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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jhi23456

wjh123456疑似物管,每天任务的就是顶自己的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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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6 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lol 什么时候小区的论坛变成了文艺界的地盘了,还娱乐啊,有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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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6 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qiulan110 于 2009-8-6 10:50 发表
不瞒你说,我在大学里曾教过《法理学》,学生在全国统考中,合格率100%,最高分96分。至于物管合同,是我们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业委会中懂法律且从事法律工作的委员很多,说我“指导下签的物管合同”,你实在是高 ...
你就胡吹、胡说八道、乱戴帽子、乱套马甲吧!你真能干,这些都知道!呵呵,还真给鼻子上脸了。此番言论,能证明你不是小丑?这么高的学问和我草民一个说得清么?别和我这个草民一般见识了,辩来辩去,能证明你什么?打击一个虚拟的网民,假想的敌人,有成就感?你的能力在法庭上,在这里是浪费口水。

[ 本帖最后由 wjhi23456 于 2009-8-6 17:1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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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7 07:5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qiulan110 于 2009-8-6 10:50 发表
不瞒你说,我在大学里曾教过《法理学》,学生在全国统考中,合格率100%,最高分96分。至于物管合同,是我们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业委会中懂法律且从事法律工作的委员很多,说我“指导下签的物管合同”,你实在是高 ...

不含萧余=焦点访谈=山色空濛=wjhi123456=。。=。。。=。。。?
马甲实在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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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7 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马甲多了,其实对自己不好,容易人格分裂,且掩耳盗铃的做法,也容易让自己无所顾忌,言行偏激。人,还是真实一点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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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7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qiulan110MM.
要理解有些人在现实生活中.不能.不敢.不可以大声讲话.在网上披个马甲.随便讲讲.发泄发泄.
何必认真.
他们如果真想为我们做好事.真名实姓来讲话好了.我们一定支持你们.
如果触犯法律.自然会有人请他们喝凉茶.

[ 本帖最后由 胖胖羊 于 2009-8-7 16:2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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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7 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qiulan110 于 2009-8-7 10:00 发表
马甲多了,其实对自己不好,容易人格分裂,且掩耳盗铃的做法,也容易让自己无所顾忌,言行偏激。人,还是真实一点为好!


你作为律师行走于黑白两道之间,人格早就分裂过了吧?马甲会导致人格分裂,你的担心多余的!恰恰相反,马甲可以释放压力,可以娱乐。另外,大学(其实不是大学)里无证驾驶上岗的事,就不要拿出来吹了。
老师不一定有证,马甲不一定人格分裂,律师未必走正道。好为人师者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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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7 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物以类聚,人以群分。每个人有自己的空间,马甲群有马甲群的娱乐方式。再次提醒你,你是律师,是真实的人!请不要介入到马甲与马甲的娱乐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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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7 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你点到的,说我是本论坛元老级斑竹“山色”的马甲,我自然感到无上光荣!想想也是,哪个斑竹没有几个马甲?而且,口水里混久了,“山色”也是马甲啊!马甲还能混成斑竹,而且在马甲的引导的一起灌水,不是一种娱乐精神吗?
马甲的任务就是灌水,引导话题,甚至争斗,吸引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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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7 20:27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正宗的马甲,您已经注册成为口水杭州的会员,请您在发表言论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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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8 01: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人研究马甲比较专业!马甲就是马甲,一路走一路甩,到处是马甲。马甲不值钱,别太把马甲当回事了!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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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0 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真不明白,你也是法律界里混的人,为何要这么作孽自己呢?靠骂和被骂吸引人气,晋升斑竹有什么意思?真的,马甲背后都是一个真实的人,一旦被人识破(事实上已经识破),你就不为自己的名誉想想?现在政苑论坛被搞得乌烟瘴气,你难道真就唯恐天下不乱啊?作为法律人,应该要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现在你们单位也在教育你们要“和谐”,你怎么就这么喜欢添乱呢?太不懂事了!真的该反省反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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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0 22:12 | 显示全部楼层
在现实中,我不认识你,与你也无冤无仇。但在网上,你的言论太不可理喻了。如果你真有怨气的话,只要合理合法,我可以帮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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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10 22:12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在业主委员会被“和谐”了吧?你分明是吵架来的!火是你烧起来的。你是君子,不要浪费口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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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10 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wjhi23456 于 2009-8-7 14:44 发表
物以类聚,人以群分。每个人有自己的空间,马甲群有马甲群的娱乐方式。再次提醒你,你是律师,是真实的人!请不要介入到马甲与马甲的娱乐中来。
再次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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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1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最争论下去,已经没什么好处,暂时锁上几天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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