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京召开新闻通气会,介绍《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出台情况。《办法》规定,符合举办中医诊所条件的,将备案所需提交的材料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备案人即可开展执业活动。《办法》已挂网公布,将于12月1日实施。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法监司司长余海洋表示,《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一是规定中医诊所不得提供西医西药服务;二是并非所有的中医药服务都可以开展,对所开展的技术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得在中医诊所开展,如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注射剂、穴位注射等。 余海洋强调,开办中医诊所由审批许可制改为告知性备案后,必须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办法》明确了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履行中医诊所备案后监督管理职责,规定了对中医诊所实行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制度。 现行中医诊所基本标准规定中医治疗率不低于85%。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副司长陆建伟表示,《办法》规定中医诊所只能提供中医药服务,为做好衔接,提出了分类管理自主选择的办法。一是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置的提供中西医两种服务的中医诊所,可自主选择举办诊所的管理方式;二是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中医诊所,仍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实行审批管理。实行审批管理的中医诊所更名为中医(综合)诊所,设置应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会在12月1日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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