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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法条,大家来分析”维权志愿者小组“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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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0 18: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B><FONT size=4>团市委关于杭州市社区志愿服务管理办法</FONT></B></P>
<P><B>第六章 附 则</B></P>
<P><FONT face=黑体 color=#ff3300 size=4>第二十七条 任何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未经杭州市志愿者协会或城区志愿者协会同意和授权,不得擅自使用“杭州市(××区)志愿者”或“杭州市(××区)××志愿者”等称号;确因工作需要以志愿者名义开展服务活动,或成立冠以特殊名称的志愿者组织的,按照组织隶属关系,须经市或区志愿者协会书面同意。未经同意和授权,任何盗用或假冒志愿者或志愿者组织的名义、标志进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FONT></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3-20 23:17:28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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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3-20 19:11 | 显示全部楼层
“<FONT size=3>现代雅苑业主维权志愿者小组”“现代雅苑业主维权志愿者”的法律属性是什么啊?法律权限是什么啊?</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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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3-20 19:13 | 显示全部楼层
<P>请你们自己解释一下,向现代雅苑的全体业主解释一下。</P><P>再三提醒你们漏洞很大,要仔细,不听。</P><P>不再需要我来“解析”了吧?</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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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3-20 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证据是非常确凿,但是我现在还在分析并向有关方面咨询和讨教中。如果确定这个“维权志愿者小组”不合法的话,我<FONT color=#ff0000>将考虑</FONT>向有关部门和小组成员所在单位举报。举报的时候会明确署上真实姓名,住址,并加联系方式。放心。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3-20 23:12:10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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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0 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P>一针见血,成立所谓的"组织"是当前社会的大忌!很快信箱里就该看到第三封信了吧, 不知道到时候"X小组"又署名啥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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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3-20 19:44 | 显示全部楼层
<P>和谐社会,有问题解决问题,有对立消除对立才是正道。</P><P>我现在开始点名:六组团夜行侠、武林门、再次呐喊......</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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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3-20 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歪歪歪歪</I>在2006-3-20 14:46:11的发言:</B>
<P>看了武林门的帖子,心里有说不出的滋味,楼主的帖子非常明确,对对强行闯门、堵门的违法行为,我们应该持什么态度。我们难道不应该旗帜鲜明地反对吗?</P><P>我们再来想一想,物管干吗要设置道闸,它在维持谁的秩序,维护谁的利益,是物业自己的利益吗?如果是这样,我想老董第一个拥护撤掉所有的道闸。</P><P><FONT face=黑体 color=#ff3300 size=4>还是那句话,不管谁有什么错,以违法的行为来纠正错误,本身就是最大的错误。</FONT></P><P>另外,您关于交不交物业费论述,这里不想说了,建议多看看《物业管理条例》。</P><P>愿意与你交流!</P></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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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3-20 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再次呐喊</I>在2006-3-20 12:11:28的发言:</B>
<P>对损坏公物者,必须作出赔偿。这是一种准则,也是构建和谐社区所必须的。
<P>楼上各位似乎都有些激动,把“撞”的事实与该不该撞,该不该维权混在了一起。撞坏了,赔,必须付这个责任。至于该不该撞,才是引起大家争论的话题——区分责任、摆出问题。至于该不该维权跟该不该撞更不能混为一谈,维权的目的决不是维护某些人撞的权利,而是维护广大业主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权利,解决那些因认识不统一、管理混乱而侵害广大业主利益的问题。就目前经常堵车及大门被撞等事件,我个人对YWH及WY的管理表示质疑,所以我支持维权行动,希望通过业主大会统一认识、规范管理条例,建立有续的、和谐的小区。<FONT color=#ff3300 size=4>就目前<b><FONT size=5>维权小组</FONT></b>的情况来分析,其成员不至于愚蠢到去犯众怒的地步,所以觉得更有必要解决好此类问题,对某些人借此攻击<b><FONT size=5>维权小组</FONT></b>,目的可能就不是很单纯。</FONT></P></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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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3-20 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歪歪歪歪</I>在2006-3-20 8:47:58的发言:</B>
<P>坚决反对一切以违法手段达到目的的行为!</P><P>如果把这些违法行为当作义举,把这些不守法的人当作“义士”,那么我们的家园将会变成什么!!</P><P>等着吧,哪天人家拿斧子来劈你家的门了,因为你家的水滴到他家,或者你家的声音传到他家侵害了他家的利益。同样还有很多“顺民意”的旁观者在边上呢!!!</P></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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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3-20 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长剑入鞘</I>在2006-3-17 2:28:52的发言:</B>
你支持维权小组的维权行动吗?</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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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3-20 20:26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六组团夜行侠</I>在2006-3-16 23:17:02的发言:</B>
<P>尊敬的熊猫先生:</P><P>      作为现代雅苑业主,由于我和您打过很多的交道,所以理解您的论坛处事方式.今天晚上花了不少时间读了您发的关于我们公开信的帖子,我想,有几句话不得不说.但我还是希望您能保持冷静和克制的态度来讨论问题.</P><P>      读了您很多的帖子.我产生了一个疑问.很想在这里问您,不管您对我们的公开信有任何的意见和嘲笑.但有一点我很奇怪,您说了半天.我还是不明白您的立场是什么.您究竟是支持开业主大会,还是反对开业主大会呢?我觉得,亮出每个人自己的观点是很有必要的.不管这里的业主对我们的公开信意见如何,至少有一点是很清楚的,那就是,召开业主大会肯定是对我们全体业主有利的好事.如果您觉得我们的所谓动机,内容,理由任何一方面存在问题,在这次业主大会上都可以亮出来.正义是可以在广大业主的面前得到实现的.您说呢.</P><P>     坦率的说.我读了您这么多的发贴,您力图把我们的公开信理由说的一无是处,是否可以这样理解,您觉得我们的理由很不好,那投票要求召开业主大会就变成一件无聊的事情了呢?或者您干脆说,您反对召开业主大会呢?</P><P>    记得我刚在论坛上和您讨论问题的时候,您曾经说过,我不要光说说,要有实际的行动.今天我们这些业主放弃了自己的很多业余时间在做这样的工作.但您除了在论坛上继续呈口舌之快以外.我不见您有任何的行动.</P><P>    刚刚发现,您希望我们公布一个电话给您,供您咨询,或者是质问.那好,现在我就公布一个我24小时随身携带的电话号码:87589271,希望能接到您的来电.</P><P>   最后给您一个建议,光依靠网上的作为是不能阻止我们的行动的,您如果有任何的意见,也可以通过您觉得合法的方式对我们采取行动,这句话也对所有反对我们的业主朋友有效.我们是生活在法治的社会下,每一个人都有权利发表自己的观点,采取合法的行动,如果您觉得我们错了,那好,请您拿起法律的武器.我们维权志愿者的房号这里都有,欢迎您采取相应的行动.</P><P>    最后还有一句话要告诉您,如果您只是反对我们的理由,但同意召开业主大会,那好,请您打电话给我,我愿意亲自按照您的要求为您制作一张选票送到您府上.</P><P>                                     此致:</P><P>                                                       熊猫家族</P></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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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3-20 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b>以下是引用<I>六组团夜行侠</I>在2006-3-16 23:17:02的发言:</b>最后给您一个建议,光依靠网上的作为是不能阻止我们的行动的,您如果有任何的意见,也可以通过您觉得合法的方式对我们采取行动,这句话也对所有反对我们的业主朋友有效.我们是生活在法治的社会下,每一个人都有权利发表自己的观点,采取合法的行动,如果您觉得我们错了,那好,请您拿起法律的武器.我们维权志愿者的房号这里都有,欢迎您采取相应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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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3-20 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P>好了,不用我再摘录了。</P><P>即使在这样的情况下,我还是善意并诚恳提醒以前的“志愿小组”和现在的“志愿者”:</P><P>1.修改两个“公开信”中的错误言论,改正维权过程中的错误行为;</P><P>2.有问题解决问题,有对立消除对立,不要制造新的对立,更不要扩大和加深对立。</P><P>都是居住在一个小区的邻居,何必采取这种形式的行为方式?有什么事情不能好好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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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0 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B> </DIV>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熊猫家族</I>在2006-3-20 20:35:03的发言:</B>

<P>好了,不用我再摘录了。</P>
<P>即使在这样的情况下,我还是善意并诚恳提醒以前的“志愿小组”和现在的“志愿者”:</P>
<P>1.修改两个“公开信”中的错误言论,改正维权过程中的错误行为;</P>
<P>2.有问题解决问题,有对立消除对立,不要制造新的对立,更不要扩大和加深对立。</P>
<P>都是居住在一个小区的邻居,何必采取这种形式的行为方式?有什么事情不能好好谈?</P></DIV>

熊猫的提醒很有道理。维权小组的人吃亏就吃在这里,没有经验,字里行间容易被别人抓住把柄,不如老江湖们老谋深算,以静止动,让你折腾,等着你犯错。要么不出手,出手就可以制维权小组于死地。有些担心啊,业委会真较真的话也够维权志愿者们喝一壶的,不过我想业委会的人不会连这点肚量都没有吧,否则的话即使得理也很难再得人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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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3-20 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瞌睡猫</I>在2006-3-20 21:43:17的发言:</B>

<DIV class=quote><B></B></DIV>


熊猫的提醒很有道理。维权小组的人吃亏就吃在这里,没有经验,字里行间容易被别人抓住把柄,不如老江湖们老谋深算,以静止动,让你折腾,等着你犯错。要么不出手,出手就可以制维权小组于死地。有些担心啊,业委会真较真的话也够维权志愿者们喝一壶的,不过我想业委会的人不会连这点肚量都没有吧,否则的话即使得理也很难再得人心了。</DIV>
<P>
<P>大能猫说的太好了,毕竟名牌高校毕业。</P>
<P>得理也好,不得理也好,都让人三分。大家最好都客客气气商量问题,都是邻居,搞得人家不舒服,自己会舒服吗?</P>
<P>建议YWH认真考虑认真考虑自己工作中的不足,改进工作方法。聚合现代城业主的人气,搞好社区建设。业主在这里提的很多意见,是中肯的,不要视而不见,避而不见。做事情最终还得依靠业主。</P>
<P>现在我可以告诉大家,虽然我所在的工作单位的确跟法律没有任何干系,我读大学的专业也不是法律,但是我是浙江省某个法律性质协会的顾问。法律,我仍然在学习过程中,我不敢说我“懂”。</P>
<P>在文化面前,谁也不能当老师——余秋雨说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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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3-20 22:57 | 显示全部楼层
志愿者开会结束了吗?来回个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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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3-20 23:44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六组团夜行侠</I>在2006-3-20 23:28:50的发言:</B>
<P>因为我觉得本帖的内容很重要:所以借顶的机会说几句吧.</P><P>      1,关于现场谈话内容的问题,如果有任何在现场的业主或人士有不同的说法,欢迎以任何方式公布.</P><P>      2,熊猫帖出的志愿者服务条例,尤其是红笔部分,我有幸拜读了,这样吧,您明天拿着有我们全部房号的公开信去那里举报我们吧,我想事实胜于雄辩,<FONT color=#f73809><b>我们不觉得自己违法,我们也很想有什么部门来调查一下呢.呵呵,如果一定要我说,我只能发表如下意见,您找的内容和我们小区业主志愿维权有关系吗,难道小区业主志愿维权,那怕我就是叫小组,您就可以依据此判定我们违法了,您就觉得我一定要去审批一下,博得一个志愿者的官方头衔?</b></FONT>呵呵,如果是这样,请您明天就去举报我,反正我电话您也有,你也知道我的名字是S先生,还认识我的领导的领导,这不是很方便吗?只是有一点我真的不明白,昨天本来就想在网上问您的,难道您是这样问我们的领导的领导(假设他认识我的话):"你们那里有一个叫六组团夜行侠的人吗".......呵呵.</P><P>      3,关于您提到的什么公布电话让您打的问题,您一定要我贴出来,呵呵,还是您自己去看吧,就在您的某一篇回贴里,这里每一个业主都可以自己在不超过两页的范围里找到的.不过如此只好再次对您说,您不认可我们,没有关系,我们征集签名的时候,也有业主是反对的,但我可以告诉您,我们会尽量征集每一位业主(包括您) 的意见的,您的反对是您的权利.当然,去举报我们也是您的权利,不知道您有没有胆量去做.顺便说一句,举报可以不说名字的,那样您就可以继续在网上纵横了.呵呵</P><P>      4,至于您念念不忘的解构,呵呵,完全可以继续,我无权干涉,但我觉得应该在现实生活中做的事情,我仍旧会一步步的去做.如果您觉得不认可,甚至反对我,我很欢迎您用法律的手段或者您觉得任何对您安全的手段来和我对话,</P><P>      最后忠告一位叫JANE2006的业主,如果您一定要用英语和人聊天,我可以奉陪,顺便说一句,法语我也学过两年半,如果您有兴趣的话,我们也可以作为一种备选的工作语言,您的意见欢迎告知.</P><P>     </P><P>      3,</P></DIV><P>早就料到你会扣字眼,也知道你会这样说。我也跟你扣一下:“<FONT face=黑体 color=#ff3300 size=4>未经同意和授权,任何盗用或假冒<FONT color=#3300ff>志愿者</FONT>或<FONT color=#3300ff>志愿者组织</FONT>的名义、标志进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FONT color=#000000 size=2>你也可以说你的行为不是“服务”,你尽管解释。</FONT></FONT></P><P>好的,我给你存着,你继续说。</P><P>我看你又开始改名称了,从“志愿小组”到“志愿者”到“志愿维权”,我看你改到什么时候为止,我们都等着。</P><P>其他的问题,先不要再跟我扯了,我已经说了很多次了,拜托。</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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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0 23:46 | 显示全部楼层
哎~~~~~~共青团,XX师XX团,社区合唱团,律师团...........都是团<img src="attachments/dvbbs/2006320234634155.gif" border="0" onload="if(this.width>screen.width*0.7) {this.resized=true; this.width=screen.width*0.7; this.alt=\'Click here to open new window\nCTRL+Mouse wheel to zoom in/out\';}" onmouseover="if(this.width>screen.width*0.7) {this.resized=true; this.width=screen.width*0.7; this.style.cursor=\'hand\'; this.alt=\'Click here to open new window\nCTRL+Mouse wheel to zoom in/out\';}" onclick="if(!this.resized) {return true;} else {window.open(\'attachments/dvbbs/2006320234634155.gif\');}" onmousewheel="return imgzoom(this);" alt="" />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3-20 23:50:31编辑过]

MsW0w4rQ.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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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3-21 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武林门</I>在2006-3-20 23:46:18的发言:</B>
哎~~~~~~共青团,XX师XX团,社区合唱团,律师团...........都是团<img src="attachments/dvbbs/2006320234634155.gif" border="0" onload="if(this.width>screen.width*0.7) {this.resized=true; this.width=screen.width*0.7; this.alt=\'Click here to open new window\nCTRL+Mouse wheel to zoom in/out\';}" onmouseover="if(this.width>screen.width*0.7) {this.resized=true; this.width=screen.width*0.7; this.style.cursor=\'hand\'; this.alt=\'Click here to open new window\nCTRL+Mouse wheel to zoom in/out\';}" onclick="if(!this.resized) {return true;} else {window.open(\'attachments/dvbbs/2006320234634155.gif\');}" onmousewheel="return imgzoom(this);" alt="" />

</DIV>
<P>你继续扯,我都给你保存着。
<P>还可以继续讨论“乒乓球俱乐部”,“羽毛球俱乐部”.........你有本事不经过批准去成立任何一个“俱乐部”给我们看看。
<P>你那点小聪明,当人家看不出来吗?</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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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3-21 02:01 | 显示全部楼层
睡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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