>  专家认为,物权法草案强调了业主对归个人专有部分所应享有的权利外,这一针对公共使用物品的归属进行的相关规定,更能体现建筑物的财产关系、产权关系的归属,有利于对业主产权的保护。

<P><FONT color=#6809f7>  目前,由于对小区公共物品所有权的归属并不明确,致使许多开发商利用这一法律空白,在小区的房屋出售之后,又将本应属于业主的公共物品如车位等再度出售,以进行牟利。根据物权法草案的规定,车位等公共物品在没有因约定属于他人所有的,应归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可以根据情况通过业主会议和业主委员会对此进行处理和分配。这意味着,今后开发商将不能再在这方面“做文章”,小区业主作为所有人的权利也将得到进一步的保护。
</FONT>
<P>  草案的相关规定,还有利于防止人们因受“占便宜”心理的驱使,在小区内私搭乱建、对公共物品强制占用和使用等问题的发生,减少邻里纠纷。 <!---content---></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7-27 10:51:54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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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7 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P>强顶!</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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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7 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真诚服务好好学习,拿去与开发商理论理论!!!<img src="attachments/dvbbs/2005727111718685.jpg" border="0" onload="if(this.width>screen.width*0.7) {this.resized=true; this.width=screen.width*0.7; this.alt=\'Click here to open new window\nCTRL+Mouse wheel to zoom in/out\';}" onmouseover="if(this.width>screen.width*0.7) {this.resized=true; this.width=screen.width*0.7; this.style.cursor=\'hand\'; this.alt=\'Click here to open new window\nCTRL+Mouse wheel to zoom in/out\';}" onclick="if(!this.resized) {return true;} else {window.open(\'attachments/dvbbs/2005727111718685.jpg\');}" onmousewheel="return imgzoom(this);" alt="" />

[转帖]小区车位所有权归全体业主 开发商不得进行牟利

[转帖]小区车位所有权归全体业主 开发商不得进行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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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7-27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过物权法尚未正式实施,还在征求意见中。等实施后,如这一条不变,业委会应委托合适的律师向KFS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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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7 12:35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我车位!还我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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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7 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P>没有理由不顶!</P>[em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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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8 06: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希望顶顶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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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8 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了一个《物权法》草案,有兴趣的可去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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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7-28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P>关注物权法相关讨论:(今日快报)</P><P>(1)小区物业管理也是大家关注的问题。有人认为,物业公司为商业服务公司,用“管理”二字易产生误解,不少物业公司以“管理”者自居,侵犯业主权益,建议将“物业管理机构”改为“物业服务机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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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8 13:32 | 显示全部楼层
“物业服务机构”起的妙![em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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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8 14:24 | 显示全部楼层
<P>顶顶顶</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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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9 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沉了,UPUP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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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9 20:03 | 显示全部楼层
顶[e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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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9 23:16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好梦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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