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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同志,一道来年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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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3 08: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对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作出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逾期不参加投票业主的投票权数是否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但该已表决的多数票数应当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业主大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十一条里主要有这几层意思:
1、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弃权票计入多数票有一个前提:多数票应当达到总票数二分之一以上


本次表决结果是:
发1857票,赞成票909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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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23 08:21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政苑的议事规则是:取消了《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弃权票计入多数票有一个前提:多数票应当达到总票数二分之一以上”这条内容。

但是:这个议事规则有否遵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这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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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23 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解决这事的途径只通过再协商

可是,有一位业委会成员说:你们网上叫叫没有用。

请问这位业委会成员,你的法律意识是否淡了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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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3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政苑的议事规则取消了《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弃权票计入多数票的前提:多数票应当达到业主总票数二分之一以上这条内容是违反《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但书规定”的,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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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3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塘河居民 于 2009-3-23 08:32 发表
可是,有一位业委会成员说:你们网上叫叫没有用。

请问这位业委会成员,你的法律意识是否淡了一点?



他说的是实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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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3 14:10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家业委会看得很彻底,“网上叫叫没有用”。网上叫叫,是否有用取决于业委会的态度,当人家不理你的时候,我们该怎么办?可以做点什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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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3 14: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举旗?没人会。造反?没人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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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3 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抱着研学的态度,跟业委会一起探讨物管公司选聘的法律问题,我很赞赏!我得承认,我们的表决过程确实存在某些欠缺,比如:在发放选票过程中未能全部送达选票;把同意续聘不同意涨价的48票视为无效票;在公告中只引用了《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而未引用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我的理解是:《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因与国务院新修改的《物业管理条例》相抵触而部分失效。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同时,第十八条又规定,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作出约定。根据《政苑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逾期不参加投票业主的投票权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数。从上述规定看,这次物管选聘的表决是达到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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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3 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110,有没监票的,谁监的?有没唱票的,谁唱的?光你们几个业委搞搞的谁信。以后请不要浪费你们的宝贵时间了,你们付出的辛苦,请物管报销。当初业委成立时,就是瞎搞搞的。业主要有90%的没缴物管费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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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3 21:24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在继续忽悠!《政苑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出台在《省物管条例》修改之前!!《政苑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关于表决票的计算方法,应当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这是《规则》所明确的。
        至于律师反复强调的,《省物管条例》与《国务院物管条例》的冲突根本就不存在!!《省物管条例》只是对《国务院物管条例》未明确的未回收部分票如何计算问题进行了补充规定。
        律师,请继续忽悠!!!!!!再忽悠,送回去接受社会主义法律常识再教育。


[ 本帖最后由 不含萧余 于 2009-3-23 22:1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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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3 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段时间这里成了补学法律园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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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3 23:02 | 显示全部楼层
5年了,就不能现实一点吗?
不要再去做这些文字游戏了,有意义吗?
业主、业委会、物业
就不能把意见摆到桌面上一条条谈清楚,
就不能少点私心多点理解,
就不能团结一致把政苑搞好?
如果,真的水火不容,
那就干脆斗个彻底,
何必在这里逞口水之利。

收到消息,业委会有了表态
准备找大家当面沟通
本人也觉得,大家应该走下网络
当面讲出自己的想法,没什么可担心的

[ 本帖最后由 梯云纵 于 2009-3-23 23:2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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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3 23:48 | 显示全部楼层
暂时不交物管费是最现实的,耗下去是最佳选择!不想浪费时间,听业主委员会辩解或者忽悠之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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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3 23:48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我还是2年前提过的那个意见:
以单元为单位计算选票,单元楼主对单元住户负责。
单元楼主根据本单元住户意见,按民主集中原则提出单元选票。
单元住户有权了解单元其他住户的意见汇总情况。
这样,既避免了因部分住户的消极行为造成计票困难,
也形成单元业主-单元楼主-业委会委员-业委会-物业完整的信息沟通机制。
而现在,确实因为小区太大,信息沟通困难,业委会难以发挥作用,
业主遇到问题多是单打独斗的直接去找物业解决,难免会留下些愤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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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3 23:54 | 显示全部楼层
单元长制度是个好办法!保证选票发放和收回。但是现在物管、业委会最怕的就是业主被带长的统一了意见或者带长的召集业主议事!群龙无首,才是业主委员会所需要的。因此,设立单元长希望不大。老小区因为无业主委员会,所以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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