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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我们小区不要发生这样的事情:温州村玻璃坠落伤人案昨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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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22 08: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TABLE width="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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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title>温州村玻璃坠落伤人案昨开庭</DIV>
</TD></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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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colSpan=2>

<DIV class=bt_date>(2005-09-22 04:33:28)</DIV>
</TD></TR>
<TR vAlign=top>
<TD colSpan=2>
<DIV class=bt_content><FONT face=宋体>
<P >杭州温州村高空玻璃坠落伤人案昨天开庭。因受害者无法确定玻璃主人,该楼层窗玻璃有缺损的4住户昨天都成了被告。昨天的法庭上,4名被告为证明自己是冤枉的,使尽了浑身解数。</P>
<P >7月5日中午,温州村小区城北商贸园6幢1单元,一块0.5厘米厚的玻璃从天而降,穿透雨伞,砸中了路过的陈春秀脑袋。医生从陈的颅内取出4块玻璃,最大的有火柴盒般大小(都市快报7月6日起曾连续报道) 。</P>
<P >警方事后多次调查,一直没查出玻璃主人。7月29日,受害者陈春秀把1单元玻璃有缺损的4家住户和物管公司一起告到西湖法院,索赔85441元。</P>
<P >昨天上午9点,被告鱼贯入场。4名业主虽然是邻居,但既没有握手寒暄,甚至连点头互相打个招呼都没有。</P>
<P >首先发言的是原告代理律师。他说,按规定,建筑物上的附着物伤人,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如果业主无法证明自己是清白的,就得赔偿。“伤人的肯定只有一家,告了这么多人,是没办法的办法。这么告,是想让嫌疑住户通过排除法找到真正的侵权者。”</P>
<P >法庭出示证据。其中有两件关键物证———从现场找到的一长条蓝色碎玻璃片和一小块木屑。这块蓝色碎玻璃片与受害者头上取出的玻璃是同一块玻璃。而木屑被怀疑是从窗框上剥落的。</P>
<P >随后,4名被告依次发言,并找来有利于自己的证人证据作辩解。被告一(401住户)阵容最大,昨天请来了6位证人。有同事、房客,还有装修工人。“我这间房的窗户,2003年买房时就没有玻璃的,一直也没装过。他们都能证明。”说完,他的证人分别给他作证。</P>
<P >被告二(301住户)提供的证据是事发前一天,正在自己家搞装修的刷墙工人:“玻璃早就没了,事发前,没再装过。我证明。”</P>
<P >被告三(601住户)是一位24岁的男青年。他的回答很洒脱:“我家的玻璃两年前就没了,到现在还没装上,窗子都是用硬纸板临时挡挡的。民警来调查时我就说过了。”</P>
<P >被告四(602住户)诚恳地表示,那块木屑他已经向前来调查的派出所民警承认过,是他家的。“但是……”他话锋一转:“木屑是我们家的没错。可我们家的是0.4厘米厚的白色玻璃,而掉下来的玻璃是0.5厘米的蓝玻璃,颜色、厚度都不对啊!”</P>
<P >被告四还拿出当天的气象报告说,当时基本无风,不可能会有玻璃掉落。“6楼的玻璃如果不会被风吹落,我们3楼的就更不可能了。”被告二紧紧抓住机会,提请法官注意这个因素,又同时指出,与碎玻璃混在一起的木屑,602住户已承认是自己家窗户上的了。</P>
<P >同样被列为被告的物管公司则表示,自己管理上没有失误,不需要赔偿。</P>
<P >至中午12点,庭审才结束。原告和602住户愿意调解,但因其他被告不同意,法院将择日宣判。</P></FONT><FONT face="Times New Roman">(记者吕明合 都市快报)</FONT></DIV></TD></TR></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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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9-22 08:37 | 显示全部楼层
<P>现在好好的住在家里,也会惹上官司,唉。</P><P>所以高空抛物必须得到遏制,否则大家都危险呐。</P><P>不知道上次的“硫酸”事件处理的怎样了?</P><P>知道下文的朋友来补充啊!</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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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22 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潜潜看都市快报真是有点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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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22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P>呵呵。。。。。。潜潜是卖报纸滴。。。</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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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22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P>如果主动抛物,砸伤路人,应该追究刑事责任!</P><P>看到果一个案例:在上海,一个民工深夜喝醉酒回家,骑上高架桥,被一大石块绊倒,一懊恼,搬起石块扔下高架桥,正好砸中桥下一辆小车,车主当场被砸死。法院判决过失杀人,并追究了市政管理部门的责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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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22 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房客在没窗户的房间里呆了这么多年,不容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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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23 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做人随时随地都有注意,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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