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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业主委员会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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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0 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DIV class=ShowTitleBody><B>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B>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本条例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成立业主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U>(一)物业交付使用建筑面积达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百分之二十以上入住业主提出书面申请的;
  (三)物业交付第一个业主使用之日起满两年的;
  分期开发的物业管理区域,首期符合前款条件,可召开临时业主大会,成立临时业主会,临时业主大会的职权与业主大会的职权相同。</U>    <B><I>补充:</I></B>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业主担任。在成立之前,是由发展商负责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并有权选聘物业管理公司。要是住宅小区入住率达到50%以上,或者自第一位业主入伙之日起满2年的,发展商或其委托单位就应当及时告知该区住宅主管部门,6个月内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而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则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与发展商或物业管理公司、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推荐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有些小区是分期开发,如遇到这种情况,可以经过已入住半数业主的申请,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而临时业主委员会则具有与业主委员会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因为担任业主委员会的成员,除主任可以是专职的以外,其他委员都是兼职,而且是义务地为广大业主服务,所以经常被视为是一项“吃力不讨好”的苦差事。那么,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就应当是既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又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时间的人(不同阶层的人员,如:年龄、族别、性别以及工作和离退休)。在通常情况下,业主委员会由11至17位成员组成,也可以适当增减,但最少不能低于5人。其每届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在任期内,委员的撤换、增减,由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


<B>业主委员会如何成立的?其职责又是什么?</B>
  一定范围内的业主组织召开业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由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组建业主委员会的程序大致如下:
 1、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在区、县房管部门、小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
 2、筹备小组应与产权人代表、居委会代表协商,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然后召开由全体产权人参加的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审议和通过管委会章程和业主公约草案,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可通过业主大会 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可通过公告方式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产生后就可以开始在小区物业管理工作中发挥自己的作用了。
 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主要负责下面一些事务:
 1、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3、依照《物业管理条例》设立物业维修基金的,负责该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4、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5、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6、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7、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8、在业主委员会的基础上设立业主小组,听取并反映业主、使用人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意见和建议,执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B>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 </B>
  物业管理小区(大厦)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5人以上联名可向该小区(大厦)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下同)书面提出申请,填报《首届业主(代表)大会筹备小组成立申请表》,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
  (一)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
  (二)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超过一年的。
  二、成立筹备小组
  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作出书面批复意见,指导小区(大厦)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以下简称筹备小组)。
  三、筹备小组开展筹备工作
  (一)筹备小组经批复成立后,应告知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在15日内将其掌握的全体业主名单、联系地址及其联系电话等材料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收到有关材料后5日内将上述资料交予筹备小组。
  (二)筹备小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拟好《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布,征求业主意见。
  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政策法规宣传资料》在宣传栏内公布并发放给业主。
  (三)筹备小组组织各楼宇业主通过自荐或推荐方式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四)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票格式样本、业主大会议程向业主张贴公布,同时将《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书面送达全体业主。
    四、召开大会选举委员筹备小组完成以上工作后,将业主候选人名单及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送达街道办事处,并提出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书面申请,同时做好会务筹备工作,包括落实场地,组织人员印制选票,设备投票猜箱,通知所有投票权人,知会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开发公司、物业公司等有关人员。
  筹备小组根据议程召开大会:收集、登记选票;审议并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及《业主公约》;公开唱票、点票,宣读选举结果,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会后筹备小组将大会签到表、选举结果统计表予以公布。
  五、申请登记业主委员会
  自产生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一)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表;
  (二)街道办事处核准证明;
  (三)业主委员会选票;
  (四)业主代表选票;
  (五)业主授权委托书;
  (六)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签到表;
  (七)业主委员会章程;
  (八)业主公约;
    (九)其他相关资料。
  六、核准批复
  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部门经审核,给予业主委员会书面批复意见。业主委员会凭批文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制公章手续,并将公章式样报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备案。



<B><I>附:(业主委员会章程一例)</I></B>
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条 业主委员会宗旨市代表本物业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二章 业主委员会的产生与组织
第二条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筹委会推荐本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由业主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四条 金丽花园业主委员会拟设委员11名,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聘任执行秘书1名,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执行秘书可以是,也可以不是本会委员。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执行秘书为兼职。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代表名额分配是每座楼1名,业主委员会委员由道 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担任。但是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定:
(一) 个人已宣告破产或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期间该企业破产3年内的;
(二) 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三) 无故缺席会议连续3次以上;
(四) 已不是业主;
(五) 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六) 已以书面形式辞职的;
(七) 其他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情形。

第三章 委员的权利和业务
第八条 委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 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二)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三) 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四) 对业主和委员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第九条 委员有下列义务:
(一) 遵守业主委员会章程;
(二) 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完成交办的工作;
(三) 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四) 向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的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除首次“业主大会外”,以后每年召开的年度大会均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和主持。遇有特殊情况,业主委员会有权召集和主持召开“业主大会特别会议”。
(二)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三)决定聘请物业管理企业。
(四)审议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及使用方法。
(五)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
(六)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
(七)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负责物业维修基金(公共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八)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的义务
(一) 筹备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广大业主的监督。
(三) 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对住(租)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四) 严格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保障本物业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
(五) 接受政府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执行政府部门对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六) 本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

第五章 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包括例会和特别会议两种:
(一)例会是常规会议,每三个月至少举行1次。有1/3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二)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7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
(三)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
(四)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一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时,有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在自己已投过的一票之外,再投一票决定票。

第六章 业主委员会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章程的解释权属业主委员会。
第十四条 本章程经业主委员会共同协商订立,自业主委员会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章程一式四份,业主委员会三份,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份。</DIV>
<DIV class=ShowTitleBody> </DIV>
<DIV class=ShowTitleBody> </DIV>
<DIV class=ShowTitleBody> </DIV>
<DIV class=ShowTitleBody>北京相关范例:</DIV>
<DIV class=ShowTitleBody><a href="http://wslau.vip.sina.com/ywhbanwshmnyn2.htm" target="_blank" >http://wslau.vip.sina.com/ywhbanwshmnyn2.htm</A></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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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1 19:50 | 显示全部楼层
<P>有点长的,看得有点晕,不过我一定支持,我顶</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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