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广大业主根据物管合同规定进行2009年物业费的缴纳 购置华庭云顶小区物业之后,按时交纳物业费,是小区每位业主按“业主管理规约”规定应尽的义务。自本届华庭云顶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成立以来,我们一直按浙江振邦物业管理公司华庭云顶物业管理处(以下简称振邦物业)与第一届华庭云顶业主委员会签定的物管合同之相关要求,积极配合振邦物业,对广大业主进行正常的收缴物业费宣传,协助振邦物业,提高小区的物业费收缴率。 在双方的努力下,小区的物业费收缴率有了很大的提高。 2008年即将结束,2009年即将来临。为了使振邦物业按合同要求,提供与合同相符的物业服务,同时收缴相应的物业费,保护广大业主的利益不受损害,业委会向每位业主再次明确物管合同就物业费收缴所规定的相关事项,即: l
根据合同第十四条,振邦物业在小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属于物管合同第二章由业委会“委托管理”之服务事项。 l
根据合同第十九条,物业费的收取,住宅用房“采取季度收费办法”,经营用房“采取半年度收费办法”。 l
根据合同第十九条,业主有“自愿提前缴费的,尊重当事业主意愿收取”。 l
根据合同第二十四条17款,业主不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时,业委会有义务“协助”物业公司催交。
综上所述,非经业委会同意而变更物业费的收取方式,将视作违反物业合同之行为。广大业主方面,望依照业委会与振邦物业签定的物管合同之要求进行物业费的正常缴纳;同时也不要随意变更缴纳的方式,以免将来在业委会协调双方权利义务时,造成工作上的被动,给业主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