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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十九楼 于 2009-5-27 07:31 发表
我来表示一下不同意见.
按照法律上来说,是采用举证的方法,
就是甲乙双方有纠纷,其中一方有先行举证的义务,通常是有异议的一方
比如甲方举出证据,说因为XX而反对,球就踢到乙方这边
然后乙方就有义务举出批驳或 ...
这位兄弟,看了你的帖子,有几个问题希望你思考下.
第一,法律不是采用举证的方法,而是进行举证责任的分配.小区物业既然能出一个证明,说某业主不是模范业主,那我就很奇怪了,这个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资格是谁定的?如果要证明自己的选举程序完全合法,是选举委员会的人来公示和证明还是业主自己象没头的昆虫一样自己去瞎撞?法律这个东西不用说的太复杂,简单点说,在社会主义的法律中,只要你自己用自然正义的良知去判断下就知道这个举证的责任归谁了.
第二,惠版对物业费纠纷的理解,其实完全正确.理由很简单,这根本就是两个法律关系.物业费纠纷是个合同关系,受合同法相关规定的拘束.而业主是否有权参选业主委员会是个行政法问题,涉及的是公民政治权力的问题,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民的政治权力只有依法由法院才能以判决形式宣告剥夺,不知道不交物业费和什么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有什么关系?
第三,建设部对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规定的五个所谓条件,包括模范履行业主义务,究竟是个强制性规定还是任意性规定?说的直白点,那怕一个业主从来没有交过一分钱物业费,但他热心公益,为人正直,在这种情况下,业主被选上了业主委员会委员,建设部门有权力宣布选举无效吗?呵呵,说句实在话,任何政府部门,让他口头说说谁都不用负责任,这个世界不懂装懂的数不胜数,但要他拿个书面的文件,他敢吗?如果敢,法律必会让他付出代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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