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韩法官:您好! 来信为重申几个问题, 一、起诉的性质问题 因为一审提供的合同上的签名不是法人代表,这说明有人假冒法人代表签订了非法合同。因此,起诉的不是原告,而是有人假冒原告进行了起诉。这是具有欺骗行为的恶意起诉,是一起欺骗法院,欺骗当事人的恶劣事件,已经触犯了刑法。我郑重请求法院调查,并且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出庭律师的合法性问题 出庭律师的一审代理合同上,是有委托个人签名的,其签名和合同上签名的是同一个人,但不是原告的法人代表。因此,原告并没有委托出庭的律师,出庭律师不能代表原告。 出庭律师的二审代理合同上却没有人签名。为什么和一审的代理合同不一样?值得疑问。合理的解释是假的不敢签,真的不肯签。没有法人代表的签名,我不承认出庭律师是代表原告的。 因此,出庭律师的所有言行都应该认为无效,应该认为两审都是原告并没有出庭的情况下审理的,审理的结果也应该考虑这个情况。 三、出庭律师的答辩状问题 按照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出庭律师并没有遵守这一条法律,在开庭时才临时提了答辩状,并且只有一份。当我查问时,他扬言可以不提交答辩状。 没有错,他可以不提交答辩状。但是,提交了就应该遵守法律,就应该提交副本。当我提出质问时,出庭律师一副满不在乎的样子。 我认为,出庭律师没有遵守法律规定,甚至不给副本。既然没有答辩状给我,我理所当然不承认他的答辩状。因此应该认为答辩状无效,被上诉方没有答辩。 他的行为不但严重践踏了法律,也是对当事人的极不尊重。 为什么会造成出庭律师对我如此傲慢,视我如无物? 这是发人深思的问题。 原因就是法院纵容枉法所造成的。他看我有理而屡战屡败,他无理而屡战屡胜,内心十分得意,因此对我不屑一顾,认为可以任意欺负,不给答辩状又能奈何? 回忆四年前的案子,出庭律师可以不需要理由,可以不回答我的关键问题,可以被问的哑口无言,因为他知道打赢官司并不是靠法律。这实在是对中国法制的玷污。 四、出庭律师的答辩状及出庭答辩内容问题 所谓答辩,就是充分阐述理由来说明自己的观点。然而,对于合同有效性这个关键问题,出庭律师的答辩状中和出庭答辩中都只有一句话:“提供的合同有效”,却没有一句理由来支撑,这还能称之为答辩吗? 既然没有答辩必须的理由,就应该认为他们自己认错。 五、关于非法人代表的签名问题 (一)合同显然无效,我在其他材料上已经充分说明。 (二)在法庭上法官问过出庭律师,这个签名他们是否认可。对此我有如下意见: 1、是否认可别人假冒,是法人代表和假冒者两者之间的事情。如果法人代表徐金强认可别人假冒,这个事实应该由徐金强来有效证明,别人说话都是无效。 2、徐金强认可别人假冒,并不等于法律上的认可。法律上是否认可,自然应该有法律条文规定。 3、如果物业内部的事情,是否认可假冒是内部的事情,和外人无关。 4、如果是合同上假冒,那就要问对方是否认可。既然我被当作合同签约者受起诉,自然要问问我是否认可,我当然不认可。 六、逾期抗诉问题 我在上诉状中引用了两条法律依据。一条是《合同法》108条,说明诉讼请求必须在合同期满前提出。第二条是《民法通则》135条,认为民事权利的诉讼应该在两年内提出。 出庭律师答辩认为:原告在2015年11月就向法院提交了诉状,因为诉前调解等原因把我的起诉拖到了2016年3月。另外,根据司法解释,逾期抗诉应该在一审期间提出。 对以上辩词,我提出: 首先,我在一审中提出了逾期抗诉,在一审笔录中有证据。 因为起诉状的请求是包含14年物业费的,所以我当时提出《合同法》108条。因为根据这一条,说明原告全部诉求都逾期,因此就没有提《民法通则》135条。因为一审判决没有遵守《合同法》108条,所以我在上诉时加上了《民法通则》中的135条。 至于原告有没有逾期,那也是一清二楚的问题。 首先,是否逾期以起诉为准,法院外的一切催讨都和是否逾期无关。 其次,是否逾期的判断,以法院接收起诉书为准。原告起诉书上的法院印章明确表明接收时间是2016年3月,显然逾期。 第三、原告的答辩只是根据《民法通则》中的依据。而没有提《合同法》中的依据。而根据合同法,2015年的物业费都逾期了。 七、主体适格问题 高院裁定是严肃的法律文件,不管法官如何认定和使用这个证据,高院的裁定都是不可否认的事实。总不该我起诉时我不适格,别人起诉我时我就适格了?真的要把我像面团一样任意蹂躏吗?!那这个世道还有公平和正义吗?还有公道可言吗? 八、西湖法院承办法官拒绝判后答疑问题。 一审宣判后,根据中院有关判后答疑的规定,我立即申请了判后答疑。然而,承办法官百般推脱,拒不答疑。我要求给个书面答复,说明为什么不答疑,也没有满足。 这是为什么?如果法官依法判决,有什么可以害怕答疑的?只有枉法了,才会无法面对我理直气壮的质疑而千方百计逃避。法官理所当然要敢做敢当,为什么有能耐枉法,没有胆量答疑? 我认为不肯答疑就是不履行职责,是渎职行为,应该对我有个交代。 九、希望法官充分认识港湾家园发生事情的严重性 四年来港湾家园发生的事件,加上政府的庇护及法院的枉法,已经构成了极为典型的严重践踏民主法治、践踏人权的事件。而且这样的行为还在肆无忌惮的继续着。为了打击敢于替业主说话的我,在党和国家大力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今天,我作为民选业委会委员,竟被明目张胆地违法排挤,已经到了骇人听闻的地步。总有一天会为中央所知晓。 希望该案不要增加事件的严重性。 十、法制社会不应该有下等公民和特殊团体 自从2011年参选业委会委员以来,已经五年多了。我经历了难以想象的磨难,花费了无穷的心血和精力,几乎跑遍了几乎所有相关的政府部门和法院,我竟然见不到一丝一毫的法律阳光。我成了不受法律保护的下等公民,原告却成了不受法律制约的特殊团体。难道这种极为不正常的情况还要继续下去吗?真的要把我逼入绝路吗?如果承认我们国家是法制社会,那就应该让我见到久盼的法律阳光的时候了。 十一、希望不要再造枉法奇观 只要仔细阅读我的材料,就会知道上次的案子其枉法的程度有多么严重,上次已经是够奇葩了。而这次出现的问题比上次更加严重,如果这一次重滔覆辙,那就将成为世界奇观。 我决不会善罢甘休,将不惜一切去追求公道。我将信,总有一天会得到公正的裁判,只是时间问题。至少会在法制历史上留下浓重的一笔。历史会做出正确的评价,希望不要等闲视之。 重申我所有材料上的观点,许多说过的话我不再重复。 最后希望法官尊重法律尊重我的基本人权。依法对本案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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