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十点多,突然接到省检察院检察官的电话,说昨天有些问题没有解释清楚,今天再来解释回答问题。 我觉得不可能有什么新意,但我还是答应下午过去。 下午两点半,第二次答疑开始。 检察官事先表示歉意,说昨天没有回答清楚,今天可以再解答。 好,我就重复昨天的第一个问题,即为什么《维持决定书》没有证明原告签订过合同? 检察官认为有合同,然后拿出原告的起诉依据。 随着话题的展开,马上引出许多问题。 首先是合同的有效期在业主入住之前,跟业主无关。检察官无法正面回答。 然后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时间段问题。为了能和起诉依据拉上关系,检察官把时间段说成“原告接受委托管理未出售的房产时到业主委员会成立止”。我马上告诉他,《物业管理条例》说得很清楚,时间段是业主入住开始到业委会成立为止,奉劝不要明显曲解法律。 接着马上引出一连串问题:起诉依据作废还怎么说有效?原件伪造的怎么解释?没有服务内容怎么还认为是服务合同等等。他的回答还是和昨天差不多,无需叙述。 接着还是问第三个问题,为什么把伪造原件说成伪造合同,他的狡辩和昨天基本上雷同,并没有新意。 由于他告诉我有新问题还可以问,所以我又提出几个问题:如一审判决书问题、业主会馆问题、二审判决书没有送达问题、省长令问题等等,检察官都无法回答,只要开口,只能是强词夺理,用更大的错误解释错误。他还时不时想办法用各种方式试图解释。由于都是老一套,搞得我都烦了。 我告诉他:错误是不可能被解释成正确的,我只要稍微有一点点智商,就完全不可能被你说得我会接受完全错误的观点,你尽这种无聊的努力,我非常不理解。 最后,他转移了话题,劝我息讼。我明确告诉他,根本不可能,这关乎我的尊严,也关乎法律的尊严。 最后,他拿出一份修改了几个字的《维持决定书》,说发现了几个文字错误,所以要修正。我告诉他:“法律文书是应该一丝不苟,两个文字不应该输错,但“维持决定”才是根本性的错误”。 这说明了什么?无关紧要的错误是会纠正的,再严重枉法的错误是没有关系的。这就是我国司法的可悲之处。 他要求拿回原来《决定书》原件,我没有答应。 结束时,我似乎有些明白,难道今天把我叫过去,是为了最后的两件事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