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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余律师

楼市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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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11 00:15 | 显示全部楼层

小产权房的风险

人们所说的“小产权房”通常指的就是“乡产权房”。“乡产权房”是指购买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有乡镇政府颁发权属证书的房产,乡产权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已经明确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只要依法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也是合法建筑,法律是允许乡村集体在集体土地上建造住宅的。但是这样的产权房是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的。因此,作为农村集体以外的公民,购买乡产权房的行为是不能为法律认可的,其行为是无效的。这种“乡产权”的集体所有制土地使用形式不具备房屋转让、买卖、收益等权利,而且不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小产权房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商品房,没有三证,所以在实际操作中购房者无法使用贷款和公积金购买。如果一旦遇到国家征地拆迁,由于购房人并非合法的产权人,作为实际使用人所得到的拆迁补偿与产权补偿相比要少很多。
      小产权房虽然价格比较低,但购买的风险也很多。在作决定之前,还是要三思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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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6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通常以“条例”、“细则”、“办法”称之。注意: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叫做“部门规章”,不是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三者在立法效力上有位阶效应:法律高于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这是国家立法权的统一要求和发挥地方能动性的一种政策安排,已为我国《立法法》所确定。

余律师啊余律师,别的不说,你这个帖子题目就大错特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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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6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不幸生在中国 于 2008-7-16 10:24 发表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通常以“条例”、“细则”、“办法”称之。注意: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叫做“部门规章”,不是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省级 ...

不知道仁兄的理解力有问题还是没有看清楚楼主的全文,很明显楼主的全文引用的是相关的法律文件!提醒仁兄注意哦,仁兄所言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者的解释中的共同点可是“规范性法律文件”哦,而余律师所引用的恰恰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这一范畴哦!呵呵!
仁兄啊仁兄,别的不说,您不仔细看内容只关注标题中的独立的两个字就大错特错了,您要关注字的话请尽管去关注“新华字典”吧!呵呵!

[ 本帖最后由 sj2329387 于 2008-7-16 11:3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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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6 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sj2329387 于 2008-7-16 11:27 发表

不知道仁兄的理解力有问题还是没有看清楚楼主的全文,很明显楼主的全文引用的是相关的法律文件!提醒仁兄注意哦,仁兄所言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者的解释中的共同点可是“规范性法律文件”哦,而余律师所 ...


某小学发布本校的《学生行为规范》,是否可以在网上发布个帖子叫《学生行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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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6 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不幸生在中国 于 2008-7-16 11:35 发表


某小学发布本校的《学生行为规范》,是否可以在网上发布个帖子叫《学生行为法律》?

是不是法律难道是看其标题的么,那么请问仁兄现行哪国哪本法律文件上的标题里是有“法律”二字呢?呵呵!
鄙人早就说过了,您要关注字的话请尽管去关注“新华字典”吧!呵呵!
很显然《学生行为规范》属于纪律,仁兄连纪律和法的区别都搞不清楚,居然就敢对余律师的文章大放厥词!的确是无知者无畏啊!呵呵!

[ 本帖最后由 sj2329387 于 2008-7-16 11:4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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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6 11:51 | 显示全部楼层
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就是法律,其他的都不能称为“法律”。法律这个词代表着神圣和庄严,不是给你们拿来乱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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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6 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先生的这个帖子的标题如果叫〈楼市法规〉或者〈楼市规定〉,没有任何问题,但起名叫〈楼市法律〉则是对法律的亵渎和蔑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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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6 12:4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不幸生在中国 于 2008-7-16 11:54 发表
“律师”先生的这个帖子的标题如果叫〈楼市法规〉或者〈楼市规定〉,没有任何问题,但起名叫〈楼市法律〉则是对法律的亵渎和蔑视。
按照仁兄的逻辑,据鄙人估计只要文章或发贴人的论点不合仁兄的口味,无论说什么对于仁兄来说都会有问题的,都是对仁兄的亵渎和蔑视!呵呵!

[ 本帖最后由 sj2329387 于 2008-7-16 12:5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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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21 00: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幸的人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法律有广狭两层含义:广义上的法律是指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狭义上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不知先生您对法律还有何更高的见解呢。愿闻其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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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8 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教

请教一个问题:本人和妻子在前两年申请并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合同是我和我爱人一起签署的,房子将在今年底交付。我和我爱人协商后,想把产权证做成我一个人的。请问:可以这样做吗?需要有什么特殊的支持文件吗?请者

[ 本帖最后由 空车带人 于 2008-7-28 20:2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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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29 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2# 的帖子

经济适用房一般是以家庭为申请单位的,一对夫妻作为一户申请家庭。产权证只有你一个人的,应该是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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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9 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handshake 终于找到了一个律师,这么多啦,我只有慢慢学,不懂再咨询你,好吗,余律师:vic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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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9 15:01 | 显示全部楼层
:handshake 余律师你能看一下我们业主发的贴子吗?我不知道我们这种状况,应该怎么更好地来维护大家的利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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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9 15:03 | 显示全部楼层
:handshake 我们现在这样一步一步和物业沟通有用吗?开发商一直没有正面和我们业主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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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30 06:10 | 显示全部楼层

接32贴和33贴

原帖由 余律师 于 2008-7-29 09:55 发表
经济适用房一般是以家庭为申请单位的,一对夫妻作为一户申请家庭。产权证只有你一个人的,应该是不可以的。

如果采用一些极端的方法呢?比如:我和我爱人先离婚,办好产权证后再复婚呢?可以采用类似的办法来操作实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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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8-5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7# 的帖子

先离婚后复婚,这其实也是一种欺诈手段。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存在被政府追缴回购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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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8-5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

建质[2008]13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管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住宅装饰装修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在增加就业、带动经济发展、改善人居条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住宅装饰装修过程中,一些用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损坏房屋结构等情况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很大隐患。为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切实保障住宅质量安全和使用寿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住宅装饰装修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安全息息相关,由装饰装修引发的结构安全问题时有发生,特别是在汶川地震遭受破坏的建筑中尤为突出,这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也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转变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装饰装修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要根据本地区实际,以治理野蛮装修、防止破坏房屋结构为重点,不断健全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改进工作作风,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着力把好住宅装饰装修安全关。

  二、严格管理制度,落实相关责任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本地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落实装修人、装修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住宅管理单位的责任。要加快建立装修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严格对装修人和装修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要坚持完善装修开工申报制度,装饰装修企业要严格执行《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7-2001),确保装修质量。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充分调动物业服务企业等住宅管理单位、居委会和住宅使用者参与监督的积极性,逐步形成各方力量共同参与、相互配合的联合监督机制。

  三、切实加强监管,确保质量安全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住宅装饰装修过程中的监督巡查,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开工、不按装修方案施工或破坏房屋结构行为的,责令立即整改。物业服务企业等住宅管理单位应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进一步强化竣工验收环节的管理,发现影响结构质量安全的问题,应要求装修人和装修企业改正,并报政府主管部门处理。建设主管部门要健全装修投诉举报机制,对住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必须依法认真调查,立即责令纠正,严肃处理。

  四、完善扶持政策,推广全装修房
  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国办发〔1999〕72号)和《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则》(建住房〔2002〕190号),制定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引导和鼓励新建商品住宅一次装修到位或菜单式装修模式。要根据本地实际,科学规划,分步实施,逐步达到取消毛坯房,直接向消费者提供全装修成品房的目标。

  五、强化宣传培训,营造良好环境
  各地要充分发挥宣传舆论的导向作用,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和杂志等宣传手段,采用板报标语、宣传图册等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宣传形式,大力宣传装修过程中私拆滥改的危害,普及住宅装饰装修基本知识,增强广大业主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树立文明装修、合理使用的思想。要针对物业服务企业等住宅管理单位和装修企业,有组织地开展相关培训,提高他们的质量意识和技术水平。要在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积极开展创优评先活动,加强行业自律,建设诚信体系,营造人人重视安全、人人保障安全的良好执、守法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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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13 23:3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余律师
    有关老百姓在购置房的时,已交纳了房屋维修基金,却由房管处在帮老百姓帮给管理与监管,
按理说五年才可起用这笔款的利息,存入五年的利息也算可观大钱生小钱的事,可怎么也不明白
这笔款到底怎么是应算在公家的户头上?
相关职能部门拿出银行的规定文件,我看到了,他所指的以单位为名下存入的钱,有规定只能为期存3个月,半年,壹年的时间,给我看我所住的楼房三十户人家维修基金是:75597元.
如单位定期一年不转存起止日期
03年12月04日一年利率是~~1.98     利息是~~1521
               二年    是~~2.25             是~~1724
               三年    是___________________
               四年    是___________是~~1931
因我和全体业主签字要提取这笔维修基金要更维修公共部位东西时,他们相关部门给按07年8月07日若领取的话,按活期算,0.72,总计利息是否378.14元..如等到08年12.04日提取的话,1931多元.估计总五年的利息也就是8833.69元,如在当年按3.74利息五年的存法却是1万1千多元.帮老百姓理财把好专款专用,可也要给老百姓计划合理呀?!现在是等于损害我老百姓利益啦!你再审计一下整个购房户存款,那就不得了啦!已成为社会的问题啦!请余律师你你给指点一下他们的作法是不是已损害了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呀?说说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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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13 23:40 | 显示全部楼层
论坛里有位叫李勤律师的ID加所有的帖都被封闭,估计他有不规范的地方吧?!:o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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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14 23:55 | 显示全部楼层
余律师你怎么不回帖啊???
是不是你的电脑又出现了故障?不能回帖呀???
辛苦你给予提示与解读一下好吗?:handshake :handsh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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