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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在腾空房竞拍中涉嫌制定和使用霸王条款及商业欺诈的严正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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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5 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 >浙江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p></p></P>
<P >    你局在2005年7月10—14日进行的“省级机关腾空房竞拍竞”中,涉嫌制定和使用霸王条款及商业欺诈,严重侵犯机关工作人员作为一般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并造成极其恶劣的后果。现提出严正申明如下: <p></p></P>
<P >    <B >一、我们是通过市场行为获得,一切应按市场行为办理。</B>你们必须遵循二手房交易相关法律条款,不得以权代法,更不能把你们内部规定凌驾于法律之上。<p></p></P>
<P >    <B >二、你局本次腾空房竞拍使用的合同文本多处涉嫌制定和使用霸王条款等违法行为。</B>
    <B >(一)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显失公正。</B>签订房产交易合同中,对逾期交房违约责任一般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由卖方向买方支付逾期期间已收房款的违约金;或者按照每天总房款万分之一计算,由卖方向买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时间超过30天的,买方有权退房,卖方应赔偿买方由于违约行为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而你局在合同中该条款为:“逾期时间超过30天的,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卖方退还买方购房款并支付逾期交房期间的违约利息”,违约责任不对称,一旦购房者无法拿到房子,经济损失也得不到补偿。<p></p></P>
<P ><B >(二)合同标的情况不属实。</B>《合同》第七条第二款“乙方对该房屋的各项基本情况均做了充分了解。该房屋转让后,如发生破漏、开裂等问题由乙方承担维修责任”,实际上由于你们从来就没有提供购房者看房机会,大部分购房者对所购房子内部情况一无所知,该行为涉嫌商业欺诈。<p></p></P>
<P ><B >(三)强行拖延交房时间。</B>竞拍之前,你局在任何通知中没有明确具体的交房时间,而政苑住户退出原住房的时间为8月31日,则本次竞拍交房时间应与退房时间相符,即8月31日。而《合同》把交房时间强行约定在2005年12月31日,涉嫌制定和使用霸王条款。<p></p></P>
<P ><B >三、转嫁土地出让金,属不当收益。</B><p></p></P>
<P >《杭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试行办法》第九条“职工、居民转让房改房,应按规定缴纳下列税费:(一)土地收益金。暂按成交金额的1%(低于评估价的按评估价,下同)由卖方缴纳。”第十九条“本试行办法只适用于房改房首次进入市场,房改房转让以后再次进入市场交易的,按有关私房交易管理规定办理。”以上规定已经非常明确,不管是一次交易还是二次交易,土地出让金都不是买方缴纳。你局在竞拍前没有任何约定的前提下,强行让买方缴纳土地出让金,属于不正当收益。<p></p></P>
<P ><B >四、假如不能及时纠正错误,不良后果将波及我省各个领域。<p></p></B></P>
<P >本次竞拍纠纷从表面上看只是正常的经济纠纷,但是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的对象全是省级机关工作人员。如此明显的违规行为假如得不到及时纠正,对浙江今后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影响极其深远。首先,本次竞拍者都是全省各个领域法规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肩负着维护全省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定的神圣职责,假如连自身正当权益都无法维护的话,我们还有什么信心和决心来维护广大群众的正当权益,来维护社会的安定。其次,机关事务管理局为了部门利益,知法犯法、肆意妄为,假如本次违规行为得逞,以后有可能让其他厅局产生错觉,以为可以违法行政、为了部门利益纷纷效仿,那么我们多年来法治建设的成果将毁于一旦,打造“平安浙江”,构建“和谐社会”将成一句空话。第三,广大人民群众通过表象认知,以为政府对机关内部人员的正当权益尚且都进行侵犯,更何况是社会其他人员呢,从而对我们人民政府“执政为民”的宗旨产生怀疑。<p></p></P>
<P >为此,我们强烈呼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要以大局为重,切不可赢小利而失大义,否则将可能成为社会问题的根源,成为阻碍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的罪人!!!!<p></p></P>
<P ><p> </p></P>抄报: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效能办、省审计厅、省法制办、省建设厅、省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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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5 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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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5 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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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5 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厉害厉害,学法律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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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5 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P>需要这样的同志啊!</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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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5 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P>拟同意,建议尽快发表。</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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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5 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P>已经转贴至 浙江后勤网论坛。</P>http://www.zjhq.com/bbs/index.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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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5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IMG src="http://bbs.zjol.com.cn/Skins/Default/emot/em01.gif">是好同志,突出了省级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水平。我们坚决支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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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5 17:39 | 显示全部楼层
<P>首先,本次竞拍者都是全省各个领域法规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肩负着维护全省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定的神圣职责,假如连自身正当权益都无法维护的话,我们还有什么信心和决心来维护广大群众的正当权益,来维护社会的安定。其次,机关事务管理局为了部门利益,知法犯法、肆意妄为,假如本次违规行为得逞,以后有可能让其他厅局产生错觉,以为可以违法行政、为了部门利益纷纷效仿,那么我们多年来法治建设的成果将毁于一旦,打造“平安浙江”,构建“和谐社会”将成一句空话。</P><P>呵呵,搞威胁啊,你有本事就知法犯法看?你有本事效仿看?小心公务员没得当哦!!!哈哈,有房子买就不错啦!我们平头老百姓还没有资格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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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5 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P>顶顶顶,坚决顶,坚定顶,坚持不懈地顶!</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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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5 23:13 | 显示全部楼层
<P>好帖!好tx!</P><P>请lz继续关注此事,拟于近期召集部分邻居,讨论旧房竞拍、小区配套等问题,亟需lz这样的专业人士。</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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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6 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黑如白纸</I>在2005-8-5 17:39:55的发言:</B>

<P>首先,本次竞拍者都是全省各个领域法规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肩负着维护全省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定的神圣职责,假如连自身正当权益都无法维护的话,我们还有什么信心和决心来维护广大群众的正当权益,来维护社会的安定。其次,机关事务管理局为了部门利益,知法犯法、肆意妄为,假如本次违规行为得逞,以后有可能让其他厅局产生错觉,以为可以违法行政、为了部门利益纷纷效仿,那么我们多年来法治建设的成果将毁于一旦,打造“平安浙江”,构建“和谐社会”将成一句空话。</P>
<P>呵呵,搞威胁啊,你有本事就知法犯法看?你有本事效仿看?小心公务员没得当哦!!!哈哈,有房子买就不错啦!我们平头老百姓还没有资格呢</P>你不要这样吗.我们还是很需要这样的同志的.你以后也会有更好的房,只是你目前看不上这些房子.</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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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6 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lh9000</I>在2005-8-5 14:49:48的发言:</B>

<P>浙江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p>
<P>    你局在2005年7月10—14日进行的“省级机关腾空房竞拍竞”中,涉嫌制定和使用霸王条款及商业欺诈,严重侵犯机关工作人员作为一般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并造成极其恶劣的后果。现提出严正申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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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B>一、我们是通过市场行为获得,一切应按市场行为办理。</B>你们必须遵循二手房交易相关法律条款,不得以权代法,更不能把你们内部规定凌驾于法律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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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B>二、你局本次腾空房竞拍使用的合同文本多处涉嫌制定和使用霸王条款等违法行为。</B>
    <B>(一)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显失公正。</B>签订房产交易合同中,对逾期交房违约责任一般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由卖方向买方支付逾期期间已收房款的违约金;或者按照每天总房款万分之一计算,由卖方向买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时间超过30天的,买方有权退房,卖方应赔偿买方由于违约行为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而你局在合同中该条款为:“逾期时间超过30天的,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卖方退还买方购房款并支付逾期交房期间的违约利息”,违约责任不对称,一旦购房者无法拿到房子,经济损失也得不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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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B>(二)合同标的情况不属实。</B>《合同》第七条第二款“乙方对该房屋的各项基本情况均做了充分了解。该房屋转让后,如发生破漏、开裂等问题由乙方承担维修责任”,实际上由于你们从来就没有提供购房者看房机会,大部分购房者对所购房子内部情况一无所知,该行为涉嫌商业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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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B>(三)强行拖延交房时间。</B>竞拍之前,你局在任何通知中没有明确具体的交房时间,而政苑住户退出原住房的时间为8月31日,则本次竞拍交房时间应与退房时间相符,即8月31日。而《合同》把交房时间强行约定在2005年12月31日,涉嫌制定和使用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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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B>三、转嫁土地出让金,属不当收益。</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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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杭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试行办法》第九条“职工、居民转让房改房,应按规定缴纳下列税费:(一)土地收益金。暂按成交金额的1%(低于评估价的按评估价,下同)由卖方缴纳。”第十九条“本试行办法只适用于房改房首次进入市场,房改房转让以后再次进入市场交易的,按有关私房交易管理规定办理。”以上规定已经非常明确,不管是一次交易还是二次交易,土地出让金都不是买方缴纳。你局在竞拍前没有任何约定的前提下,强行让买方缴纳土地出让金,属于不正当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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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B>四、假如不能及时纠正错误,不良后果将波及我省各个领域。
<p></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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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本次竞拍纠纷从表面上看只是正常的经济纠纷,但是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的对象全是省级机关工作人员。如此明显的违规行为假如得不到及时纠正,对浙江今后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影响极其深远。首先,本次竞拍者都是全省各个领域法规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肩负着维护全省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定的神圣职责,假如连自身正当权益都无法维护的话,我们还有什么信心和决心来维护广大群众的正当权益,来维护社会的安定。其次,机关事务管理局为了部门利益,知法犯法、肆意妄为,假如本次违规行为得逞,以后有可能让其他厅局产生错觉,以为可以违法行政、为了部门利益纷纷效仿,那么我们多年来法治建设的成果将毁于一旦,打造“平安浙江”,构建“和谐社会”将成一句空话。第三,广大人民群众通过表象认知,以为政府对机关内部人员的正当权益尚且都进行侵犯,更何况是社会其他人员呢,从而对我们人民政府“执政为民”的宗旨产生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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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为此,我们强烈呼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要以大局为重,切不可赢小利而失大义,否则将可能成为社会问题的根源,成为阻碍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的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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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抄报: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效能办、省审计厅、省法制办、省建设厅、省工商局。</DIV>
<p>顶!顶!顶!.有条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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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6 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P>没有理由不顶啊。顶,顶,顶--------------------------------------------------------------------------------------</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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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6 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贴,有理有据!不知LZ是否如贴子所述书面提交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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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8 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P>我顶我顶我狂顶</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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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8 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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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8 13:28 | 显示全部楼层
消费者协会管得了这件事么?去投诉不知道会不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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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8 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坚决顶!我们都是受害者,团结起来力量大![em01][em01][e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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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8 21:03 | 显示全部楼层
<P>最新消息:本贴申明转帖至  浙江后勤网 论坛后的回复:</P>
<P>您的“关于对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在腾空房竞拍... ”
的贴子,已经被转移到电子政务栏目中的 意见建议收集专栏 , 该栏目为内部版块,您反映的问题将给领导亲自过目。
--------------感谢您的参与,谢谢
</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8-8 21:04:33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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