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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我爱小叮当

翠湖的悲哀-现代城上演的一幕丑剧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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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3 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点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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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3 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P>一定要严惩!不然不以平民愤![em03]</P>
<P>另外也是对物管的警示:你们请的这些为小区服务的人员是否可靠、安全?包括清洁工、花工、维修工、泥水工等等。这些不固定的人员,行为不文明只不过伤大雅,人员危险就会对业主构成威胁了~~</P>
<P>说个想法:一般公司新员工到岗前都有员工培训,我们不用这么讲究,但可否在他们工作前做一些必要的提示和约定,把这些也写进你们的合同中。(我常看见有工人躺在椅子、草坪上休息,烟蒂乱丢,不雅吧~)[em06]</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3-13 15:57:49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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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3 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翠湖的水质好象又不是很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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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3 18:41 | 显示全部楼层
<P>其实我们剥削他们倒是说远了,造成中国大量贫穷人口的原因主要是国内触目惊心的腐败现象.住在现代城的,大部分还不是一群小老百姓?</P><P>不过说同情这位老先生我也同意,我想多数人同意的啦.处罚是必须的,但不是目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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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3 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潜潜</I>在2006-3-13 11:26:20的发言:</B>


<P>谢谢董主任的及时关注,现在我们来看看损失有哪些:

<P>1、首先董主任需要耗费时间和精力来处理这件事情,本来可以休息或者做其他更有价值的事情;

<P>2、清理翠湖需要耗费人工和设备,其代价就是人力工资和设备损耗等等开销;

<P>3、购买鱼苗又是一笔开销,其背后的代价就是涂炭生命;

<P>4、清理翠湖的时候势必影响雅苑的景观,这是所付出的非物质代价。

<P>所以,以后把好关杜绝一些不适合的人员入驻雅苑从事经营活动是非常重要的,上次摊位清理也是一样的道理。</P></DIV>
<P>
<P>还是让他有点事情做做吧,不然说不准又搞什么敲敲打打、粘粘贴贴的事。。。</P>
<P>至于雅观不雅观,是否涂炭生命暂且不去理会,还是来谈谈问题的本质与责任吧。</P>
<P>老人家没错。事先他肯定不知道回收这几个“废品”要付出200元的代价,否则?。。。</P>
<P>错,应该错在事先没有管理的约定。而物管却事后来一个近乎残酷地处罚措施,自己却脱身了。业主交了垃圾清理费,物管收了垃圾清理进场费。本来是“周瑜打黄盖”,企业赚钱也无可厚非,但这样一罚了之,所谓服务的本质、服务的水平可见一斑。正是惯用的伎俩——声东击西、偷梁换柱、暗渡陈仓。</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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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3 20:34 | 显示全部楼层
<P>都提高到政治高度上了,现代城人就是厉害!</P><P>老董以后多加强这方面的管理,杜绝此类事情的再度发生就是了!</P><P>说实在的,还从来没发现翠湖的水干净过,以前是碧绿碧绿,现在泛红,我看区别不到那里去!</P><P>物业有精力,还不如重新恢复那里的水质,也重新恢复翠湖的本来定位,把喷泉给喷起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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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4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P>呵呵,说剥削是远了点,但我就看不惯有些人有几个钱就自以为高人一等,是不是在小区门口要挂上“农民工与狗不得入内”啊。动不动就罚钱,对你来讲1000元可能只是一个月的烟钱或脂粉钱,而对他来讲可能就是他儿子这学期的学费、他老伴这半年的医药费。。。。他也是在辛勤劳动,而且比我们大多数人都更加适合“辛勤”这两个字。我们应该尊重他的人格,尊重他的劳动。当然,管理是必要的,让他下次注意就是了,没什么大不了的。</P><P>但愿人间处处充满爱,阿门!</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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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4 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P><FONT size=4><EM><b>又扯远了!</b>~~~~</EM></FONT></P>
<P>宽容要有尺度,一味的宽容就是纵容了~~~~</P>
<P>改过的机会要给,适当的惩罚也是必须的~~~~</P>
<P>惩罚他的错其实是惩罚他们这个小集体(来了也不止一年了,对环境要爱护不会不知晓吧!)~~~~</P>
<P>一千元的惩罚不算太重,对他们这个集体很恰当,费用包括了对翠湖和无辜鱼儿的损失~~~~</P>
<P>总不至于为了怜悯他们的错误而让业主从物业费里出吧~~~</P>
<P>一声叹息~~~~</P>
<P>[em49]</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3-14 10:49:24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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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4 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P>如果你罚他款,他老板能大部分承担下来,认为这是自己管理不当,那这位老板真是大好人,活菩萨了。</P><P>本来物管也有一定责任,但现在好象他们什么责任也没有。你如真追就物管的责任,那到时扣的也就是保安的资金或工资。老板永远是对的,最终都是弱势群体遭殃。</P><P>翠湖的水本来就不干净,现在到好,趁机换换,悲哀啊!</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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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4 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P>现在的社会人情是要讲,没错的,但是一件事情归一件事情,所谓在商言商,业主跟物业之间是一种商业关系,业主出钱,物业提供服务,两厢情愿,一方做的不妥另一方必然会有反应:比如业主拖欠物业费,物业肯定会有行动;物业服务不合格,业主也不会默认之。同样道理:收废旧物品跟物业公司之间也是一种商业行为,现在收废旧物品的一方有过错,物业行使罚款行为(确切的说是行使获得赔偿的权利,因为罚款是法律行为,物业还没有这个资格的)也是说得过去的,反过来物业收了钱如果不让他进入,那么此人必然也不会罢休的。</P>
<P>所以既然是一种商业行为,那么就没有什么弱者强者之分,本来就是有合约的事情,如果一味的保护弱者,不分情况,那么又会回到以前平均主义年代了,那么社会如何进步呢?</P>
<P>商业行为中,最关键的是如何谋求自己一方最大的利益,其他都是虚伪的。</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3-14 12:21:39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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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4 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P>这件事情当中,业主应该追究物业的责任,因为业主跟物业有契约关系;而物业应该去追究收破烂的责任。</P><P>所以,对于业主来说,物业有过错的!情形已经很清楚了。</P><P>至于其他的话题都是跟本案无关的,说得太多给人一种伪善的感觉。</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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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4 13:22 | 显示全部楼层
<P>个人意见</P><P>把水和鱼儿的钱赔了.........人工就不用问他算了</P><P>因为本来这湖也该清理了.........</P><P>最应该吸取教训和处罚的是WG.........</P><P>小区从建立物业到现在两年了,收废品的人居然连最基本的环境意识都没有~~~~~这明显的属于物业管理不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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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4 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本来这湖也该清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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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5 00:37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沙鸥</I>在2006-3-14 10:17:58的发言:</B>

<P>呵呵,说剥削是远了点,但我就看不惯有些人有几个钱就自以为高人一等,是不是在小区门口要挂上“农民工与狗不得入内”啊。动不动就罚钱,对你来讲1000元可能只是一个月的烟钱或脂粉钱,而对他来讲可能就是他儿子这学期的学费、他老伴这半年的医药费。。。。他也是在辛勤劳动,而且比我们大多数人都更加适合“辛勤”这两个字。我们应该尊重他的人格,尊重他的劳动。当然,管理是必要的,让他下次注意就是了,没什么大不了的。</P>
<P>但愿人间处处充满爱,阿门!</P></DIV>

我也同情过他,但是经历了他常常逆向目中无人似的骑车,收废品时拿着严重缺斤短两的秤,故意看错秤花,我已经不同情了,要不是我LP说算了,我还真的要和老董说说这件事!唉,干这一行确实不容易,但是做这种小动作实在不应该,想想这些就没有了同情了!做人要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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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5 00:59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雨浓</I>在2006-3-15 0:37:53的发言:</B>


我也同情过他,但是经历了他常常逆向目中无人似的骑车,收废品时拿着严重缺斤短两的秤,故意看错秤花,我已经不同情了,要不是我LP说算了,我还真的要和老董说说这件事!唉,干这一行确实不容易,但是做这种小动作实在不应该,想想这些就没有了同情了!做人要厚道!</DIV>
<P>如果他真的一贯如此........那就只有另请高明咯</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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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5 08: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奇怪!收废品本来利润就不高(指单干户),他再老实厚道的话,岂不是连承包金都赚不回来,变成学雷锋了!而且,他是垄断经营的,没有人和他竞争的。还是请正规的回收公司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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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5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P>我从来都不相信他们的称是准的,而且可能两斤东西称出一斤来,但这又有何防,权当捐给他了。总比给那些直接伸手要(身体健全)的人强多了。</P><P>当然管理是必需的,同意武林门的意见,在某些事情上(湖里洗**、骑车不注意等)屡教不改,则应请他别处赚钱去。</P><P>潜潜同学的话有理有节,逻辑严密,法律学得不错,可惜在目前的中国不合适。至少用在他们身上不公平。</P><P>不知道大家昨天有没有看温总理的答记者问,他在讲到中国农民问题时,嘴角颤抖,眼含泪花。</P><P>又说远了,不说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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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5 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立场,非常支持.那位老先生所为,确实有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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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6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雨浓</I>在2006-3-15 0:37:53的发言:</B>


我也同情过他,但是经历了他常常逆向目中无人似的骑车,收废品时拿着严重缺斤短两的秤,故意看错秤花,我已经不同情了,要不是我LP说算了,我还真的要和老董说说这件事!唉,干这一行确实不容易,但是做这种小动作实在不应该,想想这些就没有了同情了!做人要厚道!</DIV>

我爸妈也这样说过他的秤,短斤缺两的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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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6 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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