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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讨论贴:论"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及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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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0 23: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偶尔得知了一个与小区业主委员会换届有关的消息,觉得不说下可能有违公益,于是冒昧的提出来,请创造性的运用了<现代雅苑第二届委员会选举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机构及其负责人给予认真对待.        事情是这样的,某业主A到社区报名,参加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在填写表格后的某一天,被社区以业主委员会和野风物业的书面函件,认定该业主A君因未及时缴纳物业费,被认定为不符合选举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3项之规定,其规定曰候选人条件包括:"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该A君因未及时缴纳物业费,被认定为不能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因此没有资格参加业主委员会的选举。
        本人初听此事,觉得有关部门有理有据,应当拍手。但且慢,冷静一想,似乎又似是而非,于是如坠五里云雾。不解之处甚多,烦请大家,包括社区领导给个明确的答复,窃以为更有利于以正视听。
       1、”模范履行业主义务“中的义务是用什么法律规定来规制的,它的认定包括那些条件,内容又是什么。更致命的是,模范履行的义务是对其它业主的义务还是对物业的义务?一个业主对物业的服务不满,采取拒绝缴纳费用的形式,在合同法上业主必然享有的一项权利,至于这项权利如何主张,他交还是不交,什么时候交,交多少,自有合同法为基础来调整,关”模范履行业主义务“何事。是谁给你们的权利这么去解释的?法律依据是什么?那条法律规定不交物业费就不能参选业主委员的.连党委选举都可以填非指定候选人呢,法有何据啊同志们?说的直白点,你的管家每天都不好好干活,甚至什么都不干,或者严重侵害了你的利益,你还得乖乖交钱,否则就别想当业主委员会委员,更别谈把我整老实了。这是什么逻辑。不知道制订这样的规定,如此解释和运用这样的规定,目的是什么,我最近比较懒,请大家自己想吧。
       2、候选人的条件有五个,其他的条件如何查。
        我今天认真读了该办法,发现候选人简直就是完人。请看,首先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记得北大孙东东教授说过:上北京去告的人80%都有精神病,都是偏执狂。邻居们,为了我们的业主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建议先由孙东东教授主持本小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精神鉴定。哦,还忘了,该去政府部门查查,候选人是不是被剥夺或限制了政治权力,这也是不行的哦,这工作,那些说这位业主不交费没资格的领导们查了吗?
        第二条更热闹:“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的理解是,制订这条的人要不是根本是法盲,就是在呼悠咱劳苦大众。有关部门法律法规包括那些法律法规,如果有个业主要去选业主委员,要不要去查查他有没有在马路上“飙车”,要不要看看他有没有行政违法或者其他“案底”?我们总不能找个有经济问题前科的人来做业主委员吧?
         第四条就只能以雷人来理解了,“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请问这样高的道德判定标准有依据吗,是不是确定候选人的某些人自己画个圈就行了?人家如果万一选上了后发现原来不工整廉洁,没有社会公信力,那谁来承担欺骗业主的责任?现在好象业主委员会选举争议的案例已经有了哦。去学习下吧,革命先辈是靠学习和坚韧打天下的,不是呼悠!
          最后一条说“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在我看来就是废话,这个小区从来不召开业主出席的业主大会的,要组织能力有屁用啊。以前到是有业主征集了20%业主签名要求召开业主出席的业主大会的,可是那个时候,社区,业主委员会都干什么去了?组织能力,朝你笑笑。
         说了一堆没什么大用的话,到了关键的问题了,既然业主委员会选举有五个条件,为什么这位业主单单就因为这个原因“模范履行业主义务”的奇怪解释,请注意,是物业公司出的所谓证明其没有交物业费的严重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就如此轻松搞定将其从名单中去除之义务。那其他四个条件呢?你们认为符合的人都调查过了吗,这样的做法,不得不给人以合理的理由去怀疑其中有无其它不能让业主知道的问题?我们说,怀疑是公民应有的权力,感谢老天,我身在开明的中国杭州,再请问下,如果调查的?不交纳物业费应当被认定为是“不模范履行业主义务”为什么不在选举办法中明确写出来,凡此种种,让我觉得十分郁闷,想到了美国著名的小说和电影“第22条军规”,其实这军规并不存在,但当它需要时,它就会冒出来,成为你无法找到,又能致你死地的凶手。
         以上言论,仅为个人见解,本人对其内容之真实性不做任何保证,也不对任何人构成事实上之侵害。

[ 本帖最后由 雅苑无间道 于 2009-5-20 23:1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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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1 01:0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太不了解社区,野风物业及传说中的业委会的良苦用心了!!!
此人于07年自发参与了物业审计和监督,并与其他一些刁钻的业主,一起提出了一大串疑问,有“扰乱”审计工作之嫌;
此人多次反对在其所居住的楼宇附近堆放生活垃圾,并与08年将物业告上法庭,后胜诉~~~严重影响了物业的正常工作;
鉴于此,建议社区,野风物业及传说中的业委会剥夺其投票和参与社区活动的权利,限制其倒垃圾,限制其出入现代雅苑的行走路线。。。
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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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1 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惧怕之心昭然若揭
该人有专业财务知识 且有执着之维权精神
让他进业委会 呵呵 物业怎生过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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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1 11:5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半天,问题的关键其实就是一件事情: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资格条件是不是都审查过了,还是只为了要剔除某些特定的候选人的资格而只选择了其中的某一项去审查.进一步说,审查的程序和依据有没有法律依据?至少是小区业主合法自治范围内的约定依据?如果都没有,是相关部门和相关人自己搞的标准和解释,那就只有这样说了,这有可能使无法了解你们真实意图的人很容易想到一个不太好的词汇:强奸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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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1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每必要那么愤青啦

认为候选人不合理的拒绝投票
每人负责一幢说明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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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2 05:50 | 显示全部楼层
1楼提供理论,6楼指导操作。
行动吧,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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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2 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学法的好机会,忍不住再多说两句.
先转贴楼上这位马甲贴出来的规定: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不错,业主要按时交纳物业费用是其物业行政法规赋予业主的义务,但有三个前提:
第一,不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因为合同法是民事法律,在法的效力上是高于国务院行政法规,关于这一点,去学下入门级的法理学就知道了.由此我们想到的问题是,当你的服务合同中的服务提供者严重违约,让你都过不下去了,那你该如何是好,这时候合同法中给予业主的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似乎对业主缴纳物业费义务存在违法阻却的效力,要不让,你明知道一个垃圾物业公司什么都不干,还非得交钱给它,否则你就不能告它,呵呵,怪事多啊.

第二,这项义务是要成立还有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要有服务合同,请问,我们尊敬的在我楼上这位发贴的马甲先生,物业公司在前期入住小区满一定时间后,是必需要签定正式的物业服务合同的,我们小区有吗?你拿得出来吗?有公示过相关的合同吗?如果没有合同,我完全可以发个函给物业公司,要求单独就服务和价格进行商讨,再单独签定物业服务合同,在这之前我不能对你履行任何义务可以吗?物业公司现在收费的合法依据是什么?别忘了,不是每个人必须强制接受物业服务的,这不是抢钱,你也不一定能抢的到。前期服务协议吗,要不要我贴出来大家研究下,看看这个协议在诸位前任业主委员会成员不作为的前提下已经过期多久了?

第三,这里写的是:"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但有没有说如果不按时交纳的行为后果?或者说的直白点,用一个业主没有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为理由来剥夺业主参加业主大会选举的政治权利合法吗.用脑子想想吧,你后面贴出来的这个建设部的关于<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是什么东西?是行政规章还是规范性文件?它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吗?说实话,我很希望有,因为这样我就可以请相关业主认真追究下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相关责任人在收到业主要求召开业主出席的业主大会的20%以上业主签名时的所有不作为!!!

这里还忍不住要多说一句,楼上这位很想辩解,但是你很不幸,把“(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全部划红了,那我很想知道,也是我一直疑问的是,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是不是都按照上面所有六个条件进行过审核了,而不是只单单为了某些值得我怀疑的可能理由而只选取了其中你们认为对达到相关目的有利的理由?不管这个理由如何的牵强和可笑,只要看起来很美就可以了?如果不介意,我还想问一句,你们的结论,相关的程序能公开吗,所有的上述六个条件你们都审核了吗?呵呵,希望不要混淆是非,还是事实求是,因为至少我不糊涂。

[ 本帖最后由 六组团夜行侠 于 2009-5-22 12:5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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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2 12:52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一句,不要以为贴个法条就能混过去,这个世界喜欢较真的人还是大有人在的。不信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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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2 17: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我们的物业有无“模范履行物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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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2 18: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选票发的啊?偶提名乌龟为候选人行不行?它比较符合社区和物业要求,不会乱讲话,遇事只会缩头不会强出头。呆在小区的翠湖里也只会模范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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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2 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瞌睡猫 于 2009-5-22 18:02 发表
有选票发的啊?偶提名乌龟为候选人行不行?它比较符合社区和物业要求,不会乱讲话,遇事只会缩头不会强出头。呆在小区的翠湖里也只会模范履行自己的义务。

可以的,有5个人联合提名就行了。不过时间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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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2 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闲庭散步先生的马甲人员轨迹:
UID1000279 帖子1 精华0 积分1 阅读权限5 在线时间0 小时 注册时间2009-5-22 最后登录2009-5-22

如两天内不敢再露面,只能鉴定你是不值得我讨论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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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6 13:21 | 显示全部楼层
好长时间了,怎么不公布新的业委名单啊,我倒想看看谁真的很模范,也好让大家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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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6 22:5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下贴出候选人名单,是征求有无异议的,不过又是趁着放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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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6 23:54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原来这里已经在学法了。
普法教育,从业主利益开始, 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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