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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的时候,您会为房子的土地使用年限‘较真儿’吗?”多数人表示购房的时候,他们一般都会注意到土地使用年限,但对土地使用年限“缩水”给购房者带来的隐形损失并没有太重视。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法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这一条规定说明,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时,使用者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请继续使用。
业主有70年土地使用年限,在土地使用年限变更后,业主是直接受害者,有一定的经济损失。土地是房价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土地使用年限不同会导致房价不一样。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将前后不同房价的差额,分摊给这些购买商住楼的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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