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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ilybeibei

骇人听闻!!!业主看房遭遇5名保安联合强行阻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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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9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养了条吃主人的狗!!!!
                      二期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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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9 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以理服人,以德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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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9 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emo192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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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9 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求物业出来向楼主公开道歉:emo174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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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9 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同情LZ的遭遇,这样的物业素质太低了、服务意识太薄弱了,到底谁是谁的衣食父母呀,强烈物业出来道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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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29 19:55 | 显示全部楼层
知书达理高见,本人发帖也只想问问物业公司为何不让我们进,总得有个理由吧。若能让我们心服口服,我们一定配合,但保安给的理由实在说不过去。更何况保安的态度实在令人难以接受,还让本人“去投诉好了”,一副有恃无恐的样子。今天本人已经平静许多,但本人还是很想知道为何保安不让进。不知道“ 花城服务中心  ”有没有看到此贴,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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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29 19:59 | 显示全部楼层
“以理服人,以德服人!”说得很好,我们并不想和物业公司吵架,即使有人认为本人素质低也没有关系,素质孰高孰低,一目了然,无须多说。但我们的权利受限总要有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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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9 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前我们也被拦过,不过保安是客客气气对我们说建议我们交房后再进入,理由是安全考虑,想想为难保安也没什么意思,他们也是一线的基层员工,当时三十几度的高温还直挺挺的站在大门口,感觉还是挺好的,也就没有进去,LZ消消气吧~~
二期也快交房了,交房了进去就理直气壮了,吼吼~进去保安还给敬礼来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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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9 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将要把物管换了,换绿城或南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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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9 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将要把物管换了,换绿城或南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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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9 20: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感觉滨江在处理这些事上太不够人性化,采用强硬的手段和态度本人坚决反对,纵然是好心为了安全,也是适得其反。正确的做法:先是以劝说的方式告知业主,暂还不能对外开放,一是工程尚在收尾阶段,进去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安全性; 二是内部设施、设备属于半成品状态易损坏,还请业主见谅,我们期待早日完工迎接你的到来。我想一般业主还是可以理解的,若业主强烈要求进去,建议作个登记,安排保安陪同带领下安全浏览园区,我想业主看到你们这么热情后,固然不会占有太多的时间,看一下也会尽快离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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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29 21:04 | 显示全部楼层
若是这样就好了,好母亲好不容易从外地赶来,就是想看看万家,就被这样拒之门外,还有什么人情味可讲啊,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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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9 21:2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事还真不好说,

没交房前的事啊,我们当时都只在外面徘徊,也是进不去的,
相反,如果偷偷爬进去的,那他们就不管了,
真搞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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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9 21:2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事还真不好说,

没交房前的事啊,我们当时都只在外面徘徊,也是进不去的,
相反,如果偷偷爬进去的,那他们就不管了,
真搞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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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30 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儿看帖,偶也纷纭下下LS的骇人听闻确实‘骇人听闻”了!
1、母亲数里前来看房遭拒生气。理解!
A、然后此先生就以“老子”“他妈的”跟保安表达气愤了!(先生的母亲说:“儿子是做律师的”!)
B、至于施工与否难道以此先生说的为准??!!那就请问LS的交房的时间是哪天?偶也凑一热闹哈·
C、保安说话用词欠妥,需要加强教育,不行就开掉哈·!
D、“抗击日寇---”“律师”先生如果“是”迎接它的将是子弹和棍棒了!唉---
C、一句“再见”被描述如此,可见我中华民族的语言之博大精深啊!
看到此想到此什么是强势什么是弱势为只为没有达到此行目的而语言博弈!!!
事件回放,如果保安放行,就没有此事了吧!假设下下;经询问现施工没进去,留下联系方式望可以看房时,再带家人前来岂不皆大欢喜?!一期偶邻居看房保安没有劝阻住,滑倒看医生了。后来再来时,保安负责人说就因这个事情开除了3名保安。此事“律师”的高见是----!
回复问题???
1、问题一经重叠就复杂严重了。
2、“托词”哈--不知为不知啊,偶理解!
3、唉--想做神仙不成啊!!!
偶知道此回复定能带来口诛笔伐,但是今儿偶是冒“大不韪”而为之了,哈·仅供参考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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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30 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代表BJ和物业表态:emo186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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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30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一期的业主,以前也碰到类似的情况,想想人家也有规章制度,而且设身处地想想,他们也是为了我们业主的利益,所以也就不进去了,没有必要去为难保安;假如你们单位的规章制度你拒不执行,下场是可想而知的了。物业管理靠全体业主来精心维护,业主素质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小区的和睦;看问题要全面,不可抓其一点,否定全面,我个人认为滨江物业还是不错的,难道绿城物业一定就比滨江的好吗?难道绿城物业(保安)没有害群之马吗?据我知道的不仅有,而且态度比滨江保安有过之而无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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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30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我们花城的邻居们真是人才济济啊~~~建议LZ和39楼的什么什么神仙PK下!真是经典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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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30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大老远赶过来,没让进,确实心情可以理解的。但人家保安也不容易的,,工地上必竟是工地,万一有个坑啥的掉进去了或者东西掉下来,出了事要丢饭碗的。一期也都不让进的,大家不也是蛮理解的啊。。要是每个人都放进去,我倒觉得物业管的不牢了,下次住着谁有安全感啊。。再看了楼主文中,好像保安还算可以,没讲啥粗话。。已经不错了,大家都是这样盼过来的,我也就围着小区外面转了几圈看看,再看看版主的图片过来的,不过后来是山顶洞人组织看房,滨江专门挤出一天停了工期派人陪同着的。。要么再让版主组织一下二期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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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30 15:16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终于能够看到“想做神仙不成”所发一贴,总算有人代表物业发了言,实在高兴,这样总比一直选择沉默强许多。但“想做神仙不成”大可放心,“口诛笔伐”不会发生,本人只想发表一下个人观点。孰对孰错,业主们自有判断。
一直期待物业能够给出不让看房的合理解释,看了此贴,似乎理由有以下几点:
1、        目前尚在施工;
2、        房屋尚未交付;
3、        为了业主安全考虑,因为此前“一期偶邻居看房保安没有劝阻住,滑倒看医生了。后来再来时,保安负责人说就因这个事情开除了3名保安。”
对此,本人认为:
1、        目前是否正在施工确实不是本人一人说了算,事实摆在眼前,无须争辩。本人在发帖时已叙述:本人前往时“整个万家二期寂静无声,哪里还有什么人施工!?而且已经是17时40分了,假定二期还有施工,那么工人也已下班。”事实上,目前万家二期的状态是:主体工程全部结顶,外立面、管道管线施工全部完成,绿化施工全部完成。
2、        我们所购商品房的确没有交付,这是事实,我不否认,但是,我们已与滨江房产签订了购房合同,我们购买了滨江房产开发的商品房,我们也为此支付了购房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本人没有任何违约行为,这也是事实。
至于没有交付能否看房问题,我并没有看到相关法律作出禁止性规定,法不禁止即为允许,若“想做神仙不成”能够明示一下具体的禁止性法律规定,本人很乐意观摩一下。事实上,本人已经购买的标的物目前正在小区内,作为买方,对买卖标的物的现状作相关了解也是符合通常交易习惯的,我们对于自己购买的商品是享有知情权的。所以本人认为在房屋交付之前是可以看房的。况且,本人在此之前去看房也是被允许进入的,我想很多二期业主也进去看过吧,很多业主所拍二期照片即可为证,当然有些人是花了一根“中华烟”的代价的,但本人抽不起“中华烟”,也不会为了看房而特地去准备“中华烟”。若滨江物业一贯如此贯彻其政策,那么又怎会出现“区别对待”“朝令夕改”问题呢,这样的政策是不是太随意了啊?
3、        诚然,为了业主安全考虑确实是出于好心,我想滨江物业的领导们可能确是如是想,但很好的初衷在保安执行时却变了味道。
先来看一个较为粗浅的法律问题:如果业主进入小区发生人身伤害怎么办?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想回答这一问题以后,一切就迎刃而解了。
从侵权行为法角度而言,侵权责任承担的前提是过错,有过错才有侵权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如果行为人在施工时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从上述法律规定不难看出:若存在安全隐患,则行为人、建筑物所有人、管理者应当履行的义务是“警示他人”或“采取安全措施”,若未为之,则有过错,若已为之,则无过错。具体到本案,假定小区内存在安全隐患,则物业公司应当做的是:对存有安全隐患部位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并告知业主存有安全隐患,如此,物业公司已经履行法定义务,在此情况下,若业主坚持要进入,若再发生人身伤害的话,则由业主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物业公司没有过错,无须承担责任。
“想做神仙不成”所举一例中,保安没有警示、没有采取防范措施,没有告知业主哪里存在安全隐患,则物业公司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中,在物业公司告知后,本人坚持要进入,是因为本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有能力判断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若保安已为“警示他人”、“采取安全措施”义务后,发生人身意外伤害的话,则物业公司没有过错,无须承担责任。所以,出现本案情形,物业公司应当为告知义务、警示义务、防范义务,但决不能强行阻止业主进入,因为业主的人身是自由的,不能强行限制。
35楼zhangyq77说的很好:“正确的做法:先是以劝说的方式告知业主,暂还不能对外开放,一是工程尚在收尾阶段,进去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安全性; 二是内部设施、设备属于半成品状态易损坏,还请业主见谅,我们期待早日完工迎接你的到来。我想一般业主还是可以理解的,若业主强烈要求进去,建议作个登记,安排保安陪同带领下安全浏览园区,我想业主看到你们这么热情后,固然不会占有太多的时间,看一下也会尽快离开的。” “想做神仙不成”也说到:“经询问现施工没进去,留下联系方式望可以看房时,再带家人前来岂不皆大欢喜?!”但是,令人遗憾的是,现场没有一个保安如是说。我想,相互指责是没有任何必要的。物业公司可以去问一下当时5名保安,有谁是这样做的?我听到的只是“就不让进,你们投诉去好了”。同样换位思考,你们能够接受这样的处理方式吗?
看到“想做神仙不成”一贴,还有一点感到欣慰:“保安说话用词欠妥,需要加强教育”很好,相信滨江物业也能教育好。
至于“不行就开掉”那是物业公司的自主权,我们无从干涉。

期待“想做神仙不成”的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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