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为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告之日起3个月(具体签约期限以实施方案公告为准)。 九、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由补偿人会同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展补偿动员及政策宣传。 (二)征求意见。区国土分局根据补偿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实地踏看,编制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并在补偿实施区域范围内征求意见。 (三)方案公告。实施方案经市国土局批准后在补偿实施区域范围内及主要媒体进行公告。 (四)调查核实。补偿人组织动迁机构、评估机构等对补偿房屋有效权属权源文件、面积、用途、被补偿人家庭人口状况等调查情况,进行核实。 (五)补偿实施。补偿人组织协调动迁实施机构和评估服务机构开展补偿具体工作,并对有关结果情况予以公示。 (六)协商签约。根据公示无异议的结果,由补偿人与被补偿人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协议。 (七)履行协议。补偿人按协议约定向被补偿人支付补偿费用,并督促其搬迁、腾房。 (八)拆房管理。补偿人按规定对腾空房屋予以及时拆除,并做好拆房工地文明施工及扬尘污染治理的监督。 (九)补偿决定。补偿人与被补偿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地房屋补偿协议的,由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经调解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补偿人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作出补偿决定。 (十)强制执行。被补偿人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根据补偿人的请求,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法律责任 (一)被补偿人违法《补偿条例》规定,拒绝或者不按期腾退过渡房的,由补偿人督促限期退还过渡房;逾期仍不腾退过渡房的,补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被补偿人在原房屋产权、使用状况等方面弄虚作假,骗取超面积安置或者超额补偿的,一经查实,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补偿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其他从事补偿工作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萧山分局 2018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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