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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pleasure606

谁胆大妄为敢偷大家的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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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 12:59 | 显示全部楼层
偷不是窃、窃不是偷![em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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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 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hzhzy 于 2010-1-11 21:42 编辑

1600元电费,大体上有3200度电,若真如太阳所说“上两个月会所除了业委会开过几次会,用了点儿照明电外,也就是在装修“娱乐厅”和一些小修小补上用了些电,凭我的经验,用不了几度电的。”,那这个数还是很恐怖的。二个月1600元,一年9600元,可不是小数。时至今日已经6天了,有多少是会所正常用电?有多少是被偷用的?该谁来查?查过没有?结果怎样?

如果还没查,物业是否太失责了,这应该是物业职责范围之内的事吧!物业随便找个电工(物业自己应该配备电工吧)查一下,很简单的事嘛。

如果已经查清,希望给广大业主一个回音,告诉大家真实的情况。每年9600元,不是小数目,都是业主的钱。业主有权利关心此事。

烦请各位不要在“偷”还是“窃”上争论,如果是别人接错线,至少也是不当得利。感觉上在冬天电费达到1600元,接错的不是一家,可能是几家,或者就是物业的电线错接到会馆电表上,才可能会产生这么大的费用。物业要避嫌,也要尽快查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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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 07:47 | 显示全部楼层
1600元电费,大体上有3200度电,若真如太阳所说“上两个月会所除了业委会开过几次会,用了点儿照明电外,也就是在装修“娱乐厅”和一些小修小补上用了些电,凭我的经验,用不了几度电的。”,那这个数还是很恐怖的。 ...
hzhzy 发表于 2010-1-11 21:38


所言甚是:emo82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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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 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1600元电费,大体上有3200度电,若真如太阳所说“上两个月会所除了业委会开过几次会,用了点儿照明电外,也就是在装修“娱乐厅”和一些小修小补上用了些电,凭我的经验,用不了几度电的。”,那这个数还是很恐怖的。 ...
hzhzy 发表于 2010-1-11 21:38
应按照火夫兄的意见办,从这事情上可以考验物业为业主服务办事的精诚度,不可掉以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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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 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偷不是窃、窃不是偷![em66]
三言两语! 发表于 2010-1-11 12:59
偷不是窃,窃不是偷而是取!:emo88_ :emo87_ 应该是一不小心串联了,口水与云溪所言极是。别误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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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 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经过调查
的确有窃电情况
只是尚不知“有意”还是“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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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 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已经查清了,就请公布一下。业主都应该有知情权。如此高的耗电量用在哪里了?问题出在物业还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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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 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经过调查
的确有窃电情况
只是尚不知“有意”还是“无意”
pleasure606 发表于 2010-1-12 19:35


斑竹的效率比物业高多了,赞emo_F6E 。
建议:“有意”还是“无意”就不要追究了,免伤和气。但还是希望公布一下情况。
尽管不去追究:“有意”还是“无意”,总还是不当得利,帐还是要算的,不当得利者还是要将费用交还业委会,用于小区建设。
如果情况复杂,只要算个大概也可以了。关键要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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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 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石滴水穿 于 2010-1-12 20:43 编辑

估计国信线路比较复杂,一般的人很难搞清是哪路线
接线时搞错也是难免的
同意伙夫兄观点emo_F6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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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 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火夫兄的观点,有意或无意就没有必要追究了,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业主,以此为戒,并请权威方公布事情真相,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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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 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就这么纵容犯法的人吗?这次不追究还会有下次。不管出于什么目的都要严惩!不当得利如数返还是远远不够的,应当处以2倍及以上的罚款!有了严厉的惩罚他才能记住血的教训!亡羊补牢为时不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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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3 13:13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实社会中很多人对于错误只敢背后说而不敢当面指责。要敢于站出来揭露!我自己来支持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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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3 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斑竹的效率比物业高多了,赞emo_F6E 。
建议:“有意”还是“无意”就不要追究了,免伤和气。但还是希望公布一下情况。
尽管不去追究:“有意”还是“无意”,总还是不当得利,帐还是要算的,不当得利者还是要 ...
hzhzy 发表于 2010-1-12 20:31

同意这位朋友的。这次没有必要追究有意或是无意,只要把线路理顺,下次不再发生此类情况即可。
也想知道到底是怎么回事,故希望公布彻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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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3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就这么纵容犯法的人吗?这次不追究还会有下次。不管出于什么目的都要严惩!不当得利如数返还是远远不够的,应当处以2倍及以上的罚款!有了严厉的惩罚他才能记住血的教训!亡羊补牢为时不晚。
芷涵妈妈 发表于 2010-1-12 21:08

没有必要把别人都想得那么复杂那么不堪!接错也是难免的,改正就行了,难道你不会犯迷糊说错话做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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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3 19:27 | 显示全部楼层
35# 斜花花
当然要这样说。不知者不罪,如果知法犯法能原谅吗?国法可以容吗?虽说人非圣贤,孰能无罪,但是恶意的呢!还要纵容吗?那把线接到你家去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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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3 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35# 斜花花  
当然要这样说。不知者不罪,如果知法犯法能原谅吗?国法可以容吗?虽说人非圣贤,孰能无罪,但是恶意的呢!还要纵容吗?那把线接到你家去好了。
芷涵妈妈 发表于 2010-1-13 19:27

说话前请看看清楚并动一下脑子好不好?
为什么你一定要认定人家是恶意呢?不懂电线电路的人太多了,难道人家也许无意的行为一定要怎么怎么着了?
另外,如果万一接到我家,我也仅会要求他改正,并不再犯即可。
宽以待人,海阔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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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3 20:08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发到论坛上就可以说,不需要大家知道的话那私下解决了就行了。我是要有知情权的。不需要的可以不听不看,当然我也是自作多情,大不了说一句关我什么事。不想多说了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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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3 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发到论坛上就可以说,不需要大家知道的话那私下解决了就行了。我是要有知情权的。不需要的可以不听不看,当然我也是自作多情,大不了说一句关我什么事。不想多说了88.
芷涵妈妈 发表于 2010-1-13 20:08
要知情权一点不为过,这个电大家有份的。至于怎么处理以前的损失,以及杜绝此类事情再次发生,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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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3 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云溪大哥啊,你说的真及时,我正想短信你骂你一顿呢,我以为你也成为乌合之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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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3 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各陈己见,但说无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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