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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系列之七--什么是市级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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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31 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先引用一个法规</P>
<P><a href="http://www.gotohz.gov.cn/gb/0603/44.htm" target="_blank" >http://www.gotohz.gov.cn/gb/0603/44.htm</A></P>
<P>
<TABLE cellSpacing=8 cellPadding=0 width="90%" align=center border=0>

<TR>
<TD align=middle height=8><B>杭州市公园管理条例 </B></TD></TR>
<TR>
<TD align=middle>   </TD></TR>
<TR>
<TD vAlign=top>
<DIV align=center></DIV></TD></TR>
<TR>
<TD vAlign=top height=255>
<DIV>
<P align=left>    ??    (2001年2月18日市九届人大公告第18号)??
</P>
<P align=left>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设国际风景旅游城市的要求,提高公园建设、管理水平,美化城市,创造良好的公众游憩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为公众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公园,是指具有休憩、观赏、游乐功能,供公众游憩 ,有一定规模的公共绿地。公园的具体名录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三条  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各类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守 本条例。?
  第四条  公园实行市、区分级管理。市人民政府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并负责市管公园的行政管理。各区人民政府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市管公园以外的公园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建设、规划、土地、市容环卫、环境保护、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市、区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公园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的建设、管理和养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筹集公园的建设、管理和养护资金。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园建设,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增加公益性公园。?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园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控告和举报的权利。?
</P>
<P align=left>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杭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杭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编制本市各公园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公园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八条  公园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公园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公园用地的,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就近补偿相应的公园用地。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园用地调整方案,应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九条  新建、扩建的公园,绿化用地比例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已建成的公园,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园周围的建设项目加以控制,使其与公园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十一条  公园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其体量、外形、高度、色彩都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园内新建、扩建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十二条  公园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有关规定确定设计、施工单位。?
  第十三条  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公园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设计规范。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应经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经批准的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改变;如需变更,应经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P>
<P align=left>  第十四条  公园建设项目竣工后,应经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游乐设施的设计、安装、竣工验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公园绿化应合理配置植物群落,注重生态效应和园林造景,提高公园绿化园艺水平。?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公园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园林植物栽植和养护的技术规程,加强对园林植物的养护和管理,枯树枯枝、残花败叶、地被杂草应及时清除。公园业主单位应加强对文物古迹、古建筑的保护,加强对展出动物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  条公园业主单位应加强公园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持其安全、完好、整洁,色彩、外形与园容相协调,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游乐设施保养、维修、更新符合有关规定;?
  (二)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其使用有效;?
  (三)说明牌、警示牌、导游牌等标牌应按规定标识,采用中外文对照,并保持齐全、清晰、准确。?
  第十八条  公园业主单位应当在公园内设置公共信息标志。公共信息标志的设置和维护必须符合国家及杭州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公园业主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游园守则和公园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范措施,加强安全管理,以保障游客安全。?
  第二十条  公园业主单位应加强车辆管理。除老、幼、病、残者使用其专用车辆外,其他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公园。经允许进入的车辆,应使其行驶和停放不影响游览和安全。?
  第二十一条  公园业主单位应加强环境卫生管理,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度,保持环境整洁,水体清洁。禁止向公园或在公园内排放影响公园环境的废水、废气和噪声。?
  第二十二条  公园内举办宣传、演出、咨询、展览等公众活动,内容应健康、文明,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园内举办规模较大或对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公众活动,应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举办一般性公众活动,应报市、区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园应当定时开放,具体开放时间由公园业主单位报市、区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除特殊情况外,需要变更开放时间或停止开放的,须经市、区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公告。?
  第二十四条  居住小区配套公园、广场公园、敞开式公园实行免费游园;其他公园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收费游园。收费公园,应设立相应的售票处和出入口,告示游园内容,明码标价。收费公园应按规定对老年人、学生、残疾人、现役军人和教师等游客实行免费或优惠。人民政府设立的收费公园,每日清晨对市民免费开放。具体时间和公园目录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二十五条  公园门票和公园游园项目的价格,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予以核定。公园的门票收入应当用于公园的维护和建设。因公园增加游园项目或游园项目内容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提高公园门票价格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价格听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园内举办的重大活动需要实行收费或提高公园门票价格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六条  公园业主单位应当与公园游园项目的其他经营者依照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签订合同,约定公园设施维护和安全管理等责任界限,报市、区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公园内商业服务网点的布局,应遵循统一规划、控制规模、方便游客的原则。公园业主单位应根据公园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技术规定,制定商业服务网点的设计方案,并报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八条凡需在公园内从事商品经营的经营者,应先征得公园业主单位的同意,经工商行政等部门批准后,持有关证照,在商业服务网点规划确定的区域或设施内经营。在公园内从事商品经营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商业服务人员应佩带服务证上岗,文明经商,礼貌待客;?
  (二)不得擅自扩大经营面积,搭建经营设施,占用绿地、道路从事经营活动;?
  (三)商品的陈列、宣传不得影响景观和周围环境;?
  (四)物价、工商、食品卫生、治安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园管理人员应当文明管理,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带服务证上岗,恪守职责,礼貌待客,热情服务;?
  (二)发现公园内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应当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行政执法机关;?
  (三)本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的绿化和设施,遵守游园守则;不得逃票或使用假票。?
  第三十一条  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兜售物品、乞讨、堆放杂物、晾晒衣物、擅自张贴或设置标语或户外广告等有碍园容的,在凳、椅、亭、廊等处躺卧妨碍他人游憩的;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皮果壳、纸屑、烟蒂、包装袋(盒)等废弃物,焚烧树叶、垃圾,倾倒废土、废渣及其他有碍公园环境卫生的;  </P>
<P align=left>  (三)算命、占卜等封建迷信活动的;?
  (四)擅自攀登、移动、刻划、涂污或损坏围栏、亭、廊、雕塑、标牌及其他公园设施的;?
  (五)擅自采石取土、攀折花草树木、采摘果实或毁坏草坪、植被等损毁绿化的;?
  (六)未经许可捕捉野生动物、捕捞水生动植物或伤害展出动物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P></DIV></TD></TR></TABL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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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7-31 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TABLE cellSpacing=8 cellPadding=0 width="90%" align=center border=0><TR><TD vAlign=top height=255><DIV><P align=left>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公园建设项目竣工后,未按规定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批准,在公园内举办公众活动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公园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不排除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枯树枯枝、残败花卉、地被杂草不及时修整的,未按规定时间开放或擅自停止开放公园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车辆未经允许进入公园的,或经允许进入公园的车辆行驶、停放影响他人游览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市、区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公园管理人员或商业服务人员上岗未佩带服务证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事商业服务的经营者擅自扩大经营面积、搭建经营设施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一)兜售物品的,在凳、椅、亭、廊等处躺卧妨碍他人游憩的,可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逃票或使用假票的,擅自攀登、移动或损坏围栏、亭、廊、雕塑、标牌及其他公园设施的,擅自捕捞水生动植物或伤害展出动物的,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杭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委托市、区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按照《杭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告知公园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   条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   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委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实施。?
</P><P align=left>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   条本条例所称公园业主单位,包括公园业主或受公园业主委托建设、经营、管理公园的法人、组织以及政府批准设立的公园管理机构。本条例所称公园游园项目是指利用公园主要设施为游客提供独立的游乐、观赏等公园服务项目。公园游园项目的其他经营者,是指与公园业主单位约定,利用公园场地或主要设施,从事公园游园项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P></DIV></TD></TR><TR><TD> </TD></TR></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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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31 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P>市级公园与我们业主以及开发商,物业的关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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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7-31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P><MAP><a href="http://bbs.zjol.com.cn/gb/index.htm" target="_blank" ><a href="http://bbs.zjol.com.cn/gb/zwgk/znjs.htm" target="_blank" ><a href="http://bbs.zjol.com.cn/gb/zcfg/xgfl.htm" target="_blank" ><a href="http://bbs.zjol.com.cn/gb/wsbs/wszn.htm" target="_blank" ><a href="http://bbs.zjol.com.cn/gb/zsyz/tzzc.htm" target="_blank" ><a href="http://bbs.zjol.com.cn/gb/hyyj/fzgh.htm" target="_blank" ><a href="http://bbs.zjol.com.cn/gb/pxxx/pxtz.htm" target="_blank" ><a href="http://bbs.zjol.com.cn/gb/aqgl/zhzl.htm" target="_blank" ></MAP><MAP><a href="http://bbs.zjol.com.cn/gb/other/hygl.htm" target="_blank" >我们再来看一个法规:</MAP></P>
<P><MAP><a href="http://www.gotohz.gov.cn/gb/0603/43.htm" target="_blank" >http://www.gotohz.gov.cn/gb/0603/43.htm</A></MAP></P>
<P><MAP>
<TABLE cellSpacing=8 cellPadding=0 width="90%" align=center border=0>

<TR>
<TD align=middle height=8><B>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B></TD></TR>
<TR>
<TD align=middle>   </TD></TR>
<TR>
<TD vAlign=top>
<DIV align=center></DIV></TD></TR>
<TR>
<TD vAlign=top height=255>
<P>        (1988年6月24日杭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88年9月26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1997年6月25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1997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修改,1988年10月5日公布施行) </P>
<P>第一章 总 则</P>
<P>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应风景旅游城市发 展的需 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P>
<P>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城市建成区及其规划区内的各项绿化活动和 各类绿地及其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P>
<P>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中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 育苗及管护等绿化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各种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街道广场等公共绿地;居 住区绿地;各单位附属绿地;花圃、苗圃等生产绿地;用于城市卫生、安全隔离等目的的防 护绿地;风景名胜区。 </P>
<P>第四条 绿化城市,人人有责。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组织开展全民义务 植树活动。凡是条件 具备的地方,年满十一岁的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都应因地制宜,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三至 五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 城市各单位应负责本单位的环境绿化,并要完成当地政府分配的绿化任务。 城市居民应负责搞好自己住所的环境绿化。 </P>
<P>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负责城市绿化规划 的组织实施和园林绿化科学技术的研究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和检查各城区的绿化工作,并 直接负责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市管行道树的绿化及管护工作。各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绿化管理工作,并负责对所 属街道及辖区内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绿化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各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督促、检查管辖范围内的单位、住宅小区、居民区宅院的绿化和管 护工作。 </P>
<P>第二章 规划管理 </P>
<P>第六条 城市绿化建设,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城市的绿化规划总目标到二年为:公共绿地地积达到人均七至十一平方米,其 中西湖 风景名胜区以外的公共绿地面积达到人均四至六平方米;绿化覆盖率达到百分之五十,其中 西湖风景名胜区以外的绿化覆盖率达到百分之三十。 新建住宅区的绿地面积应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旧城成片改造绿地面积不少于 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工矿区及大型建设项目(包括公共建筑、市政、公用设施)的绿 地面积应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旧城沿街的大型建设项目另定)。 </P>
<P>第七条 市规划部门在审批划定勘察红线时,要严格保护树木。新建建 筑物和构筑物,要与 树木保持合理的距离,保证树木生长不受影响。如确需砍伐或迁移树木的(古树名木除外), 应事先经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再划定建筑红线。 </P>
<P>第八条 新建住宅区、工矿区及大型建设项目(包括公共建筑、市政、 公用设施)和旧城改造 住宅小区,必须按第六条规定的绿地面积指标确保绿化用地,其规划设计须由市园林绿化管 理部门参加会签,绿化工程的设计须经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绿化工程应与 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及时施工,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使用。 </P>
<P>第九条 承担园林绿化建设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持有资质审查合格 证,并 要严格执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质量。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验收发证。 </P>
<P>第十条 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科学技术研究,树木、花草、绿 地应科学布局,并根据 美化原则,培育选用优良树种,适当突出市树、市花以及其他具有地方特色的树木花草。 </P>
<P>第三章 树林绿地管理 </P>
<P>第十一条 树木所有权和收益归属按下列规定处理: </P>
<P>一、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依靠专业队伍和发动群众在公共绿地上种植的树木,归国家所有 。 </P>
<P>二、西湖风景名胜区的山林,按山林定权发证的有关规定执行。</P>
<P>三、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用地范围内自行投资种植并管护的树木,归单位 所有。</P>
<P> 四、城市住宅小区绿化列入配套项目种植的树木,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树木管护的收益均归 管护部门。</P>
<P>五、城市私人庭园内自费种植、管护的树木,归个人所有。庭园土地被国家划拨给他人使用 时,其树木按有关规定作价处理,或由树木所有人移植。 </P>
<P>第十二条 无论公有或私有树木的砍伐,除按第七条规定外,都要报市 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砍伐树木。 </P>
<P>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砍伐、迁移非本单位所有的树木,应按园林绿 化管理部门规定的标 准,承担砍伐或迁移的人工费、运输费及补偿绿化费。凡砍伐后不能进行绿化的,须赔偿树 木损失费。 </P>
<P>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剪或挖掘公共绿地和街巷上的树 木。当管线建设需要修剪或挖掘树木时,应在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指导下进行。 </P>
<P>第十五条 百年以上的树木或稀有、珍贵树种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 意义的树木,均为古 树名木,要严加保护,严禁砍伐或迁移。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对古树名木要统一建立档案 和标志,加强养护管理。在各单位内和私人庭园内的古树名木,由各单位和居民管护,园林 绿化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定期检查和技术指导。</P>
<P> 第十六条 在有古树名木生长的区域内进行建设,建设单位在规划、设 计、征用土地和施工 过程中,应严格注意保护古树名木,并与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制定避让或保护措施, 不得任意修枝、伤根及迁移。 </P>
<P>第十七条 现有城市绿地一律不得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地,不得移 作他用。已被擅自占 用的绿地,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占用单位及个人限期退回。逾期不退者,园林绿化管 理部门可根据本条例规定给予重罚。重大建设项目需占用绿地而又确实无法避让时,须经园 林绿化管理部门同意,并就近安排相应的绿化用地,占用单位应向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缴纳绿 地补偿费。如因建设需要临时借用绿地,须经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缴纳绿 地占用费。 </P>
<P>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绿地内不得毁损花木、 排放污物、挖沙取石、割草取土、放牧捕猎、开垦种菜,不得擅自放置饮食、照相、小卖等 服务摊点。 </P>
<P>第十九条 园林绿化管理要建立健全园林绿地的管理制度,保证树木花 草茂盛、园 容整洁美观、设施完好。游人游览公园绿地,必须遵守有关规定,保持良好的游园秩序。 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要做好对风灾、雪灾、水灾、旱灾、火灾、病虫害等自然灾害的防御、救 护工作,做好树木花草特别是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第四章 费用管理 </P>
<P>第二十条 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直接建设和管理的公共绿地、防护 绿地、 风景名胜区的绿化和养护费,在城市维护费中列支,并要纳入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P>
<P>第二十一条 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住宅小区的绿化养护费,在街道 办事外或新村管 委会向房屋产权单位和个人收取的住宅小区统管费中列支,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各单位范围内及门前包干区的绿化养护费,由各单位自理。 </P>
<P>第二十二条 开发建设住宅小区,建设单位须将绿化经费纳入工程预算 ,并按照市人民政府 规定的标准,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缴纳绿化配套费。绿化配套费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统 筹安排,用于住宅小区绿化。 </P>
<P>第二十三条 在杭各单位凡未按规定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当年义务植树 任务的,应向园林绿 化管理部门缴纳绿化费,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收缴的绿化费,应专款用于城市绿化 。 </P>
<P>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按设计完成本单位内的绿地建设。凡有条件绿 化而未达到绿化标准 的单位,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规定其完成限期。超过期限仍未完成的,由园林绿化管理部 门按有关规定收取绿化费及绿化延误费,并负责代为绿化。 </P>
<P>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P>
<P>第二十五条 对城市绿化和绿地管理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 检举揭发破坏城市绿 化,保护树木、绿地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可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P>
<P>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 门给予处罚;园林绿化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的,从重处罚。处罚有下列五种:</P>
<P>一、责令具结悔过; </P>
<P>二、责令恢复原状; </P>
<P>三、责令赔偿损失; </P>
<P>四、通报批评; </P>
<P>五、罚款。 </P>
<P>以上五种处罚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 </P>
<P>第二十七条 对破坏树木和绿地的,对拒绝或阻碍园林绿化管理人员依 法执行管护任务的, 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 部门依法惩处。 </P>
<P>第二十八条 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除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外,同时处罚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 园林绿化管理人员工作失职、玩忽职守的,按行政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 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P>
<P>第二十九条 被责令赔偿损失或罚款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 的,可在接到处罚通 知之日起的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P>
<P>第六章 附 则 </P>
<P>第三十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P>
<P>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10月8日杭州市人民政 府发布的《杭州市城市绿化保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P></TD></TR>
<TR>
<TD> </TD></TR></TABLE><a href="http://bbs.zjol.com.cn/gb/other/lyqy.htm" target="_blank" ></MAP><!-- InstanceEnd --></P></A>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7-31 16:34:04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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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7-31 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P>综合以上两个法规,我们继续学习:</P><P>一、《<b>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b>第六条 城市绿化建设,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城市的绿化规划总目标到二年为:公共绿地地积达到人均七至十一平方米,其 中西湖 风景名胜区以外的公共绿地面积达到人均四至六平方米;绿化覆盖率达到百分之五十,其中 西湖风景名胜区以外的绿化覆盖率达到百分之三十。 <b>新建住宅区的绿地面积应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b>旧城成片改造绿地面积不少于 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工矿区及大型建设项目(包括公共建筑、市政、公用设施)的绿 地面积应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旧城沿街的大型建设项目另定)。 ”</P><P>我们再看,以下是现代雅苑的规划数据(参见野风房产网站<a href="http://www.yffc.cn/lpzhanshi/news.asp?id=20030929061637" target="_blank" >http://www.yffc.cn/lpzhanshi/news.asp?id=20030929061637</A>)</P><P>“3、规划数据</P><P>1)规划总用地:63770㎡</P><P>2)建筑密度:20.5%</P><P>3)绿化率:35%</P><P>4)建筑间距:1:1.1h </P><P>5)住宅总户数:1207户”
<b></b></P><P>不知诸位明白了没有?<b>原来,kfs所标榜的绿化率达到35%的指标只不过是杭州市在1988年就开始实施的法规规定的新建小区应达到绿化率最低标准!!!其中,我们还不知道,这35%的绿化中是否包含了雅苑的两个“市级公园”和沿河绿化带?</b></P><P><b>同样,现代名苑的绿化指标是否含有kfs所称的“中央花园”或“市级花园”和沿河绿化带?如果不包含,名苑的绿化率达到了没有?</b></P><P><b> </P></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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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7-31 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P>二、《<b>杭州市公园管理条例 》“</b>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b>市公园</b>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杭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杭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编制本市各公园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公园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P><P><b>如果雅苑和名苑的三个公园是“市级公园”,那么“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毫无疑问,我们在市人大那里有备案了,不知我们能否去查到?如果能查到,自然属性清楚!那我们是否只能怨自己买房时眼睛没擦亮或自己的国文水平不行而理解能力太差?</b></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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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7-31 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P>三、《<b>杭州市公园管理条例》“ </b>第十六条  公园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园林植物栽植和养护的技术规程,加强对园林植物的养护和管理,枯树枯枝、残花败叶、地被杂草应及时清除。公园业主单位应加强对文物古迹、古建筑的保护,加强对展出动物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  条公园业主单位应加强公园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持其安全、完好、整洁,色彩、外形与园容相协调,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游乐设施保养、维修、更新符合有关规定;?
  (二)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其使用有效;?
  (三)说明牌、警示牌、导游牌等标牌应按规定标识,采用中外文对照,并保持齐全、清晰、准确。”</P><P>“第三十九   条本条例所称公园业主单位,包括公园业主或受公园业主委托建设、经营、管理公园的法人、组织以及政府批准设立的公园管理机构。”</P><P><b>如果现代城现在的三个公园是“市级公园”,那按照上面两条,公园的业主单位是KFS,还是我们全体业主,还是wg,还是市公园行政主管单位呢?如果是kfs,那以后公园的所谓养护和管理费用是否应该由kfs承担?如果是我们全体业主或wg,那费用是否就由我们承担啦?那又有个矛盾了,既然是这样,那公园就是我们的了,何谓“市级公园”?为什么还要开放?</b></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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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7-31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P>四、《<b>杭州市公园管理条例》“</b>第二十三条  公园应当定时开放,具体开放时间由公园业主单位报市、区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除特殊情况外,需要变更开放时间或停止开放的,须经市、区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公告。”
  <b>如果是“市级公园”,那么可以“公园应当定时开放”。这最坏最其次的想法,我们可以规定开放时间,为何一整天开放呢?wg为什么就一点办法也没有呢?
</b></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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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31 18:47 | 显示全部楼层
<P>有理有据,精华之精华啊!</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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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31 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P>我顶</P>[em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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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31 23:40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绿色无限</I>在2005-7-31 16:58:26的发言:</B>

<P>二、《<B>杭州市公园管理条例 》“</B>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B>市公园</B>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杭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杭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编制本市各公园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公园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P>
<P><B>如果雅苑和名苑的三个公园是“市级公园”,那么“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毫无疑问,我们在市人大那里有备案了,不知我们能否去查到?如果能查到,自然属性清楚!那我们是否只能怨自己买房时眼睛没擦亮或自己的国文水平不行而理解能力太差?</B></P></DIV>

今天再三要求出示政府批文,达曰:没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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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31 23:42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绿色无限</I>在2005-7-31 17:08:29的发言:</B>

<P>三、《<B>杭州市公园管理条例》“ </B>第十六条  公园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园林植物栽植和养护的技术规程,加强对园林植物的养护和管理,枯树枯枝、残花败叶、地被杂草应及时清除。公园业主单位应加强对文物古迹、古建筑的保护,加强对展出动物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  条公园业主单位应加强公园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持其安全、完好、整洁,色彩、外形与园容相协调,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游乐设施保养、维修、更新符合有关规定;?
  (二)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其使用有效;?
  (三)说明牌、警示牌、导游牌等标牌应按规定标识,采用中外文对照,并保持齐全、清晰、准确。”</P>
<P>“第三十九   条本条例所称公园业主单位,包括公园业主或受公园业主委托建设、经营、管理公园的法人、组织以及政府批准设立的公园管理机构。”</P>
<P><B>如果现代城现在的三个公园是“市级公园”,那按照上面两条,公园的业主单位是KFS,还是我们全体业主,还是wg,还是市公园行政主管单位呢?如果是kfs,那以后公园的所谓养护和管理费用是否应该由kfs承担?如果是我们全体业主或wg,那费用是否就由我们承担啦?那又有个矛盾了,既然是这样,那公园就是我们的了,何谓“市级公园”?为什么还要开放?</B></P></DIV>

养护费可能是业主的,但土地业主没有出过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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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1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P> 支持,希望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一定要管一管这些与我们业主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 车库、会所的归属,市级公园、绿化率及相关养护费用问题,架空层出租的权利及权益,其他公共设施问题等。真的好希望有懂法律的律师和法院人员参加业主委员会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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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1 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哦!其中的可以收费还是不错的,看来二期的WG费用可以从这里面产生了 ,我们小区的门口的市及公园也可以尝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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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1 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P>俺是法院的,曾在房地产庭有过八个月的审判经历,不过大部分时间一直从事刑事审判,刚才看了<FONT color=#990000><b>宁静的早晨</b></FONT><FONT color=#000000>大姐的帖子,虽然我不一定能参加业主委员会,但愿意尽力为大家提供些法律方面的服务.我的邮箱<a href="mailtchienmao@hotmail.com" target="_blank" >chienmao@hotmail.com</A></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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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8-2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P>很好啊!<b><FONT color=#000066>有作为才有地位,不错!</FONT></b></P><P><b><FONT color=#000066>有地位才更有作为!</FONT></b></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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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3 17:37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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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4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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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4 18:34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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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5 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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