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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烽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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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0-17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NND,好学那个哪里来的~~,我要求团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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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7 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B>以下是引用<I>可可mm</I>在2005-10-17 10:54:58的发言:</B>

<P>确实是佩服花花,五体投地!</P>
<P>我这个杀手每次都被人看出来,失败啊!</P>

<P>哈哈,老实人都是这样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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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7 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学车台手台都有滴。呵呵,偶们用的频率43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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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7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B>以下是引用<I>七夜</I>在2005-10-17 11:17:56的发言:</B>
好学车台手台都有滴。呵呵,偶们用的频率434。800


信号很好啊~~斑斑去搞个吧~北峰5118,2百多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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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0-17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P>等我考完……哼哼~~</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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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7 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B>以下是引用<I>烽火</I>在2005-10-17 11:16:16的发言:</B>
NND,好学那个哪里来的~~,我要求团购!!

<P>报名!![em01][em01]</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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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7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B>以下是引用<I>hz_gl</I>在2005-10-17 11:22:41的发言:</B>


<P>报名!![em01][em01]</P>


是啥好东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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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0-17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就我们2个要啊鱼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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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7 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B>以下是引用<I>hz_gl</I>在2005-10-17 11:22:41的发言:</B>


<P>报名!![em01][em01]</P>


不好乱搞的,我们都是有无线电四级操作证的,有呼号备案的~!!![em05][em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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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7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B>以下是引用<I>烽火</I>在2005-10-17 11:24:18的发言:</B>
看来就我们2个要啊鱼妈~

<P>估计关键是要科普教育一下.</P>[em01][e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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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7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B>以下是引用<I>粉红涩百合</I>在2005-10-17 11:24:16的发言:</B>
&gt;

是啥好东西啊


<img src="attachments/dvbbs/2005101711274409.jpg" border="0" onload="if(this.width>screen.width*0.7) {this.resized=true; this.width=screen.width*0.7; this.alt=\'Click here to open new window\nCTRL+Mouse wheel to zoom in/out\';}" onmouseover="if(this.width>screen.width*0.7) {this.resized=true; this.width=screen.width*0.7; this.style.cursor=\'hand\'; this.alt=\'Click here to open new window\nCTRL+Mouse wheel to zoom in/out\';}" onclick="if(!this.resized) {return true;} else {window.open(\'attachments/dvbbs/2005101711274409.jpg\');}" onmousewheel="return imgzoom(this);" al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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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7 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P>说杀人说到团购</P><P>国际惯例————跑题</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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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7 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B>以下是引用<I>beststudent</I>在2005-10-17 11:27:08的发言:</B>


<img src="attachments/dvbbs/2005101711274409.jpg" border="0" onload="if(this.width>screen.width*0.7) {this.resized=true; this.width=screen.width*0.7; this.alt=\'Click here to open new window\nCTRL+Mouse wheel to zoom in/out\';}" onmouseover="if(this.width>screen.width*0.7) {this.resized=true; this.width=screen.width*0.7; this.style.cursor=\'hand\'; this.alt=\'Click here to open new window\nCTRL+Mouse wheel to zoom in/out\';}" onclick="if(!this.resized) {return true;} else {window.open(\'attachments/dvbbs/2005101711274409.jpg\');}" onmousewheel="return imgzoom(this);" alt="" />


好学弟又送我一个红叉啊![em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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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7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B>以下是引用<I>beststudent</I>在2005-10-17 11:25:54的发言:</B>
&gt;

不好乱搞的,我们都是有无线电四级操作证的,有呼号备案的~!!![em05][em05]

<P>你别来搞,民用段谁不好用?</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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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7 12:08 | 显示全部楼层
<B>以下是引用<I>beststudent</I>在2005-10-17 10:55:45的发言:</B>
]

是滴~~下次再杀过~花花的普通话可是播音级的啊~好听啊~[em02]

<P>要不要说给你听啊,说一句十块钱,别说贵哦,已经是内部价了~~~</P>[em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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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7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B>以下是引用<I>judywjm</I>在2005-10-17 11:08:41的发言:</B>
]

<P>而且表情和手势很丰富的,容易骗人上当!</P>[em01]

<P>夸我?损我?怎么看怎么别扭~~~</P>[em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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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7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花花应该去当演员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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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7 12:16 | 显示全部楼层
<B>以下是引用<I>七夜</I>在2005-10-17 11:49:11的发言:</B>
]

<P>你别来搞,民用段谁不好用?</P>

<P>
<P>小子,看来要给你来上上课来~~</P>
<P>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P>
<P> </P>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P> </P><B>
第十一条</B>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台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P>
<B>第十二条</B>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P>
(一) 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P> </P>(二) 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P>
(三) 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P>
(四) 设台(站)单位或者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P>
<B>第十三条</B> 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本条规定报请相应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P>
(一) 通信范围或者服务区域涉及两个以上的省或者涉及境外的无线电台(站),中央国家机关(含其在京直属单位)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其他因特殊需要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P>
(二) 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地区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省、自治。区机关(含其在省、自治区人民政符所在地直属单位)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由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P>
在直辖市范围内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由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P>
(三) 在设区的市范围内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由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P>
依照前款规定申请设置固定无线电台(站)的,事先还应当经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设置、使用特别业务的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国务院有关部们审批。</P>
<B>第十四条</B> 船舶、机车、航空器上的制式无线电台(站),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领取电台执照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P>
<B>第十五条</B> 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业余无线电台(站)管理的规定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P>
<B>第十六条</B> 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固定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一安排)保证无线电台(站)必要的工作环境。</P>
<B>第十七条 </B>电台呼号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编制和分配,并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伺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伺务院有关部门指配。</P>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指配的电台呼号,应当抄送无线电台(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P>
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的船船电台呼号,应当抄送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P>
<B>第十八条</B> 电台执照由国家统一印制,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发。</P><B>
第十九条</B> 遇有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可以临时动用未经批准设置使用的无线电设备,但是应当及时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P>
<B>第二十条</B> 无线电台(站)经批准使用后:,应当按照核定的项目进行工作,不得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确需变更项目的,必须向原批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P>
无线电台(站)停用或者撤销时,应当及时向原批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P><B>
第二十一条</B> 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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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7 12:1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早在别的俱乐部集中学习古累,表紧滴,谁吃的那么空来管你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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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7 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等级标准</P>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业余无线电台操作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P>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以下简称《操作证书》)是办理设置业余电台手续和操作个人或集体业余电台的凭证,由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印制、颁发。  </P>       第三条 《操作证书》共分五级,即: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收听级)证书。</P>      第四条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五级(收听级)《操作证书》:基本了解国际、国内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业余电台管理法规。</P>      第五条 达到以下各项标准者可以申请四级《操作证书》:</P>     (一) 掌握国际、国内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业余电台管理法规;</P>      (二) 正确掌握普通话的通话联络程序和常用Q简语;</P>      (三) 了解国际标准字母解释法。</P>      第六条 达到以下标准之一者可以申请三级《操作证书》:</P>      (一) 在四级标准基础上,能够抄收、理解用每分钟5组(25个字符)速度的莫尔斯电码拍发的简单通信用语,或者能够在两分钟内抄收5个用标准字母解释法读报的业余电台呼号,或者掌握无线电自动电报的操作及原理;</P>      或者:</P>      (二) 持有四级《操作证书》,并交验10张国内外业余电台寄给本人所设置的个人业余电台的联络或收听卡片。</P>      第七条 达到以下各项标准者可以申请二级《操作证书》:</P>      (一) 持有三级《操作证书》半年以上,并交验10张国内业余电台给本人的联络卡片,以及10张国外业余电台给本人的联络卡片或收听卡片;</P>      (二) 熟悉国际、国内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惯例和业余电台管理法规;</P>      (三) 熟悉普通话的通话联络程序和Q简语;</P>      (四) 能以英语简单回答其它业余电台的呼叫;</P>      (五) 基本了解无线电通信的基本知识,包括:收发信机各功能部分的作用、各主要技术指标的意义,常用调制方式,天线、传输线的主要参数,电波传播原理,直流及交流电路的欧姆定律及功率计算,安全用电,有害干扰的防止等;</P>      (六) 能够抄收、理解用每分钟5组(25个字符)速度的莫尔斯电码拍发的简单通信用语,和在两分钟内抄收10个用标准字母解释法读报的业余电台呼号。</P>      第八条 达到以下各项标准者可以申请一级《操作证书》:</P>      (一) 持有二级《操作证书》一年以上,并交验10张国内、10张国外业余电台给本人的联络卡片;</P>      (二) 通晓国际、国内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惯例和业余电台管理法规;</P>      (三) 熟练掌握普通话、英语通话联络程序和Q简语;</P>      (四) 熟悉无线电通信的中、英文常用词语、术语和缩写;</P>      (五) 熟练掌握无线电通信基本技术,包括:各类典型收发信机框图,音频放大、射频放大、振荡、调制、解调、无源滤波器、数字电路、阻抗匹配、整流电源等常用典型单元电路的原理,数字通信、电波传播基础理论,无线电常用计算和测量方法等;</P>      (六) 能够正确收发用每分钟5组(25个字符)速度的莫尔斯电码拍发的通信用语。</P>      第九条 各级《操作证书》允许使用的发射功率为:</P>      (一) 功率限额(指发射设备的射频输出峰值包络功率)</P>《操作证书》等级</P>30MHz以下</P>30MHz以上</P>一级</P>1000瓦</P>50瓦</P>二级</P>100瓦</P>50瓦</P>三级</P>25瓦</P>30瓦</P>四级</P>15瓦</P>30瓦</P>五级</P>------</P>------</P>        (二)如果上表的功率限额与操作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规定相抵触,按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规定执行。</P>      第十条 五级《操作证书》持有者允许在所有业余频段内收听。一至四级《操作证书》持有者允许使用的发射频率及操作方式按附件一《各等级业余无线电台操作员使用的频率》及附件二《推荐的业余无线电频率使用规划》的规定执行。</P>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业余电台值机员技术等级标准(草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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