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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谷仔

处理决定及检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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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3 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P>这就是同人公司的处理决定和阎家强的检讨书原价。是11月11日下午同人公司的人装在信封里放在谷仔家的信箱里的。</P>
<P>同人公司的治病救人,挽回公司形象的做法让我们看到了同人公司的一丝希望。</P>
<P>但是细究一下,这个处理决定有点敷衍业主的意思。</P>
<P>1、所谓阎家强的书面检讨,通篇打印,连个亲笔签名也没有,我们不清楚是否这个检讨书也是其雇枪手写作打印的,或者是其本人根本没有道歉的意思,同人公司的陈总或其他同事给阎代笔的;而且全文绝口未提阎在电话辱骂谷仔后,继续在论坛中恶意攻击谷仔和其他业主的事实。</P>
<P>2、作为检讨的重要部分,阎助理改正错误的决心和打算总要表一表吧。</P>
<P>3、一张塞在信箱里的、打印的、不知作者何人的检讨书,扣全月全部300元不痛不痒的奖金,一纸静悄悄塞在信箱里的处理决定,总让人感觉同人公司对阎的处罚力度好像轻了不是一点点。</P>
<P>窃以为,如果同人公司真要治病救人,挽回公司形象的话,那么至少应该:</P>
<P>1、责成阎家强重新写检讨书,必须对其全部错误言行有正确认识,必须有保证不再重犯的决心,阎本人必须将检讨书亲自交到谷仔手中,否则我们无法确信道歉是否出自阎的本意。</P>
<P>2、同人公司必须将对阎的处理决定在全公司通报,并在政苑小区的海报栏张贴,以示真格。</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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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3 14:12 | 显示全部楼层
<P>至少应该登门道歉[em01][em01]</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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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3 14:37 | 显示全部楼层
<P>在论坛上揭露他,引起这么大的反应,才勉强做了这么个处理。</P><P>如果是没有论坛,业主受了气单独去投诉他,还不知道会不会处理他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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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3 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Taxus</I>在2005-11-13 12:46:43的发言:</B>

<P>窃以为,如果同人公司真要治病救人,挽回公司形象的话,那么至少应该:</P>
<P>1、责成阎家强重新写检讨书,必须对其全部错误言行有正确认识,必须有保证不再重犯的决心,阎本人必须将检讨书亲自交到谷仔手中,否则我们无法确信道歉是否出自阎的本意。</P>
<P>2、同人公司必须将对阎的处理决定在全公司通报,并在政苑小区的海报栏张贴,以示真格。</P></DIV>

<FONT color=#3cc457 size=3><b>应该这样!</b></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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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3 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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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4 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Taxus</I>在2005-11-13 12:12:28的发言:</B>

<P><img src="attachments/dvbbs/20051113121124735.jpg" border="0" onload="if(this.width>screen.width*0.7) {this.resized=true; this.width=screen.width*0.7; this.alt=\'Click here to open new window\nCTRL+Mouse wheel to zoom in/out\';}" onmouseover="if(this.width>screen.width*0.7) {this.resized=true; this.width=screen.width*0.7; this.style.cursor=\'hand\'; this.alt=\'Click here to open new window\nCTRL+Mouse wheel to zoom in/out\';}" onclick="if(!this.resized) {return true;} else {window.open(\'attachments/dvbbs/20051113121124735.jpg\');}" onmousewheel="return imgzoom(this);" alt="" />
同人公司的处理决定</P>
<P><img src="attachments/dvbbs/20051113121153698.jpg" border="0" onload="if(this.width>screen.width*0.7) {this.resized=true; this.width=screen.width*0.7; this.alt=\'Click here to open new window\nCTRL+Mouse wheel to zoom in/out\';}" onmouseover="if(this.width>screen.width*0.7) {this.resized=true; this.width=screen.width*0.7; this.style.cursor=\'hand\'; this.alt=\'Click here to open new window\nCTRL+Mouse wheel to zoom in/out\';}" onclick="if(!this.resized) {return true;} else {window.open(\'attachments/dvbbs/20051113121153698.jpg\');}" onmousewheel="return imgzoom(this);" alt="" />
阎家强的道歉信</P></DIV>
<P>检讨书没有本人的签名算数吗?作为总经理助理不会连这个都不懂吧?只能说其根本没诚意,或者说公司最高管理层就这个水平。(我们还能指望什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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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4 08:25 | 显示全部楼层
<TABLE fixed; WORD-BREAK: break-all" width="90%" border=0><TR><TD 11pt; LINE-HEIGHT: 15pt" width="100%"><img src="http://bbs.zjol.com.cn/Skins/Default/topicface/face1.gif"> <B></B>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Taxus</I>在2005-11-13 12:46:43的发言:</B> <P>窃以为,如果同人公司真要治病救人,挽回公司形象的话,那么至少应该:</P><P>1、责成阎家强重新写检讨书,必须对其全部错误言行有正确认识,必须有保证不再重犯的决心,阎本人必须将检讨书亲自交到谷仔手中,否则我们无法确信道歉是否出自阎的本意。</P><P>2、同人公司必须将对阎的处理决定在全公司通报,并在政苑小区的海报栏张贴,以示真格。</P></DIV><FONT color=#000000><FONT face=黑体><b><FONT size=3>  务必这样!</FONT>
</b></FONT></FONT>

</TD></TR></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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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4 08:28 | 显示全部楼层
凡是以个人名义起草的打印文本,都必须有自己的签名才能有效。他们这样做,根本不是对住户成心检讨,而是应付网上的舆论。[em03][em03][em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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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4 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Taxus</I>在2005-11-13 12:46:43的发言:</B>

<P>这就是同人公司的处理决定和阎家强的检讨书原价。是11月11日下午同人公司的人装在信封里放在谷仔家的信箱里的。</P>
<P>同人公司的治病救人,挽回公司形象的做法让我们看到了同人公司的一丝希望。</P>
<P>但是细究一下,这个处理决定有点敷衍业主的意思。</P>
<P>1、所谓阎家强的书面检讨,通篇打印,连个亲笔签名也没有,我们不清楚是否这个检讨书也是其雇枪手写作打印的,或者是其本人根本没有道歉的意思,同人公司的陈总或其他同事给阎代笔的;而且全文绝口未提阎在电话辱骂谷仔后,继续在论坛中恶意攻击谷仔和其他业主的事实。</P>
<P>2、作为检讨的重要部分,阎助理改正错误的决心和打算总要表一表吧。</P>
<P>3、一张塞在信箱里的、打印的、不知作者何人的检讨书,扣全月全部300元不痛不痒的奖金,一纸静悄悄塞在信箱里的处理决定,总让人感觉同人公司对阎的处罚力度好像轻了不是一点点。</P>
<P>窃以为,如果同人公司真要治病救人,挽回公司形象的话,那么至少应该:</P>
<P>1、责成阎家强重新写检讨书,必须对其全部错误言行有正确认识,必须有保证不再重犯的决心,阎本人必须将检讨书亲自交到谷仔手中,否则我们无法确信道歉是否出自阎的本意。</P>
<P>2、同人公司必须将对阎的处理决定在全公司通报,并在政苑小区的海报栏张贴,以示真格。</P></DIV>

应该这样的,个人感觉检讨是不诚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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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4 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Taxus</I>在2005-11-13 12:46:43的发言:</B>

<P>窃以为,如果同人公司真要治病救人,挽回公司形象的话,那么至少应该:</P>
<P>1、责成阎家强重新写检讨书,必须对其全部错误言行有正确认识,必须有保证不再重犯的决心,阎本人必须将检讨书亲自交到谷仔手中,否则我们无法确信道歉是否出自阎的本意。</P>
<P>2、同人公司必须将对阎的处理决定在全公司通报,并在政苑小区的海报栏张贴,以示真格。</P></DIV>
<P>一定要这样!请谷仔坚持!</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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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4 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谷仔将物业那几个小丑在论坛上的言论打印给物业的领导,让他们自己分辨一下阎的检讨是否真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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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4 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P>塞在信箱里算什么意思?换位思考一下,闫同志会怎么想?</P><P>哪有检讨书在打印的?诚意呢?</P><P>物业该换了!!!</P><P>绿城如何?</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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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4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府苑老玩童</I>在2005-11-11 22:17:37的发言:</B>
要换??千万不要换到府苑哦,还是让他下吧.</DIV>
<P>这种素质,如果不改进,什么地方都无立身之地。</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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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4 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P>至少应该本人签字的。</P><P>登门道歉也是需要的,人无完人,如果是一时冲动大家是可以理解的,但如果根本无悔过之意,这打印的道歉书又有何用。</P><P>处罚太轻会助长其嚣张气焰。</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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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4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FONT size=5><b>是的。</b></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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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4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的处理结果和道歉方式,只会助长了不良风气,对于这种行为不严肃处理,杀一儆百,只怕这种事情以后会越来越多,物管会越来越嚣张。担心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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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4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Taxus</I>在2005-11-13 12:46:43的发言:</B>
<P>窃以为,如果同人公司真要治病救人,挽回公司形象的话,那么至少应该:</P>
<P>1、责成阎家强重新写检讨书,必须对其全部错误言行有正确认识,必须有保证不再重犯的决心,阎本人必须将检讨书亲自交到谷仔手中,否则我们无法确信道歉是否出自阎的本意。</P>
<P>2、同人公司必须将对阎的处理决定在全公司通报,并在政苑小区的海报栏张贴,以示真格。</P></DIV>
<P>必须这样!并且扣奖金的处分也太轻了,谁知会不会扣。该下岗。</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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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4 16:55 | 显示全部楼层
知错即改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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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4 18:56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将此信通报媒体算了,给同人一点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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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4 18:56 | 显示全部楼层
<P>实在看不过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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