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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学法的好机会,忍不住再多说两句.
先转贴楼上这位马甲贴出来的规定: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不错,业主要按时交纳物业费用是其物业行政法规赋予业主的义务,但有三个前提:
第一,不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因为合同法是民事法律,在法的效力上是高于国务院行政法规,关于这一点,去学下入门级的法理学就知道了.由此我们想到的问题是,当你的服务合同中的服务提供者严重违约,让你都过不下去了,那你该如何是好,这时候合同法中给予业主的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似乎对业主缴纳物业费义务存在违法阻却的效力,要不让,你明知道一个垃圾物业公司什么都不干,还非得交钱给它,否则你就不能告它,呵呵,怪事多啊.
第二,这项义务是要成立还有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要有服务合同,请问,我们尊敬的在我楼上这位发贴的马甲先生,物业公司在前期入住小区满一定时间后,是必需要签定正式的物业服务合同的,我们小区有吗?你拿得出来吗?有公示过相关的合同吗?如果没有合同,我完全可以发个函给物业公司,要求单独就服务和价格进行商讨,再单独签定物业服务合同,在这之前我不能对你履行任何义务可以吗?物业公司现在收费的合法依据是什么?别忘了,不是每个人必须强制接受物业服务的,这不是抢钱,你也不一定能抢的到。前期服务协议吗,要不要我贴出来大家研究下,看看这个协议在诸位前任业主委员会成员不作为的前提下已经过期多久了?
第三,这里写的是:"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但有没有说如果不按时交纳的行为后果?或者说的直白点,用一个业主没有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为理由来剥夺业主参加业主大会选举的政治权利合法吗.用脑子想想吧,你后面贴出来的这个建设部的关于<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是什么东西?是行政规章还是规范性文件?它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吗?说实话,我很希望有,因为这样我就可以请相关业主认真追究下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相关责任人在收到业主要求召开业主出席的业主大会的20%以上业主签名时的所有不作为!!!
这里还忍不住要多说一句,楼上这位很想辩解,但是你很不幸,把“(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全部划红了,那我很想知道,也是我一直疑问的是,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是不是都按照上面所有六个条件进行过审核了,而不是只单单为了某些值得我怀疑的可能理由而只选取了其中你们认为对达到相关目的有利的理由?不管这个理由如何的牵强和可笑,只要看起来很美就可以了?如果不介意,我还想问一句,你们的结论,相关的程序能公开吗,所有的上述六个条件你们都审核了吗?呵呵,希望不要混淆是非,还是事实求是,因为至少我不糊涂。
[ 本帖最后由 六组团夜行侠 于 2009-5-22 12:54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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