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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房早于政苑新房转移产权是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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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27 19: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机关事务管理局其实已经不是一般地违约,而是严重侵权!所谓换购其实就是住房产权的交换,政苑新房的产权证未办妥之前,机关事务管理局将旧房登记到自己名下并进行二手交易属于严重侵权行为!换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严重不对等,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相关业主可以申请撤销旧房产权转移手续,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P>
<P>机关事务管理局取得旧房产权必须在政苑新房取得产权之后,只有这样换购才是公平、有效的!</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0-28 12:25:24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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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27 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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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27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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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0-28 12:24 | 显示全部楼层
<P>双方都以有产权之房换购才是公平交易,否则就是不公平交易!换购双方没有就产权置换日期进行约定的,可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为机关事务管理局取得旧房产权应当晚于业主取得新房产权日期,至少不能早于。</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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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29 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P>下家真的已拿到房产证?那机关事务管理局做事实在是太糊涂了!恐怕得为这一侵权行为买单了.</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0-29 8:45:47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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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29 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P>以预售房换现房,换得的现房又买给了下家,结果预售房为产权不全的房产,即出售预售房方对预售房产可能较长时间难以取得房产“三证”未尽告知义务,损害了换购方的知情权。</P><P>本人认为,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对购买旧房的下家承担虚构房产的欺诈责任(或协商一致的话可以,至少应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按所交易房产月租金计算或以购房款为基数参照同期银行贷款迟延归还按日赔偿损失)。对换购方应对双方各自房屋取得产权的时间差承担违约和侵权责任,赔偿标准按所交易房产月租金计算或以购房款为基数参照同期银行贷款迟延归还按日赔偿利息。</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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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31 18:35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关心自身权益的并不多啊!认同侵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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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31 20:47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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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2 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P>顶,严重侵权。</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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