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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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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8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今天快报上说了案例,说左岸小高层封阳台被法院判拆除,不知是哪位老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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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8 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P>上次开会时听sjin说起过,不知道是谁</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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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8 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P>可怜啊!</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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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8 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哪天看到:养老院被法院勒令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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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8 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P>这种事情,赶快成立物业委员会,这样维权比较好,单个就变成弱势群体了!!</P><P>还有,封不封阳台,大家要一致,否则影响整体形象!!</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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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8 16:28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小生怕怕</I>在2005-7-28 16:20:12的发言:</B>
希望哪天看到:养老院被法院勒令搬出!</DIV>

这事要弄起来也成,由业主自己提出诉讼,说是影响了生活。但是同一栋里的业主提比较有说服力,而且人家也要愿意啊,并且有那个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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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8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P>同样是违反临时物业管理条例,为什么就区别对待呢?</P><P>看不惯物业欺软怕硬!</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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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8 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小生怕怕</I>在2005-7-28 16:20:12的发言:</B>
希望哪天看到:养老院被法院勒令搬出!</DIV>
<P>
<P>前段时间看到,华立星州小区要开医院,而且这商铺人家已经买下的,居民不让开,最后的结局不知到会怎样</P>
<P>还有好像是学苑春晓(?)里要开工读所,更加晕了!</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7-28 16:33:11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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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8 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小生怕怕</I>在2005-7-28 16:30:50的发言:</B>

<P>同样是违反临时物业管理条例,为什么就区别对待呢?</P>
<P>看不惯物业欺软怕硬!</P></DIV>

sijin不是说了吗?养老院是大红人,不能动。他也有无奈啊,意思是,等丫不红了,就可以连锅端掉了呀。迟早迟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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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8 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P>看今天的都市快报吧,有详细内容</P><P>那位老兄是装了雨蓬和保险窗的,性质和装太阳能是一样的</P><P>但是,3月份拱墅法院就判决限期拆除的太阳能,现在还8是照样在啊</P>[em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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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8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次开会的时候,问过sjin,说是打官司的这一家(太阳能)已经拆除,另外两家如果不拆,也准备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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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8 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NND,把我惹毛了,下岗回左岸开个外来务工人员工作介绍所!每天整一大帮农民工,小保姆在院子里晒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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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8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P>不封阳台是为了美观,到底是谁的认为标准呢,做为我来讲,实用是最美的,可能有业主不认同,但是这个主权我认为肯定应该是业主的,应该让业主有这个自主权。美观是为谁而美,物业是领导吗,还是。。。。。。</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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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8 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P>BD!</P><P>灌水罗!</P>[e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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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8 18:31 | 显示全部楼层
<P>哈哈</P><P>是啊,自己的房子怎么用还不是自己说了算哦</P><P>那等小生的事业做起来了,偶也开一个下游产业,帮小生的那些民工提供餐饮服务.哈哈啊</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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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8 18:32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江湖行者</I>在2005-7-28 16:42:16的发言:</B>
上次开会的时候,问过sjin,说是打官司的这一家(太阳能)已经拆除,另外两家如果不拆,也准备打官司!</DIV>
<P>赶紧打,该拆的都给拆了
<P>该关的也赶紧关了
<P>再没动作,
<P>太让人失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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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8 19:27 | 显示全部楼层
那该死的养老院什么时候拆啊~~阿拉伯的恐怖分子来扔个炸弹吧~~[em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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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8 19:30 | 显示全部楼层
太阳能又没拆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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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8 19:42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小生怕怕</I>在2005-7-28 16:48:28的发言:</B>
NND,把我惹毛了,下岗回左岸开个外来务工人员工作介绍所!每天整一大帮农民工,小保姆在院子里晒太阳!</DIV>
<P>

<P>乱了乱了!!!业主要一致解决咱们自己的问题!!</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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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8 19:44 | 显示全部楼层
<TABLE width="100%"><TR align=middle><TD colSpan=2><DIV class=title>你家装修当心多方侵权 有人成被告装了也得拆</DIV>
</TD></TR><TR align=middle><TD colSpan=2>
<DIV class=bt_date>(2005-07-28 00:59:26)</DIV>
</TD></TR><TR vAlign=top><TD colSpan=2><DIV class=bt_content><FONT face=宋体><P 2em">案由:房产合同纠纷</P><P 2em">案源提供:拱墅区法院</P><P 2em">案情实录:</P><P 2em">因为违反购房协议,在自己家的房子里安装了保安门窗、雨篷并封闭阳台,昨天,杭州的杨先生新装的这些设备,被拱墅法院判令全部拆除。</P><P 2em">杨先生2002年在左岸花园买了一套房子,12层小高层中,他住第11层。去年3月拿到钥匙,搬进新房,杨着手装修——用塑钢玻璃封闭了阳台,并安装了雨篷和防盗网。</P><P 2em">土木刚动完,物业公司找上门,要他拆除。物业公司说,当时购房合同、物管协议和业主临时公约里,都有禁止擅自装修的规定。杨这样做不仅违反了合同,影响了小区整体环境,还给楼下住户造成了安全隐患。</P><P 2em">但杨诉苦说,安装这些设备有不得已的苦衷。</P><P 2em">住进来后,他发现顶层公用部分任何人都可以上去,有安全隐患;阳台多次漏雨也修不好;楼下天天施工,非常嘈杂,也影响休息。</P><P 2em">昨天法院的判决未采纳杨的意见。判决说,双方签订的一系列协议既然合法有效,就应自觉遵守。杨违反了约定,理应将违规部分恢复原状。判决杨在十天内拆除雨篷、防盗网及封闭阳台的塑钢玻璃窗。</P><P 2em">杨是左岸花园第二家因私自安装设备而被告的住户。今年3月,同是左岸花园的一位住户,因私自在楼顶上安装了太阳能热水器,同样被法院判决限期拆除。</P><P 2em"></P><P 2em">■律师说法:只要合同或公约不违法且双方自愿就得遵守</P><P 2em">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冯涛律师说,商品房结构改造装修,因为考虑到安全等问题,都要经相关行政部门批准。</P><P 2em">为维护楼盘的环境和整体美观,以及业主相邻权、安全等问题,现在不少公司都开始限制擅自改动结构的行为,并将其写入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在合同中体现,不少也会体现在物业管理协议和业主临时公约中。</P><P 2em">冯律师说,只要这些规定并不违法,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双方就得遵守,否则须承担违约责任。擅自在自己家添装设备,除了违约,还可能涉及对多方的侵权。</P><P 2em">《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害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空调的室外机设置、滴水、装修等都涉及这些问题。</P><P 2em">而在自己家中动静太大,也可能侵犯他人的相邻权。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1条规定,相邻一方在自己所有或使用的房屋、宅院内进行某项行为,确实影响对方生活和生产的,应根据《民法通则》的原则处理。</P><P 2em">杨为自己的方便,在自己家动土木装修,确实是私事。但因装修影响到了其他业主的安全或其他人的相邻权,即使购房合同未予禁止,也可能会被其他业主告上法院,被判侵权。</P><P 2em">(欢迎各大律师事务所提供与老百姓关系密切的案例)</P></FONT><FONT face="宋体, MS Song">(记者吕明合通讯员李迎芳 都市快报)</FONT></DIV></TD></TR></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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