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将信托资金违规投向股票市场、产能过剩等领域。近年来银信类业务存在一定风险隐患,要对风险较高的银行和信托公司进行窗口指导和风险提示。 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类业务,不得将信托资金违规投向房地产;对于银信通道业务,商业银行不得通过信托通道将表内资产虚假出表。
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
为促进银信类业务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近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银信类业务进行规范。 《通知》共10条,分别从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双方规范银信类业务,并提出了加强银信类业务监管的要求。 一是明确银信类业务及银信通道业务的定义。《通知》首次明确将银行表内外资金和收益权同时纳入银信类业务的定义,并在此基础上,将银信通道业务明确为信托资金或信托资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均由委托人决定,风险管理责任和因管理不当导致的风险损失全部由委托人承担的行为。 二是规范银信类业务中商业银行的行为。《通知》要求在银信类业务中,银行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穿透原则落实在监管要求中;要求在银信通道业务中,银行应还原业务实质,不得利用信托通道规避监管要求或实现资产虚假出表。同时,《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对信托公司实施名单制管理,应根据客户及自身的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选择与之相适应的信托公司及信托产品。 三是规范银信类业务中信托公司的行为。《通知》要求信托公司积极转变发展方式,立足信托本源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通知》明确,在银信类业务中,信托公司不得接受委托方银行直接或间接提供的担保,不得与委托方银行签订抽屉协议,不得为委托方银行规避监管要求或第三方机构违法违规提供通道服务。此外,《通知》要求银信类业务应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是加强银信类业务的监管。《通知》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加强银信类业务的监管,应依法对银信类业务违规行为采取按业务实质补提资本和拨备、实施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并将进一步研究明确提高信托公司通道业务监管要求的措施办法。《通知》还要求,各银监局应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银信类业务的日常监管。 《通知》的实施有利于规范银信类业务,引导商业银行主动减少银信通道业务、信托公司回归信托本源。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答记者问
为促进银信类业务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银信类业务,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近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发布《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银信类业务增长较快,其中银信通道业务占比较高,存在一定风险隐患。对此,银监会高度重视,制定《通知》,对银信类业务,特别是银信通道业务予以规范。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和要求是什么? 答:《通知》共10条,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明确银信类业务及银信通道业务的定义。《通知》明确将银行表内外资金和收益权同时纳入银信类业务,并在此基础上明确了银信通道业务的定义。二是规范银信类业务中商业银行的行为。《通知》要求在银信类业务中,银行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穿透原则落实在监管要求中,并在银信通道业务中还原业务实质。三是规范银信类业务中信托公司的行为。《通知》分别从转变发展方式和履行受托责任两个方面对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类业务提出了要求。四是加强银信类业务的监管。《通知》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加强银信类业务的监管,应依法对银信类业务违规行为采取按业务实质补提资本和拨备、实施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 三、与原有相关规制相比,《通知》有哪些新的要求? 答:《通知》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新要求:一是商业银行在银信类业务中的新要求,主要包括:对信托公司实施名单制管理,综合考虑信托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和专业投资能力,审慎选择交易对手等。二是信托公司在银信类业务中的新要求,主要包括:不得接受委托方银行直接或间接提供的担保,不得与委托方银行签订抽屉协议,不得为委托方银行规避监管要求或第三方机构违法违规提供通道服务,不得将信托资金违规投向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股市、产能过剩等限制或禁止领域等。三是提高银信类业务的监管要求,《通知》提出,银监会将进一步研究明确提高信托公司通道业务监管要求的措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