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向大家说 于 2015-9-27 11:22 编辑
今天有人同我谈起,对业委会通知将《议事规则》中有关表决“多数票应占全体业主持有票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修改为“投票结果”应占全体业主持有票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这两者有什么不同? 我的第一感觉是这两者没有什么不同。因为“投票结果”一般是指符合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统计方法,而不可能是违反物业管理法规的统计方法。但事实很明显,业委会是针对这次昆仑去留的表决统计方法而作出的特别修补。由于这次统计不仅仅是违反自己制订《议事规则》,而是违反了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具体规定。所以这个“投票结果”也就成了与政府规章相冲突的产物。 业委会作为自治组织,可以制订适合本组织的规定,但有一个前提是不能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冲突。也就是说,只有法律规章没有规定的,你才可以制定自己的规定,而当法律规章已有明文规定,你偏要违反它,就要承担无效或损害赔偿的后果。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对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作出决定,必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逾期不参加投票业主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人数是否计入已表决的多数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但该已表决的多数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人数应当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的过半数和业主总人数的过半数。 从上面条款可知,为了有利于解决某些事项需要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能生效(实践中困难较多)的难题,,所以才允许在有半数以上业主同意的情况下,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可决定是否将弃权票视为同意票。 业委会如为了坚持对昆仑的投票统计方法,不管怎么修补,都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对广大业主来说则存在更大的隐患。因为这对业委会来说,业主是否参与表决、有多少人参与表决,对他们来说都没有关系了。程序上只要有3个以上业主参加表决就能通过一个决议了。所以其后果是值得大家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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