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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仅是消防通道单侧停车并不违法,与业主委员会商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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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 18: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本周,由于本人还在读书中,而且两头考试,辛苦啊,呵呵</P>
<P>所以小区的论坛今天才有时间上,不过还是有个新的关键性的进展要告诉大家的。</P>
<P>首先,本周二,下城区消防大队的同志终于回来了,他来我小区现场看过东侧保安亭以后是这样答复我的,以下是他的原话,请大家注意:</P>
<P>由于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小区内消防通道上设置建筑物目前已经不需要行政审批了,但一定要符合通行消防车辆的要求,就是上次我在发贴通报中提到的距离规范要求。如果没有问题,就是可以的,<b>那我进一步问道,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只要小区消防通道上设置的任何建筑物,只要不阻碍消防车辆的通行,不管是否符合其它的法律规定,至少在消防法上是没有问题的。得到了肯定的回答。</b></P>
<P>由此,我可以简单的从法律上与大家一起来思考一下这个问题,首先,我们的业主朋友SHENB兄为了抗议,经常在东侧以停车而示威,对此,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提出了这么一个观点,就是消防通道是不能停车的,因此他违法。呵呵,但大家仔细想一下,首先,<b>如果消防通道上设置保安亭都是法律不干涉的,(但要符合不阻碍消防车的通行的前提)那为什么单侧停车就违法了,难道单侧停车就是阻碍了小区消防车辆的通行,</b>那好,如果是这样,那一天,我们弄辆车停在那里,然后请消防的同志来处罚一下,业主委员会的教授先生,还有我们物业公司的领导们,你们觉得可以吗。<b>实际上,这里我们都忽视了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就是他们不知不觉中偷换了概念,把消防通道上不能阻碍消防车辆的通行,变成了只要是消防通道就不论青红皂白一律不能停车</b>,呵呵,请问你们,是谁那么告诉你们的,如果你们说的是对的,那位消防的同志还会说保安亭只要不阻碍消防车辆的通行就是不违反消防法这样的话吗。大家要明白一个基本的道理,<b>保安亭对消防车辆的阻碍是肯定大于单侧的车辆停发的</b>。这是很浅显的道理。</P>
<P>好,我们继续来看,如果法律不禁止,那根据法无禁止皆自由的观点,小区的业主在消防通道单侧停车为什么就是违法呢,违反的是什么法呢,阻碍了消防车辆的通行了吗,大家谁见过有业主在消防通道上停两排车的呢。也许教授们又要说,没有审批画个黄匡就不合法啊。呵呵,不好意思,这就更加不和逻辑了,大家可以想一想,你在马路旁停车,没有黄匡就要挨罚,但是你在小区里停呢,交通警察和城市管理执法大队能管吗,依据那一条,你们能说出来吗。呵呵,所以,说穿了,很多事情都是比“司马昭之心”还清楚不过的,动机从第六号公告的内容去品位一下就明了的很了。<b>至于去审批画个黄匡,实际上并不是行政许可,而是行政确认,就是行政机关确认我们的做法是合法的而已,别无其他。说得白一点,不审批也不见得就是违法的。</b></P>
<P>最后说一句我的一点想法,从我本人来说,是否恢复单侧现在已经不重要了,<b>但是,业主委员会中的某些教授先生们的动机和工作态度实在值得我们做合理的怀疑,</b>因此,在此建议大家,维护我们的权利,就要维护到底,决不放弃。</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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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3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帖子于3月3日上午10:10分出现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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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3 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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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3 12:17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的有理,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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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3 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千里烟波</I>在2006-3-3 12:17:38的发言:</B>
说的有理,顶</DIV>
<P>
<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560 border=0>

<TR>
<TH><FONT color=#05006c>谁来保证小区消防通道畅通(组图)</FONT></TH></TR>
<TR>
<TD>
<HR SIZE=1 bgcolor="#d9d9d9">
</TD></TR>
<TR>
<TD align=middle height=20>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7日12:58 <FONT color=#a20010>中国宁波网</FONT></TD></TR>
<TR>
<TD height=15></TD></TR>
<TR>
<TD class=l17><FONT size=+0>
<CENTER><FONT size=+0>
<TABLE cellSpacing=4 cellPadding=1 align=center border=0>

<TR>
<TD vAlign=top align=middle><IMG src="http://image2.sina.com.cn/dy/s/2004-09-07/1094535076_OTaiF3.jpg" border=1></TD></TR>
<TR>
<TD vAlign=top align=middle></TD></TR></TABLE>联南社区内的道路上早晚都停满了各种车辆。

</FONT></CENTER>
<CENTER><FONT size=+0>
<TABLE cellSpacing=4 cellPadding=1 align=center border=0>

<TR>
<TD vAlign=top align=middle><IMG src="http://image2.sina.com.cn/dy/s/2004-09-07/1094535076_PTaiF3.jpg" border=1></TD></TR>
<TR>
<TD vAlign=top align=middle></TD></TR></TABLE></FONT></CENTER>  车辆堵在了演武街一小区门口。为了做好居民小区的消防安全工作,消防部门目前正在大力开展“消防进社区”活动。但记者通过调查发现,小区内日益增多的私家车堵塞了居民小区的消防通道,着实让不少市民忧虑。

  记者目击

  私家车占道令人头疼

  据统计,去年我市共有3.32万户居民家庭新添了汽车,比上年增长76.9%,今年我市私家车仍在快速增长,上个月已经达到了9万多辆。昨晚,记者到市区的几个小区进行了现场察看。

  记者来到了卖鱼路上的人丰小区时,正好是晚上6点多。由于时间还早,这里停放的车辆还不是很多,但正对小区大门的主干道两侧已经停满了轿车,一位住在小区的大妈说,到晚上10点以后,停在小区的轿车还要多,消防车想要进来是很困难的。

  晚上7时,记者来到天一广场东侧的日新街,只见一个路面临时停车点已找不到空车位,连一个出租车临时停车点也被社会车辆占用了。随后记者来到天一广场西侧的华楼巷临时停车点,这里也已停得满满当当,而且有20辆汽车在道路的另一侧违章停放,使得本来就很狭窄的华楼巷变得更加拥挤。

  晚上8时多,记者来到枫丹公寓,只见主入口通道的两边,已经停满了汽车,中间剩余的路面,仅够一辆小汽车进出。一位正在停车的居民说,晚上回来比较迟的话,很难找到一个停车的地方。一名住户反映,有一次甚至看到两住户为了抢临时车位差点动手打架。

  晚上10点多,记者又来到了城市广场,这里的柳庄巷也停了很多车子,一位居民担忧地说,这里是高层建筑,如果发生火灾,消防队的登高车根本无法靠近,真让人感到不放心。记者一个晚上跑下来,发现同样的情况在中山小区、西河花园、锦沧文华、柳锦小区等大都存在。

  声音:宁波市消防支队的王金永副支队长说,他们也曾对小区停放私家车造成消防通道被堵的现象进行过实地调查,结果发现大多数小区内都有许多车子直接停在了消防通道上,甚至是道路中间。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消防通道净宽应该不小于3.5米,并应保持畅通。但一些小区的主干道只能容纳普通消防车进入,大型的登高车很难进入。小区的支道,则连普通消防车也难以进入。一些小区甚至将作为消防应急通道的侧门当作了停车场地,就连消火栓周围也停放着车辆。消防车的宽度在2.5米左右,扑救大火时,还需要一定的操作面积,因此,消防通道起码要保持在3米以上,而且要留有回车道。否则一旦发生火灾,就会给消防队的扑救带来困难。

  记者调查

  保证小区消防通道畅通难度不小

  居民小区停车难造成的消防通道被堵,已经影响到了小区的消防安全。记者了解到,要在短时间内破解这一难题,还有一定的难度。主要原因是:我市对小区乱停车辆至今没有明确的管理部门和具体可操作的处罚办法。

  小区车辆停放应该由哪个部门来管理呢?记者首先询问了交警部门,他们的回答是,按照规定,交警部门只负责管理马路上的车辆停放。看来,小区的车辆停放应该由物业公司来实施了。记者在柳馨花园采访时,一位姓陈的居民指着一辆正准备停放在路中间的轿车说,像这样乱停车物业保安是不是该管管?但记者看到,当保安前去阻止时,那个开车的根本不予理睬,锁上车门顾自走了。

  新东方物业公司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对小区的车辆停放有严格的规定,而且在小区内划定了停车线。但由于物业公司没有相关的强制权,又不能对乱停乱放进行处罚,因此,一些居民根本就不服从物业公司的管理。

  他山之石

  外地经验值得借鉴

  如何规范小区停车秩序,确保小区消防通道畅通,外地一些城市已经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

  北京市规定,小区主干道的消防通道宽度应该保证在6米以上,支道应在3米以上,并且应该留有回车道和消防操作平台,否则将予以处罚。

  广州市最近出台的一个地方性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和疏散通道,不得擅自变更消防设施的安装部位和擅自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建筑物的共有部分进行扩建、改建和装修。违反规定可以罚款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并对其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业内人士认为,我市也应该制订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明确小区停车管理的职能部门,并对违反规定者给予必要的处罚。

  事件回放

  通道不畅屡屡延误救火

  8月4日早晨,位于海曙区大梁街的一幢居民楼发生火灾,海曙消防大队迅速出动4辆消防车,只用几分钟就赶到了现场。但当消防车快要赶到火场时,先是被马路上的无证菜摊阻住,好不容易开出一条通道,又发现路边的消火栓周围停放着几辆轿车,因此耽误了出水时间。幸亏部分官兵已经冲到楼里,及时引导楼内10多位居民撤离,这才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去年12月28日晚,西河小区居民楼发生煤气罐泄漏爆炸事故,市消防特勤大队、海曙消防大队的消防车在现场一直扑救了一个多小时。事后,消防官兵说,他们本来可以直接用灭火效果更好的高压车载水炮灭火的,但是由于众多车辆挡道,根本无法靠近火场,只得铺了近100米的水带进行救火。

  今年上半年的一个晚上,江东大步小区一居民楼起火。由于消防登高车被停放的私家车堵住,无法靠近施救,消防队员只得用人工拉梯攀上去,结果延误了救人时机,一男子烟熏而亡。消防队员痛惜地说,如果当时登高车能够靠上去,这个人肯定是能够救出来的。

  声音:“一年总能遇到五六回消防车开不进火场的情况。”江东消防大队的一位参谋告诉记者。他说,遇到这种情况,要么绕路而行,要么就靠人工把水带拉进火场,然后用人工水泵供水,但如果遇到大火,光靠人工水泵没法提供足够的救火用水。<!--NEWSZW_HZH_BEGIN-->
<!--NEWSZW_HZH_END--></FONT></TD></TR></TABLE></P>[em01]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3-3 14:05:00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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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3 14:01 | 显示全部楼层
<P align=center><B>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B></P>
<P align=center><B>(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B></P>
<P>第一章 总则</P>
<P>第一条 为了提高城市防火灭火能力,防止和减少火灾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城市规化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P>
<P>第二条 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应当纳入城市规划,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P>
<P>第三条 城市消防规划由城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会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城市规划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吸收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参加。</P>
<P>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的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以及独立工矿区的规划建设。</P>
<P>第二章 城市总体布局的消防安全要求</P>
<P>第五条 在城市总体布局中,必须将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设在城市边缘的独立安全地区,并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保持规定的防火安全距离。位于旧城区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必须纳入改造规划,采取限期迁移或改变生产使用性质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P>
<P>第六条 在城市规划中应合理选择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瓶库、汽车加油站和煤气、天燃气调压站的位置,并采取有效的消防措施,确保安全。合理选择城市输送甲、乙、丙类液体,可燃气体管道的位置,严禁在其干管上修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或堆放物资。管道和阀门井盖应当有标志。</P>
<P>第七条 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必须布置在城市或港区的独立安全地段。</P>
<P>第八条 城区内新建的各种建筑,应当建造一级、二级耐火等级和建筑,控制三级建筑,严格限制四级建筑。</P>
<P>第九条 原有耐火等级低,相互毗连的建筑密集区或大面积棚户区,应当纳入城市改造规划,积极采取防火分隔、提高耐火性能、开辟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等措施,改善消防条件。</P>
<P>第十条 贸易市场或营业摊点的设置,不得堵塞消防车通道和影响消火栓的使用。</P>
<P>第三章 消防站</P>
<P>第十一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城市消防站的位置和用地。已确定的消防站位置和用地,由城市规划部门进行控制,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占用。如其他工程建设确需占用,必须经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并按照规划另行确定适当地点。</P>
<P>第十二条 消防站的布局,应当以接到报警五分钟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责任区边缘为原则,每个消防站责任区面积宜为四至七平方公里。</P>
<P>第十三条 高层建筑、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企业、古建筑比较多的城市,应当建设特种消防站。</P>
<P>第十四条 物资集中、运输量大、火灾危险性大的沿海、内河城市,应当建设水上消防站。</P>
<P>第十五条 基本抗震烈度在六度(含)以上的城市,消防站建筑应当按该城市的基本抗震烈度提高一度进行设防。</P>
<P>第十六条 合理利用高层建筑或电视发射塔等高度大的建筑物、构筑物建设消防liào望台,并配备监视和通讯报警设备。</P>
<P>第四章 消防给水</P>
<P>第十七条 供水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的具体条件,建设合用的或单独的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水井或加水柱。</P>
<P>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江河、湖泊、水塘等天然水源,并修建通向天然水源的消防车通道和取水设施。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天然水源。</P>
<P>第十九条 消防给水管道的管径、消火栓的间距应当符合国家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市政消火栓规格必须统一,尚未统一的,应当逐步更换。拆除或移动市政消火栓时,必须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P>
<P>第二十条 消防给水管道陈旧或水量、水压不足的,供水部门应当结合管道的扩建、改建和更新,满足消防供水的要求。</P>
<P>第二十一条 大面积棚户区或建筑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密集区,无市政消火栓或消防给水不足、无消防车通道的,应由城市建设部门根据具体条件修建消防蓄水池,其容量宜为一百至二百立方米。</P>
<P>第二十二条 市政消火栓被损坏时,应当由供水部门及时修复。</P>
<P>第五章 消防车通道(请注意第25条占用消防通道)!!!</P>
<P>第二十三条 街区内应当合理规划建设和改造消防车通道。消防车通道的宽度、间距和转弯半径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P>
<P>第二十四条 有河流、铁路通过的城市,应当采取增设桥梁等措施,保证消防车道的畅通。</P>
<P>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挖掘或占用消防车通道。必须临时挖掘或占用时,批准单位必须及时通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P>
<P>第六章 火灾报警与消防通讯指挥</P>
<P>第二十六条 城市应当规划和逐步建设比较先进的有线、无线火灾报警和消防通讯指挥系统。一百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应当规划和逐步建成由电子计算机控制的火灾报警和消防通讯、调度指挥的自动化系统。</P>
<P>第二十七条 小城市的电话局和大中城市的电话分局至城市火警总调度台,应当设置不少于两对的火警专线。建制镇、独立工矿区的电话分局至消防队火警接警室的火警专线,不宜少于两对。</P>
<P>第二十八条 一级消防重点保卫单位至城市火警总调度台或责任区消防队,应当设有线或无线火灾报警设备。城市火警总调度台与城市供水、供电、供气、急救、交通、环保等部门之间,应当设有专线通讯。</P>
<P>第七章 建设和维护资金</P>
<P>第二十九条 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的基本建设和消防部队的装备,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之内的,由地方审批后,其经费应当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开支见附件)。</P>
<P>第三十条 城市公安消防部门所需行政经费和业务性开支,按照公安部、财政部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关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经费问题的通知》(〔82〕公发(武)157号文件)规定执行。</P>
<P>第三十一条 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直接关联并由公安部门使用的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维修费用,在城市维护费列支。</P>
<P>第三十二条 城市公用消防建设和维护资金的预算管理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委另订。</P>
<P>第三十三条 城市企业、事业、机关、学校等单位内的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由各单位自行解决。因工程建设等原因损坏或拆迁的市政消火栓,其修复费用全部由损坏、拆迁单位负担。</P>
<P>第八章 附则</P>
<P>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城市规划、供水、供电、电信和市政工程等部门贯彻实施,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P>
<P>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建设等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特点,共同制定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的具体办法,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P>
<P>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由公安部负责解释。附:消防基本建设费、业务费开支范围(暂行)(略)</P>[em01][em01]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3-3 14:04:01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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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3 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P><FONT color=#ff0000>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挖掘或占用消防车通道。必须临时挖掘或占用时,批准单位必须及时通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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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3-3 23:55 | 显示全部楼层
<P>董先生是个认真的人,把相关的法规都贴了上来,呵呵.</P>
<P>那我就再说几句然后去休息吧,您提到了占用消防通道的问题和乱停车的问题.我不客气的说,请您不要在意.您的说法在法律解释学上纯属<b>偷换概念</b>.首先,什么是乱停车,横七竖八算吧.你塞我堵是吧,但是我们要看到一个基本的事实.在单侧停车的日子里<b>,您那天见过那样的例子,业主们完全都是自觉的紧紧靠在路边停成一排的,呵呵,不客气的说,消防车开六十码都没有问题</b>.所以,乱停车纯属是您自己臆想出来的一种法律解释吧,呵呵,建议您先问问野风的法律顾问什么叫乱停车吧.</P>
<P>至于占用消防通道的问题.呵呵.好的,关键就在这里了,什么是消防通道,您从法律解释学上来解释一下,应该是一条路,可以通消防车辆<b>,对吧,那请问您.消防车辆需要的是3.5米,但您的路有八米宽是不是这八米宽的路都是消防通道,都不能这样或者那样.是不是都叫占用,</b>呵呵 用法律人的角度看,这简直荒唐啊.请问占用是什么意思,您查过字典吗.占用就是我把你的东西给拿过来自己用了.那请问,<b>如果假设是SHENB兄一个人在那里单侧停车,您能说他占用消防通道了吗.消防车是不是就因为您对占用的解释就不能用消防通道了.要从SHENB兄的车顶上开过去了呢</b>.</P>
<P>呵呵,您的心情我理解,但我出于对大家的认真负责态度,还是要提醒您,知道法规是一回事情,如果正确的理解和运用就是另外一回事情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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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4 01: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混倄视听

<P>我不是咬文嚼字~~~~~~</P>
<P>看了一些里面的法规,我终于明白了..........原来业委会禁止停东通道的理由真的很荒唐</P>
<P>说什么违法.............其实就是拿着"占用消防通道"这种敏感字眼来迷惑全体业主,企图把舆论到向他们这边.</P>
<P>举个例子:杀(死)人</P>
<P>有故意(蓄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交通肇事,工伤,防卫过当,正当防卫,医疗事故........还有类似很多</P>
<P>法院能拿"杀人偿命"的理由,都把肇事人都给枪毙了??</P>
<P>再细分一下"占用消防通道"....真的是违法吗?真的有必要采取强制措施吗?</P>
<P>再举个例子:国大连卡佛与浙江大酒店之间的小路(戒坛寺巷支路,约5米宽)就是很重要的消防通道,</P>
<P>如果你把车停在消防龙头旁,交警很有可能扣你证,</P>
<P>但沿着小巷往前20米停车,交警就不会管你了,</P>
<P>因为那里是允许(收费)的路边停车处...........</P>
<P>最近,窄窄的戒坛寺巷又用黄线划了半条路的车位......不信的可以去看看</P>
<P>这条路可是杭州全体人民的!!!</P>
<P>而且是杭州的最最中心,入口密度最集中的地区哦!!!</P>
<P><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70938" size=4>雅苑又怎么了?比市政府还大?</FONT></P>
<P><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70938" size=4></FONT>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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