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喝酒到深夜 回家时溺亡在水塘 2016年2月底晚,刘先生同一群朋友以及朋友的朋友吃饭。这时,他接到同住的吴先生的电话,得知吴先生还没吃晚饭,便邀请他一起来吃饭。吴先生应邀前往,席上喝了一斤黄酒。 饭后,大伙又一同去KTV唱歌,吴先生又喝了些啤酒。唱完歌后,王先生和钱先生先行回了家,吴先生同剩下的5个人一起去吃夜宵,喝了一瓶劲酒。喝到半夜,大家才分头回家。 吴先生和刘先生及金先生一起打车回到之前吃晚饭的地方。吴先生说,他是骑借来的电瓶车来的,要把车骑回去还给人家。刘和金劝说了两句,但见吴先生十分坚持,而且又没有醉得厉害,便同吴先生道别,各自回家了。 结果,过了几天,他们才知道,吴先生当晚并没有回到家,而是溺亡在路边的一条水塘里。 7位被告都觉得委屈 他们没有灌酒、拼酒 吴先生的家人没想到,等到的却是他丧命的消息,伤心不已,将与之一起吃饭的7人都告上了法院。要求他们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43万余元。 庭审中,各被告都觉得很委屈,吴先生虽然是受到刘先生邀请来吃饭、唱歌、吃宵夜的,但是除了刘先生都不认识他,席间他们也没有灌酒、拼酒。一起打车回吃饭处的刘先生和金先生认为,吴先生的死不能全怪他们,他们已经劝说吴先生不要骑车回家,但是他坚持这么做。 法院认定5名被告共同担责 每人担责多少各不同 杭州西湖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现有证据虽无法确定吴某掉入水中溺亡的具体原因,但根据公安机关在其血液中检出的酒精含量为1.99mg/ml,可以推定吴先生在过量饮酒状态下控制及自我保护能力降低,加之对周边环境缺乏了解而落水溺亡。 聚餐的组织者和参与者虽然与吴某不认识或不熟识,但是除了王某和钱某,其他人一同饮酒到深夜,彼此间就负有一定的不使其他共同饮酒人受到损害或陷入危险的注意义务,如提醒、劝诫、照顾、看护、帮助等。 其中,作为聚餐组织者的余先生和金先生,对吴先生的提醒、劝诫等注意义务应略高于其他人;金先生除作为组织者之外,他跟刘先生是与吴先生最后分开的,二人却未能对吴先生酒后欲骑行电动车的想法和行为进行有效的制止,放任吴先生独自离开,未尽到对饮酒者照顾、看护、帮助的注意义务;金先生除作为组织者之外,他跟刘先生是与吴先生最后分开的,二人却未能对吴先生酒后欲骑行电动车的想法和行为进行有效的制止,放任吴先生独自离开,未尽到对饮酒者照顾、看护、帮助的注意义务。 刘先生是聚餐的人里唯一熟识吴先生的人,也是他邀请吴先生参加聚餐的,但未注意到其在分开后未及时返回住处,也未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与他本人及其家人取得联系。因此,上述这些人对吴先生过量饮酒后溺水而亡的损害后果的发生,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 而王先生和钱先生是受邀参与聚餐、唱歌,与吴先生并不熟识,且在唱歌结束后即已离开,也没有证据显示共同饮酒人之间存在强制灌酒、斗酒、拼酒等加害行为,故二人不应对吴先生的死亡承担过错责任。 同时,吴先生作为成年人,应预见饮酒过多的风险,但其与刘先生等人连续饮酒,未能严格控制饮酒量,且酒后欲骑行电动车回住处,不注意安全,是溺水死亡的主要原因,吴先生自己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酌情确定由余先生承担3%,金先生承担5%,刘先生承担8%,另外两个参与聚餐的人各承担2%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余先生等5名被告共赔偿吴先生家属死亡赔偿金(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余万元。 法官提醒,共同饮酒人彼此间因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而负有一定的不使其他共同饮酒人受到损害或陷入危险的注意义务,如提醒、劝诫、照顾、看护、帮助等。也就是说同桌喝酒,应做到不劝酒、不灌酒,相互提醒,相互关心,对于醉酒的人,应该安全护送其到家,或者安排好人陪护到其酒醒,或者通知家属领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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