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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的手段必须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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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4 01: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现在上论坛看到的全都是指责物业的帖子,大家矛头都指向物业。作为业主,本应跟广大业主站在同一战略线上,但是几次尝试下来,发觉要做到这一点实在是困难,一来是我家没车,我也就体会不到大家所说的“有车没地方停,有家回不了”的滋味,二来是我家也没跟物业正面冲突过,那就更无法体会到广大业主的那种愤怒感。[em06]</P>
<P>“南大门堵车”,在论坛发帖子指责,把车停在物业不让停的地方作为抗议,等等等等,说到底,大家的目的只有一个,把现在停车难的问题给解决了。处理事情有很多种方法,就看大家选择的是哪一种,同样是解决问题,我们为何不采取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呢??</P>
<P>说到法律,先说一下有争议的“六号公告”。野风物业现在执行的是业委会发布的“六号公告”,大家都说物业现在的所做所为是违法,没错,光地面停车费收180元这一点,就可以说他物业是违法。但是俗话说:“怨有头,债有主。”,这份所谓的“六号公告”是出自谁手?是物业么?不是,是我们的业委会,恰恰是他们制造了这份违法的“六号公告”,而物业也确实去执行了这份“公告”。一环接一环,有没有错?物业跟业委会都有错!!令人感到可惜的是,明明是两个不同的个体犯下的错误,而受到谴责的却只有一个,为何就没有人去指责业委会?问问他们为何制订一份违法的公告,叫他们出来说明一下,现在事情闹的这么大,他们在做什么?</P>
<P>我们当初要求有业委会的目的是什么?是希望有人可以代表广大业主去跟物业交涉,从而解决两者之间存在的矛盾。而现在又是一幅什么景象?业委会不但没给大家带来帮助,到是添了不少乱处。业委会的权利不是无穷大,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这是事实,但你业委会总该做点你能力跟权利范围内的事吧?至少你制订公告的时候应该为广大业主多想想吧;公告里的内容也应该写点合法的吧;看到业主跟物业有矛盾,总该站出来帮着解决吧……我就纳闷,你们业委会的人怎么就那么沉得住气,就看着业主跟物业的矛盾升级再升级,这样子下去对大家都没什么好处么。本来大家搬进现代城都是开开心心的,现在搞得每天回家为停车的事情搞得火气很大,多没劲。</P>
<P>就事论事,我也没什么对业委会不满的意思,但我觉得现在问题就出在你们制订的“六号公告”上,你们怎么说总该露个脸帮着解决下么,总不能什么事老让人家物业给顶着,我看现在被骂了最多的就是物业,接着就是董主任了。反正我也说不了物业是好是坏,是好是坏大家心里都有自己的标准呗。</P>
<P>上面有说到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利益,我这给大家举一个真实的例子,供大家作为参考:</P>
<P>住在现在雅苑的业主应该非常清楚,每户人家的大门都是开方商统一按装的。当然统一有其的好处,我这里就不多说。但是其却存在着不利之处,第一、安全隐患,由于门把手是里外都可以开的,也就是说回家后必须在里面用钥匙把门给锁了,如果家里尚有人没回来还不能把门用内锁锁掉,内锁锁上外面的人就进不来了,很难保证每个人回家都有随手锁门的这个习惯,这样,安全就有了隐患。第二、通风不好,有些户型不是南北通风的,到了夏天,把大门关了整个房间就无法通风,只有让大门开着才可以通风。</P>
<P>正是因为这两点,我家还在装修时就特意多装了一扇铁门,按照开发商统一按装的铁门的外观做的,多了一个通风口,方便平时通风,门关上即使不锁外面也无法打开,不用担心回家忘记锁门而带来安全隐患问题,再说外观和发商统一按装的铁门没什么区别,不仔细看是看不出多装一扇铁门的。本来么,多装扇铁门也不过是我家自己的事情,可是物业却说不准装,问其为何?答:开发商统一要求。家父不乐意了,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也不能支持你物业不让业主按装第二扇铁门的说法呀。家父一纸诉状,欲与物业打官司。物业咨询他们自己的法律顾问,得到结论是即使打官司也赢不了,因为他们确实理亏。最后双方是和解的,我家也就多装了一扇铁门,可以说,全小区就我家是装两扇门的。</P>
<P>我说这件事的目的不是鼓动大家去跟物业打官司,只是要维护自己的权利必须要通过正当的手段。我有看到一位“有家不能回”的业主发了个气愤的帖子,说他就是要把车停在物业不让停的地方,有本事打110去。非常理解这位业主的心情,人有的时候碰到火气大的事情会做出些类似“同归于尽”的事情,“你让我过得不舒服,我也不让你过得舒服”。我想劝劝这位业主,别怄气,身体是自己的,气坏了不值。论坛上还有个业主说他要准备点材料,准备到时候通过打官司来维权。此人就高明了,法律是公正的,只要你有理,没什么是不能解决的。</P>
<P>以上是小布我的一些看法,希望大家都有事好好说,别老是吵架的,每次上来看到的都是吵架的帖子让人心寒啊[em19][em19]</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3-4 2:21:58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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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3-4 01:34 | 显示全部楼层
终于写好了,也不知道会不会有人听我瞎操心说的话[em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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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4 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P>好贴,很对,小小年纪有次见解不容易.</P><P>同时有机会我也想介绍一下简单快捷的法外解决办法.</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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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4 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长剑入鞘</I>在2006-3-4 8:20:14的发言:</B>

<P>好贴,很对,小小年纪有次见解不容易.</P></DIV>
<P>同意,顶一顶!!!</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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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4 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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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4 13:07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贴,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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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4 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长剑入鞘</I>在2006-3-4 8:20:14的发言:</B>
<P>同时有机会我也想介绍一下简单快捷的法外解决办法.</P></DIV>
<P>如果有人欠钱不还:
<P>正规的解决办法是起诉,然后是罗嗦的过程,然后打赢官司.接下去有不同可能,或者那些钱打个折扣收回了;或者法院执行不下去,打嬴官司拿不到钱.
<P>法外的解决办法(之一):带上几个人去讨钱,债务人解释实在没钱,逼急了说:那你说怎么办?债权人说:上!然后一顿扁.赶紧撤,没留一句话.然后有不同可能,或者债务人报案,然后又进入罗嗦的法律程序;或者债务人派个办公室主任什么的今天送一张支票还十万,明天还五万这样弄个把月,最终把钱还完.
<P>其实很难说清哪种办法更好.</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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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5 01:06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你的观点。

顺便说一下,我的看法,从法律上来说,
物业应该没有过错,(可能有一些小过失)
按照现在的说法,可能有过错的只有业主委员会。

楼主认为物业有过错的论据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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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3-5 23:16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十九楼</I>在2006-3-5 1:06:26的发言:</B>
支持你的观点。

顺便说一下,我的看法,从法律上来说,
物业应该没有过错,(可能有一些小过失)
按照现在的说法,可能有过错的只有业主委员会。

楼主认为物业有过错的论据是什么呢?


</DIV>
<P>

<P>就一点,错在地面收180元</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3-5 23:19:28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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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6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合法的手段往往需要更多的成本和时间,有时候不合理的方法反而更有效,这是现实,6号公告不就是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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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6 12:03 | 显示全部楼层
写的很好,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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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6 14:03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布出手了~厉害的!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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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6 20:41 | 显示全部楼层
<P>合法的手段往往需要更多的成本和时间,有时候不合理的方法反而更有效。</P><P>远比楼主高明!</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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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6 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P>楼主其实赢在运用了不合理的方法上,而不是楼主所谓的合法手段。</P><P>楼主的文章的主题南辕北辙嘛!</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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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6 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P>不要误人子弟哦。</P><P>都这样,老董可下不了台,老董老板可更下不了台哦!</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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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3-13 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一台好戏</I>在2006-3-6 20:44:34的发言:</B>

<P>楼主其实赢在运用了不合理的方法上,而不是楼主所谓的合法手段。</P>
<P>楼主的文章的主题南辕北辙嘛!</P></DIV>
<P>那请问:什么是你所谓的不合理的方法?
<P>打官司难道是不合法的手段么?
<P>按你的逻辑,那是不是法院都好关门了?
<P>律师都好下岗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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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3-13 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一台好戏</I>在2006-3-6 20:41:18的发言:</B>

<P>合法的手段往往需要更多的成本和时间,有时候不合理的方法反而更有效。</P>
<P>远比楼主高明!</P></DIV>
<P>
<P>高明在哪里?
<P>又想马儿跑得快,又想马儿不吃草,可能么?!!
<P>合法跟合理是两个概念!!请不要混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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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3-13 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一台好戏</I>在2006-3-6 20:46:09的发言:</B>

<P>不要误人子弟哦。</P>
<P>都这样,老董可下不了台,老董老板可更下不了台哦!</P></DIV>
<P>老董怎么下不了台了??老董老板又怎么下不了台了??
<P>我看人家野风满好么,头脑清楚分得清是非!不像有的人,是非不分,可悲!
<P>如果传授有合法手段维权也称得上“误人子弟”的话,那看来跟你是没什么语言好沟通了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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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3 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P>楼主不必懊恼,你的一片好心大家也能明白。</P><P>关于门的事,我有个问题想请教一下:</P><P>你家的门是否先装了,物管不让,然后才打官司胜诉的?</P><P>如果是正要装的时候,物管不让。那么你是偃旗息鼓、算了;还是一边装一边打官司;又或是把装修停下来,等法院的裁定下来再做定夺?</P><P>从结果看,上述三种可能中第一种不合法的是物管吃亏的是业主;后两者都合法但第二种并不合理;第三种方法既合理又合法,但吃亏的还是业主。如果是等着入住或准备结婚什么的,会有第三种可能吗?</P><P>也许有人会说,不选第三选第二也可以,总得合法呀!我想举个小小的例子,说明一下合理与合法之间的界限:</P><P>假设被一醉汗打了一拳:如果受了伤,肯定是报警,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如果没什么大的影响,那么该自认晦气?(不合理也不一定合法)找他论理?(你有足够的理由)还他一拳?(你也不合法了却未必不合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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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3 18:31 | 显示全部楼层
<P>我认为楼主之见很正确.</P><P>现实中有许多变通办法也是无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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