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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0元电费,大体上有3200度电,若真如太阳所说“上两个月会所除了业委会开过几次会,用了点儿照明电外,也就是在装修“娱乐厅”和一些小修小补上用了些电,凭我的经验,用不了几度电的。”,那这个数还是很恐怖的。 ... hzhzy 发表于 2010-1-11 21:38
偷不是窃、窃不是偷![em66] 三言两语! 发表于 2010-1-11 12:59
经过调查 的确有窃电情况 只是尚不知“有意”还是“无意” pleasure606 发表于 2010-1-12 19:35
斑竹的效率比物业高多了,赞emo_F6E 。 建议:“有意”还是“无意”就不要追究了,免伤和气。但还是希望公布一下情况。 尽管不去追究:“有意”还是“无意”,总还是不当得利,帐还是要算的,不当得利者还是要 ... hzhzy 发表于 2010-1-12 20:31
你们就这么纵容犯法的人吗?这次不追究还会有下次。不管出于什么目的都要严惩!不当得利如数返还是远远不够的,应当处以2倍及以上的罚款!有了严厉的惩罚他才能记住血的教训!亡羊补牢为时不晚。 芷涵妈妈 发表于 2010-1-12 21:08
35# 斜花花 当然要这样说。不知者不罪,如果知法犯法能原谅吗?国法可以容吗?虽说人非圣贤,孰能无罪,但是恶意的呢!还要纵容吗?那把线接到你家去好了。 芷涵妈妈 发表于 2010-1-13 19:27
既然发到论坛上就可以说,不需要大家知道的话那私下解决了就行了。我是要有知情权的。不需要的可以不听不看,当然我也是自作多情,大不了说一句关我什么事。不想多说了88. 芷涵妈妈 发表于 2010-1-13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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