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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看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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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30 13: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我看不用了</p><br/>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18 14:37:16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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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30 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P>请教不敢当,提几点粗浅的看法,仅供参考:</P><P>1、个人认为,事务管理局对该问题的处理方式实在欠妥,在房屋并未实际交付下家的情况下,却向下家交付了“三证”,徒增矛盾而已。从理论上讲,下家既已取得“三证”,则已是房屋合法的产权人,基于物权行使物上请求权当然是可以成立的,也就是说,可以要求上家腾退旧房。这里有两个法律关系必须清楚厘定:下家与上家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下家如要上家腾退旧房,只能基于物权请求权而不是基于债权请求权。而下家与事务管理局存在着直接的合同关系,有权要求事务管理局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然而,下家与事务管理局约定的交房期限为12月底,按此约定,下家就不能要求事务管理局提前履行。这就是我前面所说的事务管理局处理方式存在的矛盾之处:一方面,下家可以三证为据,基于物权请求上家腾退旧房;另一方面,他却不能基于债权要求债务人事务管理局履行交房义务,实在有点荒唐。但从另一个角度看,事务管理局既然已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前向下家交付了三证,是否意味着其放弃了合同约定的期限利益呢?恐怕还是值得研究的。对此,我不敢十分肯定,如果能做肯定的回答,那么,下家还不如直接基于合同关系起诉事务管理局,要求其全面履行交房义务。不过,诉讼费时费力,一旦成讼,当事人间的矛盾更会激化,协商的空间就更小了,我个人并不是非常赞同这种解决途径,建议下家还是多与上家沟通、协商;另外还是要盯牢事务管理局,要求其尽快落实房屋的实际交付问题。</P><P>2、标的物违法的必然结果是导致买卖合同无效,既然自行车库属于违章建筑,那么任何人购买都是有风险的,因此,再界定自行车库在性质上是否属于房屋的附属设施,我觉得没什么意义。</P><P>3、因为上家与下家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因此,下家对上家并无装修补偿的义务,当然,上家也没有将其装修无偿赠与下家的义务。对装修部分,上家在不破坏房屋基本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完全有其自由处分的权利。如果下家觉得上家的装修还有利用的价值,还是尽量协商解决吧,这是双赢的结果。</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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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0-30 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p>非常感谢alanhong给予的回答。</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18 14:37:59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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