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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苑小区早已具备成立业主大会和委员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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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0 23: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2006年5月24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圣苑小区去年交房时就已经具备成立业主大会和委员会的条件了: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物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推举的代表和建设单位、居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通知全体业主,并告知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接受告知的单位应当派代表参加会议,并给予必要的指导。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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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1 08:11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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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1 08:11 | 显示全部楼层
emo_807 emo_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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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1 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省市条例有区别的

依省里的条例,是早就具备成立条件了。依杭州条例,还不具备成立条件。
个人以为,大家在关注成立业委会好处的同时,也要关注一下,目前小区业主相互间还不够了解、业委会的合适人选还没有全面浮现等情况下,急于筹备成立业委会,可能带来的一些弊端。
据个人观察,小区物业管理似乎比刚搬进来时好些了(我对小区物业还是有很多不满意的地方,甚至炒掉他也是没意见的,这里只是客观对其进行评价)。只要大家都能出以公心,经常关心关注小区物业,经常给物业公司提提意见,是有助于问题的解决的。最怕的是,有的业主借口物业管理不到位,而理直气壮地自毁小区环境。这个社会,最没得救的是自作孽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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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11 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海 于 2009-6-11 08:49 发表
依省里的条例,是早就具备成立条件了。依杭州条例,还不具备成立条件。
个人以为,大家在关注成立业委会好处的同时,也要关注一下,目前小区业主相互间还不够了解、业委会的合适人选还没有全面浮现等情况下,急于筹 ...


       省市的两个条例规定确实存在诸多不一致,但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杭州市人大的地方性法规的效力(杭州市属于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也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两者不一时应该根据省人大的规定。
        实际情况是这样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是2002年发布,2003年修改的,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是2006年颁布的。因此,杭州市的规定就面临着必须修改。2008年杭州市就已经将修改该物业管理条例列入市人大的立法规划,并且向社会公布了修改意见稿,该稿第八条的关于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规定就和省人大的完全一致了:http://zzhzbbs.zjol.com.cn/thread-1813718-1-1.html
   第八条(首次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物业管理区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求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通过管理规约、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至于现在是否要成立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本人认为可以开始启动了。因为首先是成立筹委会,从筹委会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还需要相当长的准备时间,此其一;其二,现在有很多事情是迫在眉睫的,需要有人牵头,上次学区问题虽然基本解决了,但也暴露了这一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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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2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圣苑凡夫 于 2009-6-11 10:00 发表


       省市的两个条例规定确实存在诸多不一致,但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杭州市人大的地方性法规的效力(杭州市属于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也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两者不一时应该根据省人大的规定。 ...

凡夫啊,个人理解认为:筹备组,应在房管部门牵头下,相关单位人员和业主代表组成。目前来看,依法律概念,圣苑小区仍然是一块开发中的地皮(地名没有、房产证未办出来。。。。。。),成立业委会,好象缺少点什么。我们拿到手的只是建筑物,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房子。我们只是住在某块地皮的建筑物中,没有住在法律意义的房子里,圣苑小区还只是叫叫的。我的理解不一定对,只是把想法提出来,仅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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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3 23:43 | 显示全部楼层

政苑业主大会出问题,圣苑不要重犯!

1.根据《省物管条例》本次业主大会表决无效!
http://zzhzbbs.zjol.com.cn/viewt ... 5%D6%F7%B4%F3%BB%E1

2.强烈质疑本次业主大会表决结果!
http://zzhzbbs.zjol.com.cn/viewt ... 5%D6%F7%B4%F3%BB%E1

3.11月21-28日选聘新物管表决前应先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http://zzhzbbs.zjol.com.cn/viewt ... 5%D6%F7%B4%F3%BB%E1

4.关于本次续聘同人物业公司并增加物业费的业主大会表决结果公告
http://zzhzbbs.zjol.com.cn/viewt ... 5%D6%F7%B4%F3%BB%E1

5.业主大会表决票监管不严
http://zzhzbbs.zjol.com.cn/viewt ... 5%D6%F7%B4%F3%BB%E1

6.业主大会否决的绿篱议案已经悄然实施
http://zzhzbbs.zjol.com.cn/viewt ... 5%D6%F7%B4%F3%BB%E1

7.车位抽签?业主大会通过了吗???
http://zzhzbbs.zjol.com.cn/viewt ... 5%D6%F7%B4%F3%BB%E1

8.律师,请不要忽悠政苑百姓!
http://zzhzbbs.zjol.com.cn/thread-3008432-1-1.html
.
9.本届业主委员会被如此罢免
http://zzhzbbs.zjol.com.cn/viewthread.php?tid=602340&highlight=%B1%BE%BD%EC

[ 本帖最后由 北高峰 于 2009-6-13 23:4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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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4 18:39 | 显示全部楼层
政苑:征集发起人提起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议案

http://zzhzbbs.zjol.com.cn/thread-3040239-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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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5 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政苑的北高峰和闻涛听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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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7 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客气。希望圣苑吸取政苑的教训,不要选举在职人员进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还是请热心的离退休老同志好,他们热心且顾虑少,容易把小区的事办好。比如,府苑业主委员会就是以老同志为主,比政苑强。政苑的业主委员会有和没有一个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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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8 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北高峰 于 2009-7-17 21:51 发表
不客气。希望圣苑吸取政苑的教训,不要选举在职人员进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还是请热心的离退休老同志好,他们热心且顾虑少,容易把小区的事办好。比如,府苑业主委员会就是以老同志为主,比政苑强。政苑的业主委员 ...

首先感谢北高峰。非常赞同离退休老同志进业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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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8 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但可以邀请在职人员担任业主委员会的顾问和监事。为业主委员会配备监事会和顾问委员会是非常有必要的,也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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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9 18:29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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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9 20:42 | 显示全部楼层
:lol 我们动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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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0 13:4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北高峰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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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0 18:17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届业主委员会在社区的指导下进行,建议先落实楼长、单元长,在开始着手组建业主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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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1 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没入住,很多事情都出不上力。但这样的贴子先顶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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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1 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的贴子先顶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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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6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圣苑吸取政苑的教训,不要选举在职人员进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还是请热心的离退休老同志好,他们热心且顾虑少,容易把小区的事办好。比如,府苑业主委员会就是以老同志为主,比政苑强。
说得很有道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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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8 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北高峰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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