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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交旧房的法律根据问题,欢迎参加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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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6 11: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法匠 于 2009-10-18 12:13 编辑

       等耀江提供了据以办理个人权属登记的产权证书后再交旧房是有法律依据的。
               

       从当时签订的三方《换购协议》看,老房子由耀江收购,由耀江通知交回老房子,由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收缴老房子并出具收回证明。因此,真正换购主体是耀江和我们,机关事务管理局实际上是代耀江收缴房子和出具证明。《协议》规定的我们交旧房子期限和耀江提供产权证书的期限都是新房交付后的6个月内,而且这个期限均已届满,双方在约定的期限内均没有履行义务。因此,我们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拒交旧房: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注:本人刚刚仔细查阅了《换购协议书》,对原来发表的内容进行修改,并为原来一些不准确的意见向阅读过的邻居表示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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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6 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1# 法匠 法治社会,法律是最高权威.一切依法办事.我想不明白事务管理局不和耀江协商解决他的服务对象困难,却对服务对象进行打压,不去罚耀江款,反而要罚服务对象的款,天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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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6 12:55 | 显示全部楼层
是本末倒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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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18 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古清翰墨 当前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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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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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09-10-17 22:13 | 只看该作者





那我在想,既然都已经过户了,只凭我们手上的老房钥匙,又怎么维护我们的利益呀?说不定几时候他们拿着个封条去封了房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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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匠


法匠 当前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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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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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09-10-18 10:13 | 只看该作者





3# 曹呈宏  杭州市房产局查过了,我们旧房已过户到耀江名下.
fax 发表于 2009-10-17 09:37

如果房子确实过户到耀江名下,那倒好办了。因为机关事务管理局既不是老房子的所有权人,也不是使用权人,凭什么向我们收房子?如果要收的也应该是耀江出面。如果耀江出面收的话,我们可以向其行使要求履行提交产权证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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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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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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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09-10-18 10:21 | 只看该作者





11# 古清翰墨
      机关事务管理局与耀江,同我们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没有权利强制收回,更有权利拿封条封房子。如果要封的话,首先需要到法院去打官司,胜诉了才有封房子的可能。如果真要打官司,那倒好了,我们就有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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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呈宏


曹呈宏 当前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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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09-10-18 10:48 | 只看该作者





不是吧?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对同时到期了的债权而言,现在耀江的债权已经由于我们的履行而得到满足了,所以已经不可能同时履行了。耀江现在对老房子享有的是物权,而不是债权了。所以耀江可以基于物权,告我们侵权,要求排除妨害,搬出老房子。耀江对我们的违约,我们只能打债权官司。这是两个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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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匠


法匠 当前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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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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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09-10-18 11:26 | 只看该作者





不是吧?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对同时到期了的债权而言,现在耀江的债权已经由于我们的履行而得到满足了,所以已经不可能同时履行了。耀江现在对老房子享有的是物权,而不是债权了。所以耀江可以基于物权,告我们侵权,要 ...
曹呈宏 发表于 2009-10-18 10:48

三方协议中约定耀江有义务在交新房后6个月提供产权证书供个人办权属证书,个人有义务在同一时段内交付旧房,也就是说各方有同时履行的合同义务,而且各方的债务早已到期。耀江虽然基于物权可以起诉我们,但是,交旧房涉及的是占有和使用权问题而非所有权问题,而这恰恰是三方协议中的内容之一,因此我们可以根据协议的合同之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我想,不会有哪个法院愚蠢到不问耀江这个房子所有权是怎么来的,不问我们为什么一直能够占有和使用该旧房产,就直接根据所有权作出判决。如果抛开协议,耀江所获得房屋所有权就很成问题了,我们不是也可以起诉耀江侵犯我们的房屋所有权了吗?不是可以起诉房产部门违法办理过户手续并要求确认过户无效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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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8 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等专家们拿出建议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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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9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打官司,讲法律,说实话,都是万不得意的,在中国有多少讲法律的。如果按照法律办事,我们的房子都不能分的,有哪条法律规定机关可以买低价房子。
   因此,还是发挥我们自己作用,大家联合起来签名也行,一起去也行,向机关事务局或者向省领导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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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9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法匠,有理有据!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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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9 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大家在此贴跟贴,不要随便另开新贴,而致旧贴沉下去,俾使此问题越辩越明!版主也可将相关讨论贴合并转移至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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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9 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很奇怪,谁说老房子是归耀江所有的?
明明是省机关管理局收回啊.机关管理局出钱买下圣苑,管理局收回旧房然后出售.作为管理局低价售房的补贴,政府当然另外也有些补贴给管理局的.
耀江跟旧房根本不搭界,政苑府苑都是这样,谁说旧房子是给耀江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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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9 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问过机关管理局胡局长,他说是旧房子是管理局的,他还说即使旧房都卖了,他们还是亏的(向耀江买下圣苑的价格比较高,而出售旧房有最高限价,只能针对公务员),所以他说要尽快收回,资金有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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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19 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法匠 于 2009-10-19 11:58 编辑
我觉得很奇怪,谁说老房子是归耀江所有的?
明明是省机关管理局收回啊.机关管理局出钱买下圣苑,管理局收回旧房然后出售.作为管理局低价售房的补贴,政府当然另外也有些补贴给管理局的.
耀江跟旧房根本不搭界,政苑府苑 ...
jjff2000 发表于 2009-10-19 10:50

       我原来也是以为由机关事务管理局收购,但《换购协议书》写的很清楚:第七条:“除本协议第六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甲方(耀江)如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将所售住房交付乙方,按实际延误天数以实际交付的房价款向乙方(个人)支付违约金,月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甲方收购乙方的原住房顺延收回。”第九条:“丙方(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收缴由甲方收购****住房,……”[注意“收购”与“收缴”的区别] 此类用语,《协议书》中还有几处。      
       此外,邻居fax已查过房屋产权已经转移到耀江名下,与协议内容是一致的。
       邻居们不妨查一下手中的协议书就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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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9 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董局长还说旧房子是管理局的,他也会不知道?
如果这样,这不成了一笔糊涂账?旧房子价格千差万别,而管理局是出钱(比市场价低一点)买下圣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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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9 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前回收的旧房是按市场价拍卖的,无论是管理局还是耀江根本不会亏到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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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9 13: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好是在事务管理局出收房通知前有个好的办法出来。如一旦通知下来,将会很被动。毕竟胳膊拧不过大腿,要是罚二倍的房租,直接在工资里扣。然后再打官司,也不知道这官司会打到哪一个猴年马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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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9 14:15 | 显示全部楼层
11# jjff2000 q我确实到杭州市房产局查过,工作人员从电脑上查后告诉我的,已过户到耀江名下.你听到的可能也不错,事务管理局与耀江可能有幕后协议.世界上的事情是复杂的,有些事按常人的思维是得不到正确答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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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0 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曹处、法匠等法律界人士能牵头在管理局下发通知前商量个周全办法,廓清各方的责、权、利以及各项义务履行之间的相互关系,把我们正当的、合理的诉求告知管理局,以及管理局倘若草率下发收房通知可能会遇到的法律后果,等等,从而使我们避免陷于既属无房户还被扣二倍房租,或致长期陷于官司而影响工作、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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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0 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曹处、法匠等法律界人士能牵头在管理局下发通知前商量个周全办法,廓清各方的责、权、利以及各项义务履行之间的相互关系,把我们正当的、合理的诉求告知管理局,以及管理局倘若草率下发收房通知可能会遇到的法律后果,等等,从而使我们避免陷于既属无房户还被扣二倍房租,或致长期陷于官司而影响工作、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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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3 23: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xjfdc168 于 2009-10-23 23:13 编辑

希望机关事务管理局尽快办理好三证,别的程序上的问题暂且先搁一搁。为避免更多的纠纷,办不出三证,还是别收取高额租金,千万不要弄的为了这个事情闹到法庭上。如果浙江省直机关公务员集体和房产商开展诉讼,肯定会成为国内外网络和传统媒体的重大新闻,会衍生出许多问题来,弄省委省政府很不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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