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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之间的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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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3 19: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业主之间的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章“相邻关系”,尤其是第九十一条规定以权利人(业主)装修“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引自  翰墨香林苑业主家园 GROVE)

[ 本帖最后由 林间漫步者 于 2008-9-13 19:5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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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4 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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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4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是有的人遇事总是把个人利益凌驾在法律和公共道德之上,所以难免发生使自己和他人都很不愉快的冲突。这个需要一定的强制规定和舆论氛围来约束和纠正,往往说说容易做起来是难的。还是希望大家做有素养的邻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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