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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bye

要交旧房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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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7 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浪人回家</I>在2005-10-17 14:43:06的发言:</B>
其实我跟你又没什么利益冲突,也许大家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因为你说了我现在的确站了二套房子我才说了这翻话,其实从法律上讲,政苑的房子还没有属于我.只有等KFS正式交付了才属于我,所以我跟买旧房的一样都是受害者,虽然我已经交了旧房的三证,但由于KFS的违约,我跟他们的合同目前其实是无法履行的,这从购房协议上说的很清楚,请大家可以去仔细看看..买旧房的朋友当然也是受害者,但跟我无关,应该找鸡冠局,因为是鸡冠局对他们违约,我们大家的矛头应该对准鸡冠局,它才是真正的罪魁祸首.语言如有不当,也请见谅,我也没有针对那个的`意思</DIV>
<P>完全正确。</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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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7 23:34 | 显示全部楼层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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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7 23: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三证问题不解决。政苑无一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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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8 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alanhong</I>在2005-10-17 20:16:21的发言:</B>


<P>这位老兄自己动动脑子,讲话注意点逻辑。我很奇怪,bbyy说得一点没错啊,到底是谁没搞清楚概念呢?一副流氓腔调,这年头,靠威胁是不能服人的,谁都不算“老几”,谁讲话都要注意分寸,你说是吗?</P>[em13]</DIV>
<P>谁在威胁谁,谁是流氓腔,你又是什么,你说没错就没错吗。你别太抬搞自己,你懂什么叫逻辑吗,表在这里乱咬,先搞清楚乱咬的是什么再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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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8 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好意思,我也是看走眼了,既然老兄已经收回,那就当我没说,大家应该团结一切跟鸡冠局斗,我们相互在这里吵高兴的只有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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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8 19:55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浪人回家</I>在2005-10-18 9:07:05的发言:</B>



<P>谁在威胁谁,谁是流氓腔,你又是什么,你说没错就没错吗。你别太抬搞自己,你懂什么叫逻辑吗,表在这里乱咬,先搞清楚乱咬的是什么再来</P></DIV>
<P>动物凶猛,我闪先!</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0-18 19:57:17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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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8 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表不识好歹,客气当福气,弄不灵清的东西。好好跟你说2句你他妈的一定要骂你几句才舒服啊,犯贱的胚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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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8 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你自己刚从动物园偷跑出来的吧,怪不得乱咬,原来有狂犬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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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8 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P>大家注意用语,不要对骂伤了和气。</P><P>凭心而论,没有三证的房子的确不让人放心。而且府苑二期的房子三证至今仍未交付,政苑的三证前途更是堪忧。但是现在既然有了旧房上家与下家之间的矛盾,我觉得是否可以相互沟通一下,不要发表一些不负责任的言语,伤了和气。</P><P>对于上家:不要太过分,旧房三证已经交出去了,房子产权已经不属于你了。下家的三证一旦到手,可以要求返还旧房,你与机关管理局的约定是不能对抗第三人的物权的。</P><P>对于下家:三证不全是大家的事情,自己的房子也是需要三证的,所以对上家的要求,也要予以配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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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8 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的意见,我并不想与哪位为敌,已经表示和解,可某个不知道该怎么称呼的却不断挑衅,才有这样不愉快的事,在次向大家表示谦意。至于产权的问题我已经说的很清楚,下家的确有三证,但不是从我手里得到的,所以他跟鸡冠局发生的产权纠纷跟我无涉,在我跟鸡冠局的纠纷没有理清之前,(前提,鸡冠局对我违约)。下家即使有三证也不能让我搬出的,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说的明白,只有一套生活住宅的即使破产,产全单位也不能让住户搬出的,在政苑没有正式交付之前,我只有这一套住宅,所以没人可以让我搬出的,我的意思不是不搬,因为下家也是受害者,都是鸡冠局造的孽,我们应该一起向鸡冠局去讨个说法,而不是在这里互相埋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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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8 22:5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总是想,每个人都有发表和坚持自己意见的权利,但至少应该文明用语。尽管我已没有下家(真想有下家),但还是希望下家不要把这次购房当成在一般中介机构购买看待,善待上家(至少在态度上),人都是有情感的。浪人有几贴不够文明,但上贴说的是实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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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9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P>呵呵····</P><P>厉害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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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9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 twffan="done"><B>以下是引用<I>浪人回家</I>在2005-10-18 22:14:34的发言:</B>
同意楼上的意见,我并不想与哪位为敌,已经表示和解,可某个不知道该怎么称呼的却不断挑衅,才有这样不愉快的事,在次向大家表示谦意。至于产权的问题我已经说的很清楚,下家的确有三证,但不是从我手里得到的,所以他跟鸡冠局发生的产权纠纷跟我无涉,在我跟鸡冠局的纠纷没有理清之前,(前提,鸡冠局对我违约)。下家即使有三证也不能让我搬出的,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说的明白,只有一套生活住宅的即使破产,产全单位也不能让住户搬出的,在政苑没有正式交付之前,我只有这一套住宅,所以没人可以让我搬出的,我的意思不是不搬,因为下家也是受害者,都是鸡冠局造的孽,我们应该一起向鸡冠局去讨个说法,而不是在这里互相埋怨</DIV>
<P>呵呵,漏洞太多,不能引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P>如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那你就搬定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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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9 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xu2000</I>在2005-10-19 11:52:36的发言:</B>

<DIV class=quote twffan="done"><B>以下是引用<I>浪人回家</I>在2005-10-18 22:14:34的发言:</B>
同意楼上的意见,我并不想与哪位为敌,已经表示和解,可某个不知道该怎么称呼的却不断挑衅,才有这样不愉快的事,在次向大家表示谦意。至于产权的问题我已经说的很清楚,下家的确有三证,但不是从我手里得到的,所以他跟鸡冠局发生的产权纠纷跟我无涉,在我跟鸡冠局的纠纷没有理清之前,(前提,鸡冠局对我违约)。下家即使有三证也不能让我搬出的,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说的明白,只有一套生活住宅的即使破产,产全单位也不能让住户搬出的,在政苑没有正式交付之前,我只有这一套住宅,所以没人可以让我搬出的,我的意思不是不搬,因为下家也是受害者,都是鸡冠局造的孽,我们应该一起向鸡冠局去讨个说法,而不是在这里互相埋怨</DIV>
<P>呵呵,漏洞太多,不能引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P>如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那你就搬定了</P></DIV>
<P>为什么?能否指教一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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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9 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xu2000</I>在2005-10-19 11:52:36的发言:</B>

<DIV class=quote twffan="done"><B>以下是引用<I>浪人回家</I>在2005-10-18 22:14:34的发言:</B>
同意楼上的意见,我并不想与哪位为敌,已经表示和解,可某个不知道该怎么称呼的却不断挑衅,才有这样不愉快的事,在次向大家表示谦意。至于产权的问题我已经说的很清楚,下家的确有三证,但不是从我手里得到的,所以他跟鸡冠局发生的产权纠纷跟我无涉,在我跟鸡冠局的纠纷没有理清之前,(前提,鸡冠局对我违约)。下家即使有三证也不能让我搬出的,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说的明白,只有一套生活住宅的即使破产,产全单位也不能让住户搬出的,在政苑没有正式交付之前,我只有这一套住宅,所以没人可以让我搬出的,我的意思不是不搬,因为下家也是受害者,都是鸡冠局造的孽,我们应该一起向鸡冠局去讨个说法,而不是在这里互相埋怨</DIV>
<P>呵呵,漏洞太多,不能引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P>如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那你就搬定了</P></DIV>

[em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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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9 21:24 | 显示全部楼层
<P>所谓的“浪人”,嘴巴不干不净,还不懂装懂,真是贻笑大方。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你懂吗?什么是物权?什么是债权?物权与债权属何关系?先把最基本的概念搞清楚了再发言不迟。</P>[em01][em01][em01][em01][e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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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9 21:3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把自己的屁股洗洗干净再来,表在这里发臭,你懂什么东西,自己不懂在这里装什么大头,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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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9 21:41 | 显示全部楼层
<P>自己先去把法律规定看看清楚再出来,表像动物园逃出来的狂犬一样在这里乱叫乱咬,当心让捕犬队灭了你</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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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9 21:57 | 显示全部楼层
产权纠纷通过司法途径由法院进行查封冻结扣押的规定你懂不懂的,不过对你这种东西说也白说,因为你要懂的话牛大概也听得懂音乐了。你还是哪凉快呆哪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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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20 06:29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alanhong</I>在2005-10-19 21:24:54的发言:</B>

<P>所谓的“浪人”,嘴巴不干不净,还不懂装懂,真是贻笑大方。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你懂吗?什么是物权?什么是债权?物权与债权属何关系?先把最基本的概念搞清楚了再发言不迟。</P>[em01][em01][em01][em01][em01]</DIV>
<P>你这个鸡冠局的走狗不但在这里乱咬,还到处搞破坏,大家要提高警惕,还想笑别人?自己多么可笑还不自知,,无知到极点,你如果真的那么明白,那就把事情,道理讲讲清楚,让我们大家这么多不明白的人也明白明白,不要拿几个名词来妖言惑众,其实你不过是个空心萝卜,除了在这里搞破坏,搞不团结,分裂论坛,你还剩什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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