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2日,一场放火罪案件在杭州淳安县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相比以往旁听席上稀少的人群,这次新年首场公众开放日的公开审判,除了家属到场之外,还邀请到了80余位来自千岛湖镇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 “核对信息、公诉人提供证据、辩护人辩护……”法庭的审判过程井然有序。几轮下来,大家也便了解了这场审判的来龙去脉。 站在被告席上的王某,2016年9月3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淳安县看守所。事情还得从2016年9月3日说起,当日王某因琐事与其大哥发生争吵,抱怨其长兄不仅不帮助其解决资金困难问题,反而怀疑其在外搞传销,被人骗,进而对家人产生失望与不满,一时冲动便在母亲及两个哥哥共同拥有及居住的房屋二楼卧室内,用打火机点燃衣服、棉被,造成该房屋被烧毁。 1977年出生的王某在家中排行老三,至今一直单身未娶。放火后,他将母亲拉出了房屋,自己也一直待在周边不曾离开。此次放火虽然未造成人员伤亡,但王某的行为却危及到了邻里的生命财产安全。王某烧毁的房屋位于多幢房屋中间,四周房屋仅隔数米不到,幸好救火及时,周边房屋仅遭到玻璃破碎和烟熏等轻微受损。经淳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的放火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43149元。 被告人王某故意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被告人王某犯放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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