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总是替别人打官司,没想到自己的辩护意见涉嫌抄袭、侵犯著作权而成了被告。近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起著作权纠纷案,案子的原被告都是律师,而纠纷的起源竟是为了一份辩护词。一方认为另一方有抄袭嫌疑,要求赔偿侵权造成的损失。 辩护词雷同 律师告同行 张某是绍兴一家律师事务所律师,3年前曾在一起刑事案件中担任辩护人。当时,在对案情进行深入分析后,张律师认为自己的委托人并没有构成犯罪。于是在2014年10月中旬,他向新昌县人民检察院递交了一份《辩护词》,分五个部分对委托人不构成犯罪进行了论述。 然而,不久之后,张律师发现,该起案件另一名共犯的辩护人向检察院提交的一份《辩护意见》,在表述上居然和自己的辩护词存在大量雷同。这份辩护意见,正是来自杭州另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钱某。 “这显然是抄袭。”张律师认为,自己提交的辩护词属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对辩护词依法享有知识产权。而钱某未经同意,摘抄自己辩护词的主要内容为当事人进行辩护,构成侵权。2017年3月,张律师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钱某就抄袭辩护词的侵权行为赔礼道歉,赔偿自己因侵权造成的损失68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而钱律师却认为,张某的辩护词并不具有独创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对其进行引用并不构成侵权。 律师的辩护词 也享有著作权 律师上法庭,通常是替别人打官司,要求保护自己辩护词知识产权的案件,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是头一次受理。那么辩护词到底有没有著作权,这种引用方式算不算侵权?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立法虽对法律法规、国家机关司法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予以排除,但并未对辩护词等法律类文书的著作权予以限制。而张某的《辩护词》围绕辩护人所掌握和推断的案件事实,结合自己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后形成自己的语言文字和行文逻辑,从而对委托人不构成犯罪进行论述。这种做法属于辩护人独立完成的创造性劳动,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属于文字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而钱某的《辩护意见》中大量复制张某《辩护词》内容,构成实质性相似,属剽窃张某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张某著作权,理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庭审中,张某未能举证证明钱某剽窃其涉案作品给其名誉造成的损失,故对要求赔礼道歉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综合涉案辩护词在整个刑事辩护活动中的比重等因素,法院一审判决钱某赔偿张某经济损失2万元。 事后,张某和钱某均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浙江省高级人民院提起上诉。最终,省高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什么样的作品能享有著作权?对此,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法官解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也就是说,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对思想以及事实的独创性表达,认定时应从是否具有一定表现形式,是否由创作者独立创作并体现其个性化选择、判断、技巧,以及是否属于智力劳动成果等三方面综合予以考虑。而他人若未经同意对作品进行署名、发表、展览等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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