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低房价以减少税费是部分房屋中介招揽生意的“法宝”,然而这一行为一旦被发现,不仅需要补足漏缴的税费,还会被税务部门重罚,而这部分额外的经济损失常常引起纠纷。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该类居间合同纠纷案,二审判定房屋中介承担更大比例的责任。
据悉,经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居间,赵某某将其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的一处别墅以2300万元的价格出售,同时与汉宇公司签订佣金确认书,约定本次成交出售方所有税费包含佣金不超过100万元。之后,赵某某与汉宇公司工作人员杨某会面,合意做低房价。汉宇公司工作人员持委托书、成交价为700万元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等虚假材料进行纳税申报,实际缴纳税款仅1万余元。期间,赵某某分3次给予杨某等人75万元“好处费”。
2千万元交易额通过造假“瘦身”成700万元,百万元税款也“缩水”至1万元。巨额差价引起了税务部门的怀疑,税务工作人员很快查到赵某某偷逃税的行为,于是对其补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170余万元,加收滞纳金57万余元,并对其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82万余元。
此外,在这起案件中,杨某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行贿罪,也已受到了刑事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赵某某补缴了相关款项之后,对汉宇公司提起诉讼,认为其与汉宇公司事先达成了税费加佣金不超过100万元的约定,故税费中超过100万元的部分理应由汉宇公司承担,同时要求汉宇公司赔偿其包括税务罚款、滞纳金、中介佣金等在内的经济损失近30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某与汉宇公司工作人员合意通过做低房价偷逃税款,赵某某本人对其损失存在过错;工作人员实施了虚假纳税申报,汉宇公司对赵某某的损失亦存在过错。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对于赵某某的经济损失,赵某某与汉宇公司各承担50%的责任,判令汉宇公司应向赵某某赔偿70万余元。
双方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上诉。法院二审认为,在具体责任分配方面,汉宇公司作为专业的居间服务机构应相对承担更大比例的责任,判令汉宇公司赔偿赵某某经济损失98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