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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热心的邻居

北纬三十八度线,你成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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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1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哎呦呦,到底是半猪啊,连字都是红的,嘿嘿,权力的滋味不错吧,多用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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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1 13:34 | 显示全部楼层
<P>1.   <FONT face=宋体>在小和山市政设施尚未完善的情况下,作为解决排污问题的临时措施是必要的</FONT>---------<FONT face=宋体>此其必要性。<p></p></FONT></P><P>2.   <FONT face=宋体>该污水池的建造已经</FONT>ZF<FONT face=宋体>审批</FONT>-----------<FONT face=宋体>此其合法性。<p></p></FONT></P><P>3.   <FONT face=宋体>污水池位置的确定是一个技术问题,综合平衡多方面因素,定位在此也是合理的</FONT>--------<FONT face=宋体>此其合理性。<p></p></FONT></P><P>4.   <FONT face=宋体>建成后对整个小区影响不大,对邻近</FONT>2#<FONT face=宋体>等几幢业主多少有些影响</FONT>---------<FONT face=宋体>其合情性略有欠缺。<p></p></FONT></P><P>5.   <FONT face=宋体>污水池对小区环境的影响是有限的现在有些人为扩大化之嫌,因扩大此事而带来对和山的其他业主的损害将会是更大的。</FONT><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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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1 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P>针对北纬5点回应:</P><P>1,其必要性也许存在,但中能在这个问题上有严重的欺诈行为!</P><P>2,其合法性根本子虚乌有,这是客观存在,纸无法包住火,这点中能自己也清楚!</P><P>3,其合理性根本不存在,它不符合设计规范及规程!</P><P>4,设在小区公共部位,它影响的是整个小区的档次和品位,这点不用置疑,对1,2,3号楼影响尤其大!</P><P>5,污水处理站设在小区的出入口影响的是全体业主地利益,所有业主理应要求你KFS作挪位甚至取消的措施,在你完全有办法做到的情况下为何不按规矩去做?这点真的无法向全体业主交代,尤其是1,2,3号楼业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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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1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P>1.   我早就说过,要告就只能告中能的“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在认定此前提的情况下要求其移位或索赔。(被删了)</P><P>2.   合法性请到相关ZF部门一查便知,你说得再多也没用。</P><P>3.   违反具体哪条规范?根本就没有,你拿得出吗?</P><P>4.   第4条说法成立,同意。</P><P>5.   第5条前半句有些牵强,后半句也对。</P><P>6.   再把我当中能的人,会使你们自己把问题复杂化。</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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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1 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北纬三十八度线</I>在2006-3-21 15:50:31的发言:</B>

<P>1. ——————————————————————————————————</P>
<P>6.   再把我当中能的人,会使你们自己把问题复杂化。</P></DIV>
<P>     没有你,问题很简单。就是因为你挑拨离间,双方都没有沟通了!你很卑鄙!</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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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1 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哇  PL妹妹也开骂了?声音很好听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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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1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认为在挑拨的话,就不会没有沟通,因为你们中只少有些人不认为是挑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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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1 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北纬三十八度线</I>在2006-3-21 16:05:22的发言:</B>
哇  PL妹妹也开骂了?声音很好听哦</DIV>

    流氓一个!你有什么能耐来指导我们维权,我觉得你只不过是哗众取宠,贬低他人,粉饰自己,只会捣乱,人品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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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1 16:13 | 显示全部楼层
   妹妹消消气,你生气我就不说了,都是我不好。我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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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1 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北纬三十八度线</I>在2006-3-21 16:07:50的发言:</B>
     你们认为在挑拨的话,就不会没有沟通,因为你们中只少有些人不认为是挑拨。</DIV>

     看看,知道挑拨离间造成的严重后果了吧,求着要回去我们沟通了吧,你的圈套是诱我们步步深入。如果只少有些人不认为是挑拨,那就是中能公司认为你有功,回去领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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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1 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北纬三十八度线</I>在2006-3-21 15:50:31的发言:</B>

<P>1.   我早就说过,要告就只能告中能的“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在认定此前提的情况下要求其移位或索赔。(被删了)</P>
<P>2.   合法性请到相关ZF部门一查便知,你说得再多也没用。</P>
<P>3.   违反具体哪条规范?根本就没有,你拿得出吗?</P>
<P>4.   第4条说法成立,同意。</P>
<P>5.   第5条前半句有些牵强,后半句也对。</P>
<P>6.   再把我当中能的人,会使你们自己把问题复杂化。</P></DIV>

有些事情会给你们主子看的,你操那门子心!懂点皮毛,滚一边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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