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杭政〔2013〕104号)、《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杭政〔2013〕68号)及《关于公布2016年杭州市主城区社会保险有关数据的通知》(杭人社发〔2015〕395号)有关规定,现将2016年杭州市主城区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2016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杭州市主城区(含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不含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月缴费额=月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月缴费基数由参保人员在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31元)的80%—300%之间自行确定。缴费比例为18%。
缴费额举例如下(单位:元):
基数比例 | 月缴费基数 | 缴费比例 | 月缴费金额 | 80% | 3224.80 | 18% | 580.46 | 100% | 4031 | 18% | 725.58 | 200% | 8062 | 18% | 1451.16 | 300% | 12093 | 18% | 2176.74 |
二、2016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
1.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66.79元(含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3元和医疗困难救助金1元)。
2.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21.67元(含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3元和医疗困难救助金1元)。
上述缴费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请参保人员及时在扣款账户中存入足额款项,避免因扣款不成功而影响社会保险相关权益。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投诉热线: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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